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再一次表明,所有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极端不利。本案的教训之一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要自己当心,不要接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受益人必须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过去国内外的信用证实务经验和教训表明,受益人必须对软条款信用证极端小心。中国的银行界和司法界在过去数年里碰到了很多起涉及软条款信用证纠纷或诈骗案件,实务界也不断发出当心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警告。但是,例如本案这种情形仍令人遗憾地一再发生。当然软条款的发生是基于商业交易中各方的自愿安排,但是自愿采用和接受软条款的商家必须对软条款保持高度警惕。这就是国际商会在UCP500的《操作指引》的“前言”和其他一些出版物中一再以一句名言告诫从事信用证业务的商家和银行的原因:“了解对手比了解怎么做更重要(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