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指出,“理想主义”思路不可回避这样一种指责:即形式上追随200年前法国民法的思想,而内容上、概念上又表现出对100年前德国民法的依恋与不舍。例如在徐先生设计的“财产关系法”中,将物权与债权严予分判;又如在“人身关系法”中,第3分编为“法人法”。如所周知,法国民法典对“法人”这一概念抱持的态度,与其对“财产自由”“契约自由”的态度截然不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于法人这一 概念,就很不信任。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就已经害怕工人阶级的团体。而同时法人(即拟制人--persona ficta)这一概念使人联想起刚刚被打倒的教会势力,使人联想起刚刚恢复了活跃流通的“死手财产”(biens de la main morte),使人联想起刚被推翻的令人憎恨的中世纪行会组织的压迫 。恰恰是德国民法典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法人制度(Juristische Personen),包括社团(Vereine)、财团(Stiftungen)和公法上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e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