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龙文所谓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具有发布有约束力的规章的权力,这些规章在本系统适用,对于其他系统,并无强制约束力”,也不无可商之处。当然,假如法院制定和强制执行涉及检察院内部工作程序之类的规章,不消说是越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是法庭的审判规则,而审判庭正是设在法院内的由法官主持的工作场所。在法庭中,法官、检察官或民事案件的原告方律师以及被告方律师乃是所谓法庭工作团队(美国法律术语称之为Courtroom work group)的基本成员。由于法庭审判程序高度的严肃性、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各方面密切协作的极度重要性,有关庭审期间的规章、纪律以及某种惯例是绝对必要的。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这类规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是适当的,不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执行也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因为那毕竟是在法院的审判庭里的规则,这里不妨对“属地法”原则稍作借用。再说,假如检察院可以不服从法庭规则,律师系统归口全国律师协会,也不归法院领导,自然也可以不服从。公安部门属于公检法三机关之一,如果在行政案件中成为被告,也可以端坐不起。旁听席上还有某些特殊人物,例如法院所在城市党委书记以及新华社派出的一位记者,等等,按照高位机关人员和具有监督职权者不该起立的逻辑,他们也可以照坐不误。果真那样的话,法官上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实际站起来的只有刑事被告人和个别旁听者。有官职者均稳坐不动,这成何体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