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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半年 企业渴盼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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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摸摸特码 发表于 2009-1-19 17: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7条规定太原则许多人茫然 小企业或个人处劣势无经验借鉴   
    从去年七月
反垄断法
实施前夜至今,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一直处于极端忙碌的状态之中:给外企讲课,参加有关部委组织的专题研讨会,为反垄断执法部门负责人培训……

    “的确很累。”黄勇告诉记者,有一次,在5天的时间内他几乎绕地球飞了一周。
    作为持续参与了中国反垄断法和其配套政策立法工作的法学专家,黄勇忙碌的生活轨迹折射出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受关注的程度。

  始终处于“漩涡”中心
    呼声: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希望在未来出台的细则和执法中,能使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更加细化和明确
   
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一直处于关注的焦点。
    黄勇告诉记者,经常有国际机构、国内的政府和机构找他,来自企业的电话也会随时打进来。这些企业来自各个行业,各个国家。

    “许多外企向我咨询如何在法律条文上应对反垄断法,才不会受到违法的调查和起诉。”黄勇说。
    黄勇告诉记者,除了企业外,律师们也对反垄断法有很多的疑惑,因为不少律师都在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对反垄断法感到茫然,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因为全文仅57条的反垄断法规定得太过原则和抽象,很多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我接触的那些外企都希望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希望在未来出台的细则和执法中,能使法律所规定的条文更加细化和明确。他们认为,这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更清晰的示范作用。”黄勇说。

    除了法律太“原则”外,已有的一些规定也遭到质疑:
    首先,反垄断法是否给予了电信、石油、保险等特殊行业以“豁免权”。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对此,黄勇表示,反垄断法并未豁免上述特殊行业。从法律本身来说,确实承认了一些特殊行业的垄断地位,但是对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深层次问题是,垄断本身不一定是坏的,反垄断法并不会打击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的生存基础,就是调整竞争秩序,保证消费者权益。像铁路、石油化工、电信这样的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这些行业打击妨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时,要注意国家的基本政策,同时也要注意到我们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在这些基础行业,有关所有制、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价格这三个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制政策和竞争战略。比如,在石化行业,国家是部分管制的,未来肯定会逐步开放竞争。反垄断法要依据国家具体的管制模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其次,反垄断法究竟能不能“反”行政垄断。据了解,反垄断法公布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因涉嫌虚假注资属下企业变相收费,成为反行政垄断第一被告。案件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但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表示,还会继续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黄勇说,在中国,反行政垄断很复杂,仅靠一部法律从根本上解决不现实。尽管法律责任只是简单地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但这一条也来之不易,至少有了这条规定,人们将予以关注、争论、投诉和挑战。

    此外,反垄断法的执行也是一个问题。
    据了解,反垄断法实施前,国家工商总局率先于2008年7月25日成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花落三家”的消息也在此时首次对外披露。三家执法机构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表面上看,三家执法机构并行,各司其职。但黄勇还是道出了自己的担忧,“三家执法机构基础数据的标准是否一致,职责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竞合如何解决,的确都是难题”。他说,目前三个执法机构的职责虽已划分,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有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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