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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次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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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小妖 发表于 2008-12-12 2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日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件,分别是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和瞿湘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邓军、曲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查处。调查发现,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与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于5月15日发布了收购公告,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4月27日至4月30日,捷利股份派员赴辽宁中期尽职调查期间,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通过接待尽职调查人员、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辽宁中期副总经理曲丽。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邓军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2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15万元。曲丽于2007年5月10日买入捷利股份1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并获利7.5万元。

    证监会上述行为违反证监会73条,依据202条对两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处罚。
    证监会于2008年4月对瞿湘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瞿湘,作为核稿人于2007年12月7日阅读了特发集团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知悉了深圳特力于深圳市吉盟首饰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项目获得批准的内幕信息,并在12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于12月11日使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深圳特力股票83700股。使用资金1100余万元,逐步卖出,共亏损10万余元。

    尽管由于市场变化,内幕消息没有获利,但证监会认定瞿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尽管没有违法所得,但仍需要对其进行处罚——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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