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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民生促增长——数项惠民新规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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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伍 发表于 2009-2-1 09: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杨维汉)面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2月1日起,我国又有一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将正式实施,通过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努力保持经济增长,同时也为百姓带来新的实惠。  

    拉动农村消费 “家电下乡”向全国推广


    去年12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从10多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

    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海关要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税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在刺激消费、增加投资、减免税费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保持经济增长。由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及海关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全国实施
    中国保监会日前介绍,“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自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届时它将与去年2月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一同构成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的体系。

    据介绍,“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快速理赔方式。“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一定条件下,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

    去年9月,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从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保险行业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下一步,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尽快研究实施交强险理赔单证标准化,规范并统一交强险理赔单证要求,从而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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