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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人士看最高法五道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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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uouap 发表于 2009-1-9 17: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首先要打通正常交往渠道
    李贵方(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要保证第二个严禁落到实处,首先要打通律师和法官正常交往的渠道。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打官司,必然要与法官交往。比如送交案卷材料,提交证据,甚至有时需要提出延期
开庭的申请。如果律师和法官的正常交往渠道不畅通,势必就会造成律师千方百计地与法官私下接触。只有正常交往的渠道打通了,那些仍私下和法官接触的律师才比较容易认定为不正当交往,从而采取严厉的惩处也更科学合理。
    王宏斌(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如今社会上的律师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尤其是极个别的律师,不是靠专业水平带案子,而是通过拉关系、走后门来打官司。请吃、请喝、请玩……所有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官在判决上能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这种风气如果助长、弥漫,那么法官、律师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的形象必然轰然倒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规定也为我们律师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气氛。
    【法官】有了好的规定关键还是抓落实
    黄燕娟(江苏省昆山市法院民三庭庭长):司法腐败是当前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在司法反腐更加深入的关键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出台犹如反腐及时雨。在这之前,江苏法院就有“六个不准”,这次,由最高法院出台“五个严禁”,从更大范围内对规范法官行为作出硬性规定,也使司法领域的反腐败更加具体化。
    陆金宝(江苏省常熟市法院民三庭庭长):“五个严禁”规范了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及代理人之间的活动,包括不得接受宴请、礼物以及其他不正当交往等,对审判、执行等腐败高发区进行了明确规定,是能切实预防腐败的有效举措。
    包永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五个严禁”规定中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该条规定针对性十分强,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往往是腐败的温床,近年来一直在强调法院执行与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分离,但问题仍时有发生,这不得不让人心痛。令行禁止才能有效预防腐败,有了好的规定,关键还是要抓落实,作为基层法官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轻易地碰触高压线。
  【学者】对法官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五个严禁”是对宪法、法官法等有关内容的强调和重申。它对于重塑法官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五个严禁”既是对法官的约束,也是对法官的保护。中国是伦理型社会,人情因素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客观存在。有些案件,法官面临的人情压力会较大,可能就会犯错误,触碰司法底线。“五条禁令”对法官来讲,是一个很好的挡箭牌,有利于他们排除人情干扰,公正地审理案件。
    另外,从法学角度上来讲,“五个严禁”是一种禁止性规范,为法官设定了行为模式。有行为模式,就应当有法律后果。对于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将其真正地贯彻落实,否则,可能流于形式。 (徐伟 袁定波)
   
最高法五道禁令严刹腐败风 瞄准腐败高发部位

   
最高法公布“五个严禁” 规范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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