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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污点”该不该背负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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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 发表于 2010-4-12 15: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少年“污点”该不该背负一生--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引热议  
?? 新华网济南4月12日电(记者赵仁伟)山东临沂青年黄廷伟在报考当地公安机关公务员时笔试、面试过关,但在政审阶段被查出在15岁考中专时冒用他人学籍,其录用资格随即被取消。黄廷伟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当时做法只为规避当时教育部门不允许复读生报考中专的不合理规定,并无造假行为,要求恢复其录用资格。
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
。  
  此案引发社会热议,更引人深思: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该不该成为人生道路上前进的障碍?  
  15岁时的“污点”毁了“公务员梦”  
  32岁的黄廷伟现在临沂市兰山区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为实现自己公务员的梦想,黄廷伟从2002年开始报考公安机关公务员,均以失败告终。2007年,屡败屡战的黄廷伟迎来了最好的一次机会,距离成功只一步之遥,但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失败。  
  2007年3月,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其中临沂市看守所普通管理职位考录7名公务员。黄廷伟符合报名资格,通过报名、目测、笔试、面试等环节后,进入最后的政审程序。公安机关在政审过程中发现,黄廷伟曾经冒用他人姓名和学籍考取中专,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当年12月份公布的录用公示名单中,没有了黄廷伟的名字。  
  对这一结果,黄廷伟不能接受。他随后将临沂市人事局、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认为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取消了其录用资格,随意减少录取人员,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录用原告并予以公示。  
2009年9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黄廷伟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考试,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上述行为违背了其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关于个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因此,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黄廷伟随后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黄廷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使用他人姓名学籍是无奈之举?  
  记者在一份临沂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黄廷伟政审工作情况说明中看到,在对黄廷伟人事档案进行核对时发现,黄廷伟的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家庭情况均与黄廷伟其他档案不符。  
黄廷伟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他原名黄廷波,1993年6月参加中专考试时,当时临沂市考试部门的政策是只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中专考试,作为复读生的他为了参加考试,在中学老师帮助下使用了本村辍学学生“黄廷伟”的学籍,并一直将黄廷伟的名字使用至今。黄廷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确认了这一事实。  
  “我没想到改换学籍的事会影响我考公务员,毕竟这是十几年前的事情,并且我考公务员的所有环节都是真实的。”黄廷伟说,当时临沂市考试部门限制复读生报考中专的规定不合理,学生们为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同时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学校主动帮助复读生更换学籍的现象在当时比较普遍。黄廷伟说,中学老师当时把“黄廷伟”的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放入自己的档案袋是个失误,如果跟别人一样到中专后重新建档案,也就不会发生现在的情况了。  
  黄廷伟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告诉记者,黄廷伟当时只有15岁,显然不可能独立完成使用他人学籍报考中专的行为,而是在学校和老师主导、帮助下完成的,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与近年来不时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学的案件性质不同,这些使用他人学籍、以应届毕业生名义报考中专的人,仅仅是为了规避不合理的招生规定,争取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权。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而且对招生部门有欺骗性,但他们的行为本身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实际利益。  


  “污点”该不该背负一生?  
  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认为,黄廷伟被取消录用资格并无不妥,毕竟警察是特殊职业,应该按照招考规定严格把关,但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引人深思,就是如何对待一个人未成年时期的道德污点。  
姚建龙说,未成年时期道德污点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不是本人造成的,而是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比如此案中,临沂市考试部门当时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非歧视”的原则,属于“恶法”,黄廷伟为规避这种身份歧视,作出了不合规定的行为,这一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因此,黄廷伟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令人感到无奈和遗憾,可以说是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他的悲剧。  
  姚建龙认为,值得反思的还有我们现行的人事制度、档案制度、警察录用制度、公务员招考制度,许多规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关键是操作应该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审查公务员的相关资格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原告在报考公务员过程中,在明知自己事先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仍然“知错犯错”未如实填写,的确违反了诚信承诺和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朱岩表示,本案中的“违规”事实,属于社会转型时期中出现的情况,本质上是一位学生为了获得学习机会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应不具有道德上的责难性,更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不应该影响到他今后的发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副教授殷召良说,从诚信建设的角度来讲,还是赞成法院的判决,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讲,国家可以在“未成年人污点”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比如对于“污点记录”设定时间标准,问题出现以后,经过若干年可以消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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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录用第一案”终审:维持不录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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