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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副处长受贿后主动自首退赃被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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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jiekkkfjh 发表于 2009-2-2 17: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技术装备处原副处长裴毅南,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并全部退赃,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昨日,裴毅南被交付监狱服刑。
    裴毅南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12月采购区监狱局通讯器材专用设备过程中
,收受南宁市某公司经理黄某25万元、港币1万元贿赂款。此外,裴还在广西监狱系统2007年底招标采购一批警用车辆的过程中,收受广西某汽车服务公司董事长杨某7000元贿赂款。
    2008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立案前,裴交代了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次日其被刑事拘留,当年11月6日被逮捕,12月26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裴毅南犯受贿罪,但有自首情节。
    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裴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裴所犯受贿罪成立,其受贿25.7万元、港币1万元,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能在检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交代罪行,属自首行为并全部退赃,故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罪。(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记者张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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