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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行长叶志受贿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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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沧海 发表于 2008-12-6 19: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发放贷款之机收受客户人民币914万元、港币300万元,暴富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行长叶志豪气地买下了价值700多万元的一栋豪宅。昨日(6日)下午,叶志受贿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叶志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50万元。
    豪宅被扣押家属退了钱

    据悉,今年46岁的叶志曾用名叶启强,1991年12月至1996年9月,担任广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副主任。1996年9月,广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属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7月更名为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叶志被委以重任,先后被广州市商业银行聘任为天河支行副行长、行长。
    2001年6月,叶志离开天河支行。2007年11月,叶志在广州住所被抓。其后,其在珠海的700万豪宅被扣押,家属退还了234万元人民币和24万港元。据指控,叶志在任职期间一共收受他人贿赂款上千万元人民币。
    私下答应贷款但食回扣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间,私营企业主姚某先后向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下的多家公司借款共计约1000万元。1997年姚某又提出贷款2000万元。但按照规定,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当时不具有贷款超千万元以上款项的资格。不过,叶志私下答应给姚某贷款,前提是他要按1.1分利息差获取回扣。1997年3月至12月,经叶志批准,天河支行先后向姚某的企业贷款共计人民币2680万元。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叶志通过各种途径收到姚某贿送的人民币914万元、港币300万元。
    法院认为,叶志利用其担任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中非法收受借款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叶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轻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叶志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新快报 记者 余亚莲 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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