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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司法解释引发的血案——谈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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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8-16 19: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说可以导致血案的司法解释,曾经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司法解释恐怕首当其冲。但当年还没有“无极”类的概括。如今概括一下,婚姻法解释三便当仁不让了。3 u1 K" }3 ^' ^
据说上海等地已经出现了“丈母娘后援团”,女方不负责新房的装修,甚至不拿一分钱的想法遍地开花,一切皆来自新近的婚姻法解释。8 I5 I' k' I8 A4 n' ~
如果有些物权法等方面的知识,知道我国的物权法定主义,婚姻法解释三其实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离婚了,曾经混同的财产如果可以分清,为什么还要稀里糊涂的一人一半?明明一方持有房产证,为什么还要经法院分割才算公平?适当补偿难道不能维护离婚时的分割公平?
1 |& F/ K0 E7 ?  \9 [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司法解释三应该说为司法实践指明了必要的道路。
4 A2 G" Y; T' b6 c——那么,是否,该解释毫无问题?公众的反应纯属无稽之谈呢?
. \9 p) |) ^& {5 V7 Q8 p当然不是。2 a9 k5 {+ p; O: W1 r
该解释的问题在于,仅仅考虑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有利于形式公平的实现,却忽视了对社会实体公平的追求。$ @. j4 S" ?% l2 c* L+ }- F# z) U  x
因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男女并不平等。解释三和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有利于实践统一,但却必然加剧女性的不平等,导致女性的进一步社会劣势。当妇女韶华已逝,为家庭和子女支付了青春之后,改嫁的几率通常小于男性的再婚几率,虽未必孤独终老,但人生必变得艰辛一些。这笔账,该如何计算?
( w7 {3 y0 T6 e  h2 Q2 I也许有人会说,离婚时对无过错方会给予适当补偿。但这个补偿的标准很模糊,额度很不确定,是否足以“惩罚”过错方尚不可知,用于弥补“青春”是否合适更不可知。! X% J: D4 ?- V  Z2 y1 z, l4 W" R
以前曾经对“青春费”的说法嗤之以鼻。但终于发现,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过30岁的大姑娘尚不好找到婆家,难道离婚后就容易过么?( w8 m* _4 i; u" D; Q1 B
公众和网民的反应绝非过激。怕的是,最高法的大法官们,充耳不闻啊!( h3 ?; U3 G7 t$ L%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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