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GATT1994第3条的交错中应特别指出,入世议定书第3条(a)项中,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的价格和所依靠的条件(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ir goods are produced)列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的适用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在GATT实践中多次强烈反对的一个焦点。这里仅举出1991年金枪鱼案的判例,就可见一斑。
人们注意到专家组这种把对金枪鱼捕捞过程,即产品“加工或生产方式” (processes or production methodologies,简称PPM)与产品本身相区别的观点,涉及到环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常常相冲突的一个法律难点或敏感焦点,因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平衡)的常常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因此,PPM也成了一个WTO常见的专门术语。
这里指的是由政府机关、公用事业或“国家企业”所提供的货物与服务,外国或外国投资企业是否有资格得到?若能得到其价格为何?熟悉GATT1994第17条的人,一眼就认出(b)项表述使用的state enterprises这个只有该条才使用的语汇。“state enterprises”含义实际指国家直接管理并作垄断经营的企业或单位,我直译作“国家企业”。而在《工作组报告》的相应段落则称作“国有与国家投资企业”(state-owned and state-invested enterprises,见第43—46段第44、45、46段)。该第17条是专门规定国家对少数或个别几种产品的贸易实行垄断经营的条款。而这种垄断经营的形式,有采取“国家企业”形式,更多地采取授给特定私人企业以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特权(exclusive or special privilege)的形式。该条第1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