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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 国企法人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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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asmbm 发表于 2009-1-21 11: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举行的2009年(云南)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副省长和段琪在讲话结尾时,连用了上面4个词语。
    据介绍,我省(云南)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全省煤炭矿井数1420个,在全国排名第四,煤炭产量在南方各省排第二,非煤矿山矿井数为6244个,在全国排第二位。2009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今年
的任务更显重要。
    坚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
    今年,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解决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突出的问题。
    和段琪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中的政府监管责任。“坚决克服只挂名、不管事的现象。”要求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据悉,去年省政府印发了相关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分别是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综合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人要奖励
    省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段丽元在会上介绍,在今年的工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规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要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过举报、处罚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行政学科审查审批、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等多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段丽元表示,今后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立即辞职,对非公企业法人代表、实际出资人要实行责任追究。他表示要从严查处事故责任,做到责任追究到位,经济赔偿到位,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公之于众。坚决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不遵守国家法令、严重违法、屡屡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严罚、严处、严判。 (云南网-春城晚报 纳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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