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要提到的是,南德集团和牟其中本人其实很可能是银行业务失误的牺牲品。因为本案的牟其中完全有可能是用一个商人的商业常识(commercial sense)来进行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他所做的可能是一个同样陷于财务困难的商人为解决其企业资金困难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上的灵活的融资安排。只不过由于安排落空,无法偿还外贸代理公司代垫的信用证开证款项。如果控方仅以牟其中在今年1月7日被扣押时南德集团没有还一分钱就推定南德集团没有还钱的意思,那么这种推理是令人吃惊的。如果开证行河北省中行在开证前仔细审查开证申请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财务状况,甚至进而审查南德集团的财务状况,或者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了足够的担保,又或者开证行在承兑受益人开来的汇票时,恪守银行小心谨慎的义务(duty of care),牟其中玩的那点雕虫小技,应该瞒不过中国从事信用证业务时间最长最早、经验最丰富的中国银行信用证业务人员。因此开证行存在共同过错(in pari delicto)。又或者,在1997年开证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南德集团及时还了款或明确表示要还款或列出还款计划,而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也接受,那么牟其中就不会受到刑事指控了。这种倒着的推理也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