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写作规范以及编校质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疏漏,拣其中明显者列出,以便修订版改正:Inns of Court译名不统一,页90为“法庭学院”,397、522为“法学会”(窃以为最好的译名也许是“律师会馆”);Lord Chancellor译为“政府法律顾问”(页423),误;页348所引“正如伯曼所指出的”一段话,实际上是在伯曼编的那本书所收以研究法官问题而知名的名法学家John P. Dawson文章中的一段话(引注中此种笼统引之而不注出具体作者的例子尚有不少);英国名法官Edward Coke在页90被误植为Edward Kock,他的同一段引文在两处由于出处不同而译文颇有差异;页45引《大宪章》时有遗漏(原文“…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换成汉语,只剩下“除以国法外”)。另外,鲁鱼亥豕之误可谓比比皆是,不一一点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