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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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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190 发表于 2008-12-24 23: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应写入法律
    “建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在规定各级政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
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这样在鼓励发挥媒体作用的同时,也要求媒体依法及时准确报道。”

    12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建议。

    一些委员提出,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新闻报道方面实现了及时、准确,甚至电视台进行了24小时不间断的直播。这些报道对动员人民群众抗震救灾,动员社会各方面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当把这个成功经验吸收进来。一方面要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地、及时地、准确地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新闻媒体依法报道。

    一些委员提出,提高民众减灾自救能力非常重要。虽然草案在这方面有所规定,但是还不够,应当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议草案在以下方面增加规定:一是在中小学教育中要尽快普及防灾减灾教育。草案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建议在“应急知识教育”后增加“定期进行救援演练”。因为学校的救援演练比其他任何的演练都重要。汶川大地震中有一个学校因为每年定期进行演练,所以这次受灾比较轻,学生在两分钟内全部撤离完毕。所以说,演练比知识教育更重要,效果更好,学校尤其草需要进行相应的演练。二是地震主管部门等应当把宣传普及工作当作自己的重要任务,安排一定的人、财、物和时间向社会普及有关知识。三是明确规定有关主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的责任以及公民参与的义务。四是学校、医院应作为地震发生后的公众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把学校作为应急避难场所是各国通行惯例,案仅规定要“合理设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实际上没有指定在哪里设立。学校完全可以成为地震发生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因为学校有操场,交通便利,通道标识明显。(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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