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区性的国际人权公约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获得听审的机会只不过是公正审判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当然,公正的审判还要求裁判者独立、中立和没有偏私,听审过程公正、公开,裁判者对其裁判结论明确说明理由……。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应建立在给予当事者听审机会的前提之下。
怎样才能使当事者获得听审的机会呢?按照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audi et alterm parterm),尤其要在一方已经向其倾诉主张和理由的时候,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而在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中,法庭裁判也讲求类似的哲学:“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eines Mannes Rede ist keines Mannes Rede. Man soll sie billig horen Bede)。
上述法谚的意思无非是说,裁判者要作出一项公正的裁决结论,仅仅听取原告或者被告的一面之词是不行的,而必须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和辩解。用程序法学的语言解释,就是要允许所有利益受裁判结论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中来,提出自己的证据、意见和理由,与对立的一方进行辩论,并进而对裁判者的结论施加积极的影响。
美国学者戈尔丁曾将这一点视为程序公正的第二类标准,其中包括有四项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