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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事业期盼立法“出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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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 发表于 2008-12-5 22: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今天(4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民政部已草拟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目前正在对这一框架稿进行进一步修改,争取年内将法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据了解,慈善法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列入十一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草拟完成的慈善法草案框架稿,内容包括慈善活动的定义范围、遵循原则,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政府职责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通过立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内司委建议,国务院在慈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统筹研究慈善事业立法相关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 慈善组织公信力有待提高服务能力有待增强
    我国慈善事业期盼立法“出面”规范
    12月5日上午,第二届中华慈善大会将在北京隆重召开。会上,为慈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机构、慈善项目以及优秀慈善工作者将受到表彰。
    会议前夕,慈善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直接寄给民政部副部长的捐款
    民政部主管慈善工作的副部长窦玉沛说,他去年接到3万元汇款。汇款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一位80多岁的老人,名叫胡适英。
    “我和这位老人并不认识,他为什么汇钱给我?”随后收到的老人寄来的一封信,解开了窦玉沛心中的谜团。原来,这位老人曾在几次捐赠过程中上当受骗。在报纸上他看到窦玉沛的名字,觉得管这事的副部长肯定不会骗他。对慈善痴心不改的老人,决定将捐款直接寄给窦玉沛。
    “这件事说明,我国民间不是没有捐赠热情,各类慈善组织应该取信于民。”窦玉沛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发育时间短,慈善组织的劝募能力、策划慈善项目的能力以及社会公信度、社会美誉度等有待提高。而这些对慈善组织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有些慈善组织发展不起来,不是说没有慈善资源,而是大家怕捐给一些不信任的组织,钱流失了。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位分管慈善工作的副部长的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在我国制定慈善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出版集团管委会副主任艾克拜尔·米吉提也曾向记者讲述他的亲身经历。
    艾克拜尔·米吉提曾经通过北京市的一家慈善组织,给山区的贫困少数民族孩子捐了一笔钱。后来,他收到了慈善组织寄来的发票,上面标明:“可以通过此发票,到税务所抵减个人所得税。”
    谁知,艾克拜尔·米吉提到了税务所,发票却被扔了出来,“根本就不认”。
    “应通过慈善立法解决类似问题。”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宏塔说。李宏塔做过20多年的民政工作,2001年起又兼任安徽省慈善总会会长一职。他曾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出《关于重视慈善立法的提案》。
    我国1999年就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什么还要制定慈善法?
    对慈善事业一直十分热心的全国政协委员杨澜认为,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的范围较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规范等缺乏专门的法律调整。这就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发展。
    据介绍,在这样的环境下,首要的问题是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其次,社会捐助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捐助信息欠透明。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5家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0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8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和帮助。
    尽管今年我国捐赠总额有望达到创纪录的1000亿,但这也仅占我国GDP的0.4%左右。而美国的慈善捐款已占其GDP的1.85%。
    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差距,也可以看出我们在这方面有空间。”窦玉沛说。
    窦玉沛认为,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已不完全适应。比如,慈善事业的主体法律没有规定;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落实;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手段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这套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完整的志愿者服务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使慈善的能力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和激发。
    “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与社会转型加速也已不相适应。”窦玉沛说,社会转型后,政府要转变职能,企业要减少办社会的功能,而中国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承接社会服务的能力相对还比较弱小,公信力有待提高,服务能力有待增强,在这方面也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杨伟程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我国慈善事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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