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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土局干部密谋冒领补偿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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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 发表于 2009-1-9 17: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省三亚市春园居委会书记何某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土地征用补助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与三亚市国土局干部刁某和农民赖某、陈某相互勾结,虚报冒领国家征地补偿款722648.58元。日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刁某、赖某、陈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六个月。4人不服提起
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赖某、陈某缓期二年执行。
  居委会书记提议搞钱 冒领无主土地补偿款
    三亚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8月许,三亚市政府决定征用春园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三亚红树林建设项目用地。这次征地工作由三亚市国土局委派刁某负责,春园居委会予以协助。在征地丈量工作过程中,春园居委会书记何某向刁某提出有些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没有户主认领,能不能从中搞点钱,并向刁某提出以私人的名义冒领些土地补偿、安置款。刁某表示同意,并让何某负责提供户主姓名,由他确定冒领的亩数。刁某同时提出有一些没人认领的土方、菜地,让何某提供户主姓名再搞点补偿款。
  村官、国土干部密谋 冒领补偿款70万元
    刁某与何某商量以私人的名义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没人认领的土方、菜地补偿款后,何某找到赖某和陈某商量以其之名骗取土地补偿款和填土方补偿款之事,赖某表示同意。之后,何某向刁某提供了赖某和陈某的名字,由刁某制作了二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统计表和一张征用土地面积统计表,虚报青苗补偿款22312元和填土方补偿款100658.25元。这两笔补偿款共计122970.25元被刁某从国土局开出现金支票领款后据为己有。
    刁某与何某商量以赖某、陈某之名冒领的土地补偿、安置款归何某后,刁某在制作征用土地面积统计表时,将居委会集体土地97.72亩中的8亩、5.23亩和4.07亩安排在赖某、陈某和叶某(另案处理)的名下,并叫居委会会计王某制作被征用土地赔偿统计表,确定赖某、陈某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分别为304380元和198740元。随后,国土局将97.72亩的补偿款270多万元转入了春园居委会帐户。款到户后,何某让出纳黄某开出现金支票,并要求赖某和陈某到银行将304380元和198740元领出。赖某将其中的24万元交给何某,自己将64380元据为己有。陈某领出197840元后,将5万元据为己有,余款148740元交给何某。案发后,虚报冒领的688290.30元款项被追缴。
  村委会书记领刑十年 国土干部被判七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何某身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与赖某、陈某相互勾结虚报冒领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四人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积极退赃,是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有关规定,判决何某、刁某、赖某、陈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六个月。犯罪所得722648.5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何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刁某利用职务之便并作为主犯与赖某、陈某共同虚报冒领国家征地资金,其共同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何某虽然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协助政府征地的特定工作中贪污犯罪,依法以贪污罪论处。
    赖某、陈某虽然在主体方面属于普通农民,但其与贪污犯罪的主犯共同参与贪污犯罪,依法应依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性。2人在本案贪污犯罪中属于具有相对被动性的从犯,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性较轻,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维持何某、刁某的量刑,对赖某、陈某改判缓期二年执行。(中新网-海南经济报 林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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