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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成为审查申请再审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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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2-2 08: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涉法上访现象,完善申请再审审查程序,1日开始施行的旨在破解“申诉难”“再审难”的司法解释中,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审判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根据案情,分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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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行裁定,主要是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不成立情形下,采取的审查方式。比如原审判决中,诉答辩部分叙述了当事人的几项具体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未涉及,判决主文也遗漏某项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二年期间,以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的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调卷审查,主要是指合议庭或审判人员认为仅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提起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的审查方式。
    ——询问当事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很可能存在或者进一步了解案情、做好息讼工作等案情需要,召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询问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办理申请再审案件中引入“直接言词原则”同时,在以新的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由于必然存在案件事实的变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应当询问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作出适当的处理。

    司法解释还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根据立法时的考虑,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以便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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