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再补充说几句的是,由于担保人往往和进口商同属一国,因此了解进口国有关商业票据和担保的法律规定也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惹来不少麻烦。目前,国际上关于商业票据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统一,例如代表英美法系的《英国票据法》和代表大陆法系的《日内瓦票据法》。这些法规对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担保人是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出具保函是比较常见的形式。不过也有例外。像在美国,有关法律不允许银行经营担保业务。因此,银行通常使用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来代替保函。这样,就需要说明备用信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500号出版物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