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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咖啡屋爆炸案折射的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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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jian 发表于 2009-1-1 09: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有犯罪前科者不能接触、保管爆炸物品,但对有暴力犯罪记录、有反社会倾向的人,还是要保持应有的警惕,使他们的手远离危险物品
    12月24日发生在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巷76号萨尔瓦多咖啡屋爆炸案已经真相大白:这起爆炸案与“7.21”公交车爆炸案均系在此次爆炸中身亡的犯罪嫌疑人李彦一人所为
。至此,5个多月来压在昆明警方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广大市民也松了一口气:老天爷保佑,昆明人总算能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旦了。
    但是,很多人还是有些后怕:这一案件的破获太富有戏剧性和偶然性了。要不是犯罪嫌疑人操作失误,使炸药提前爆炸,说不定又要制造一起惊天血案,重演5个月前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恐怖一幕。一些有识之士更是进一步提出,如果我们不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只怕难以保证今后没有新的“李彦”再次铤而走险,制造类似的事件。
    此次咖啡屋爆炸案给我们提供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类似人物出现的足够线索。警方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能力、作案工具和手段、现场遗留实物等等,做出精确分析,最后得出系死者李彦一人所为。我们也不妨遵循这一线索,反思一下我们在制度和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便防患于未然。
    从作案动机上分析,警方的答案简单明了:仇恨社会,报复社会。警方简单描述了犯罪嫌疑人李彦形成仇恨社会的犯罪型人格的心路历程:从小父母离异,流浪于社会,只接受了初中文化教育,在其个性发展的早期关键阶段,缺少家庭和学校的管教与爱护,在心理上留下阴影;后来因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刑后,他的性格发生了巨大转变,导致性格孤僻、暴躁,厌世情绪明显。
    从警方提供的李彦的简单履历中,虽然我们不能把其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于外部环境,更不能以此为其行为开脱责任,甚至产生某种同情心理(因为有类似人生遭遇的人并非李彦一人,其他有同样遭遇的人并没有由此仇恨社会、报复社会);但话说回来,如果李彦出生在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或者即便父母离异,但仍能得到亲情和温暖,如果学校、社会给这个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多的关爱,不使他小小年纪就流浪社会,也许李彦就会像大多数孩子一样,健康成长,也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对李彦入狱之后和出狱之后的遭遇与表现,警方语焉不详,我们只能作出假设:假如李彦在入狱之后,受到了严格又富有人情味的改造与教育,使他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能够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又假如他在出狱后,在社区没有受到歧视,并且有人为他提供了良好的矫正机会和环境,使其扭曲的人格得到纠正,使其仇恨心理得到化解,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从作案能力及作案工具上分析,李彦的经历中有着太多的巧合,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有些是防不胜防的。例如,在服刑期间,他一直从事电工工作。电工是一种普通工种,对他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也没有法律规定服刑人员不能从事这项工作;但是他出狱后恰巧让他负责炸药、雷管的领取工作,而同样没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从事这项工作,而正是这样一个工作机会与其个人能力的机缘凑合,使其从一个潜在的恨世者变成了一个现实的爆炸杀手。从中,我们看到,社会管理上的漏洞就暴露无遗了。
    对于民爆物品的审批、使用、运输、保管、销毁,国家有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并且鉴于多次恐怖事件都与爆炸物品有关,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过一轮又一轮大规模的收缴、清理行动。例如,2006年7月,公安部就组织过全国范围的治爆缉枪行动。但是,昆明发生的这几次爆炸事件告诉我们,法网恢恢,密而有疏;专项行动,难收全功。民爆物品点多面广,环节重重,有一处疏漏,就会埋下隐患。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有犯罪前科者不能接触、保管爆炸物品,但对有暴力犯罪记录、有反社会倾向的人,还是要保持应有的警惕,使他们的手远离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应该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以免其跑、冒、滴、漏,流散到社会上去;在车站、码头、长途运输、公交线路、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也要有适当的检控设施。
    只有认真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漏洞,大大压缩李彦这样的危险分子活动的空间,即便他有犯罪的动机,也无计可施;即使其铤而走险,也会因为犯罪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其作案成功的几率,甚至使其知难而退,最终放弃犯罪作案的打算。(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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