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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部分银行存在擅定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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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之恋 发表于 2008-12-1 16: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3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局了解到,在刚刚结束的乌鲁木齐市金融服务价格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银行系统存在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违法金额从几千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这些银行的案件即将进入整改处理阶段。
    据悉,此次物价部门检查主要针对全市
范围内的12家银行。这些银行在2006年1月至2008年5月的金融服务价格行为都属于检查的范围。重点查处了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七大类人民币基本结算收费,包括汇兑、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等影响范围广、使用范围大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结算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部分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客户销户等情况交回未使用空白支票,银行不退销售支票时预收的支票结算手续费,在一些银行柜台附近,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让市民很难看到标示齐全的银行收费项目标准,还有银行擅自制定汇兑类业务收费标准,造成超标准收取电子汇划费。
    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首府物价部门接到多起有关金融服务价格方面的投诉,其中一些投诉对部分金融系统收费提出质疑。比如,有市民反映金融服务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杂乱。另外,也有市民对金融服务的投诉涉及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方面的投诉。(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都市报 李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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