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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肉搜索”语焉不明何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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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p123g 发表于 2009-1-21 11: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春成/画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月18日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个将于6月1日起生效的条例第18条有一款规定,未
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第19条也有一款规定: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众多媒体报道称,该条例明确禁止“人肉搜索”。
    1月20日《人民日报》的报道说,人民网当天对此立法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有超过90%的网民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而网易当天也做了一项调查,“你担心被人肉搜索吗?”超过80%的网民表示“不担心,我又没做亏心事”。有近15%的网民表示“担心,但反对立法禁止它”。其实,在无法获得该条例准确文本的情况下,说一概禁止“人肉搜索”有可能是“冤枉”它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人肉搜索这个概念,也没有禁止所有的网络搜索与信息披露行为。徐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冯涛亦曾对《人民日报》澄清说,该条例并不禁止人们的监督权。但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条例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为何会有那么多的网友对禁止“人肉搜索”表示反对?
    从理论上说,能够有机会上网并参与投票的应该是受教育与生活状况在社会中游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的道德与法律水准整体而言也应在社会中游之上。因为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受教育与生活状况较好的群体,其道德与法律水准整体上不及那些受教育与生活状况更差的群体。那么,为何他们会压倒性地反对禁止“人肉搜索”立法呢?我们能够将他们都视为“网络暴民”而一股脑儿地否定吗?
    显然不能。不仅仅是由于在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里必须重视居于多数者地位的民意,而且一个大多数人都反对立法禁止的东西,必定有其特殊的依据。
    一方面,“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社会现象,它仍然是一个有待澄清与规范的概念。虽然“人肉搜索”早已大名鼎鼎,甚至入选刚刚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但迄今为止,人们关于什么是“人肉搜索”仍然见仁见智。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的概念,显然不能轻率地进入国家律典之中。另一方面,自其出现以来,无论是“虐猫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还是林嘉祥“猥亵”女童、“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等,不管是好评如潮还是毁誉参半,“人肉搜索”的核心都不过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搜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禁止“人肉搜”索,就等于禁止人们对信息的搜集。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其实,从调查中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理由,以及徐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冯涛的澄清中既可见端倪———人们担心的并不是禁止“人肉搜索”本身,而是对“监督”通道被堵塞的担心。而“监督”的本质是“参与”,是通过监督来参与,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反对,实质上反映了当代中国人参与政治与社会生活的热情与渴望,以及担心参与途径可能被阻塞的焦虑。在社会变革加剧、利益日益多元、贫富分化悬殊、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监督以及参与不仅是人们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所谓和谐社会,不就是“每人有口饭,众人皆能说”吗。虽然饭有好坏,话有好歹,但不吃饭,不说话,显然行不通。
    事实上,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人肉搜索”,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人肉搜索”本质上就是信息搜集,它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进行的日常行为(比如到处打听消息),禁不了,也不能禁。我们所要反对的,只不过是在信息搜集中对无辜者个人隐私与信息的非法泄露而已;无论是生活中的信息搜集(打听消息),还是网络中的信息搜集(“人肉搜索”),都是要反对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反对的是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与信息,而非信息搜集本身。而且我们的网民也绝非“暴民”,今年1月1日一些网友自发组织制订的“人肉搜索公约”就已经显示了他们的理性与智慧。政府与公权力机关也应该具同样的理性与智慧,化堵为疏,兴利除弊。(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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