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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付息后又擅扣划储户存款引诉讼 法院: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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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txejk 发表于 2009-1-6 13: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把199万余元利息存进储户的账户后又划走,这似乎是跟储户开了个玩笑,但这个“玩笑”却引发了一场官司。福建省厦门市某公证处以银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被划走的利息。日前,该市思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直接扣划储户账户存款虽然不当,但并不因此侵犯储户的财产权,
据此驳回了公证处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8日,厦门某公证处将一笔1.25亿元的巨额提存款存进银行,公证处为此专门在银行开立了一个活期存款账户。2007年5月8日,公证处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次日又将款项转回到活期存款账户。也就在同一天,银行向公证处支付了该笔款项一年的定期利息及超期11天的活期利息,一共是284万元。

    因存款金额巨大,按定期还是按活期计算,利息相差近200万元。2007年11月29日,银行告知公证处,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将活期存款按定期计算利息,银行为了纠正失误,随后从公证处的账户中扣回了多支付的199万余元利息。但是,公证处认为,银行未经自己同意,无权从储户账户中扣划资金。公证处要求银行归还这笔钱,在多次向银行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公证处诉称,作为银行账户的开立人,对于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无权对储户账户内的款项采取扣划等措施。因此,银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其账户中扣划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侵犯了储户的权益。银行则辩称,银行因操作失误而多支付给公证处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证处多收的存款不受法律保护,银行有权追回。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银行能否擅自扣划客户存款?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此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也包括了商业银行本身。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黄健雄说,由此可见,个人或者单位的存款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有权机关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个人及单位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依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如商业银行非法扣划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认为公证处不当得利,要追回多支付的利息,银行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不应直接扣划客户的存款。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银行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给公证处199万余元利息,显然不是公证处合法取得的财产,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笔利息。虽然银行采取直接扣划原告账户存款的方式不当,但因该笔利息是不当得利,因此银行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权,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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