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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亚平 代中现合著
历史的车轮已悄然将人类推向了一个“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似乎已将人们笼罩在“世界大同”的理想境界。然而,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仅给人们带来便利、进步和繁荣,也带来了消极和负面的影响。2001年11月14日在多哈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期间出现的“反全球化”活动高潮就是一个有力证明(注1)。这更促使我们从经济全球化喧嚣中沉静下来,冷静地去思考一些问题:诸如,究竟“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是怎样的?国家经济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效的实现国家经济主权?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评析、探讨。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和理论形态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被淡化的客观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正以高度发达的数字信息、电子通讯及高效物流等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为主要内容,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制约国家经济主权的因素,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和其职能的扩展,形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一定的限制和制约。目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并同主权国家建立了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同时,某些国际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具有的职权,通过不断地对主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方面需要援助的国家)施加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形成了冲击和影响。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世界、地区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实力薄弱的国家对实力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或管理上的依赖性,为该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政治主体,进入到国际政治的运行轨道,并对国家主权及职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注2)。此外,一些区域性组织,如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等也都以部分经济管理职能公共化的形式,在有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利。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为密切,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本属成员国经济主权管辖的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在当时情况下,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再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答应贷款给泰国,以便泰国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韩国也遭此境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答应提供贷款帮助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注3)。这些事实说明,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实质上已经受到削弱。
2、跨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经济主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随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跨国公司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已改变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同时对各国国内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形成了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所引发的在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税收征管等方面新问题,亟待新的规范加以调整,而各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有关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注4)无疑跨国公司“领先一步”的规则形成了对各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二是当今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的实力强大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它们的财力和能量甚至超过了一些中小民族国家。(注5)目前世界上存在的4.5万家跨国公司连同25万家子公司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经济进程的独特国际经济行为主体(注6)。以至于跨国公司通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垄断对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这些国家经济主权遭到侵蚀。就当前而言,一方面,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态势加深,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这样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机制过程中,不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制定经济政策,不得不被动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体制尚未理顺,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这便在客观上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有所下降。(注7)
(二)全球化背景下主张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表现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学界出现了一些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主张,其主要可归结为:
1、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注8)其主张,经济全球化自然会促使国家丧失部分主权,其理由为:“倘若国民福利能由于经济全球化而显著提高,主权的丧失又有何妨?主权的产生也是为国民福利服务的,我们又何必死抱着主权不放呢”。(注9)还有学者认为:“让出一部分主权,换取整体利益,只要是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 (注10)其大致意思即国家主权涉及政治、经济、安全各个方面是一个整体,为了全局利益,让出部分主权并不损害主权的完整性。这种理论援引的典型例证是欧洲一体化:欧盟成员国在追求邦联主义、联邦主义和自由贸易主义相结合目标的进程中,所做出的一系列涉及经济主权的决定,其结果是形成欧洲统一市场、统一货币和欧洲大经济区。(注11)可见,该理论是将欧盟的形式视为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理想化模式。
2、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持这种观点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络的发展,在经济制度、贸易规则、金融秩序等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游戏规则都越来越趋同性。特别是一些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和制度,更要严格按照WT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办理,经济全球化强化了世界性的经济贸易制度和规则,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各国在非自觉、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一些行为,而导致国家经济主权无形的遭到“销蚀”。(注12)
3、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其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传统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提出了全球化的发展对国家理论的若干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边界、经济管理职能等构成限制,随着国际社会的全球化,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并且在理论上建构与传统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经济一体化、超国家经济体系等,并严格区分跨国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两个概念,认为正是大量增长的跨国经济关系使各国政府都无法单独地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本国经济,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正在成为超国家的经济力量,它在给各国经济提供发展机会的同时,也迫使各国实行更为开放的经济政策,从而使国家不可能再像从前那样保护本国经济,这便改变了以往的国际经济关系体系,形成全球化的国际经济社会,在逻辑上提供了经济全球化时代替代经济国际化时代的可能性。(注13)并据此提出了国家经济主权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将会逐渐被模糊的主张。
4、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超国家法”、“人类共同体法”及“世界法”的鼓噪(注1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大肆鼓吹经济要走向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张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形态也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最终走向完全融合。(注15)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西方学者,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国际公法资深教授路易斯·汉金(Louis Henkin),他认为:长期以来,“主权”一词被滥用误引,阻碍了国际公法的现代化和健康发展。对于“主权”这个有害的字眼,应该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注16)。美国普林斯敦大学玛丽·塞( Chris Mooney)教授也曾主张国家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并以NAFTA为例证对其废弃主权的观点进行了论证(注17)。在扩充“全球化”的鼓噪中,倡导者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普及和扩展,提出了与经济全球化相关的“系列产品”,如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乃至法律全球化,使人们受到舆论“惯性”的冲击,在不及冷静考虑和缺乏严谨学理分析的情况下形成人云亦云的局面,甚至于认为“全球化”是一种不依人们意志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主张“法律全球化”这一扩张主义思想的西方国际法学界认为:人类共同体法作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或世界共同体的法律根本改变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的性质,强调“超国家法”、“人类共同体法”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以个人为基础的世界法发展趋势必将突破传统国际法体系,以能够充分表达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从而推翻国家经济主权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定论 (注18) 。
二、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理论的剖析
笔者认为,剖析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和理论主张,应当从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实质,以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入手,进而分析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对待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的态度,方能认清原委,撩起面纱。
(一)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实质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
1、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全球化”一词肇始于15世纪后期欧洲开始以资本主义的扩张和世界性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化运动(注19)。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因新科技革命全球化而有了实质性发展;到80年代得以广泛传播开来,当时,它开始逐渐取代国际化、跨国化、一体化等术语,用来描述跨边界的人类交流与互动不断强化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国际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信息革命使全球化进一步强化,全球化作为一种强大而无所不在的力量,已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注20)。全球化概念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方方面面,人们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和不同立场赋予了它不同的涵义(注21)。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注22);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经济全球化的实质。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本、资源、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和进行优化配置,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扩大全球经济规模,推动全球经济的增长。然而,经济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发展进程中的不容忽视的弊端。从经济学角度看,经济全球化符合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进行市场扩张和追逐利润的需要,造成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收益的巨大反差。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媒体和学界大力宣扬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原因。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角度看,当前非均衡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极利于促进发达国家财富的增长,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则很难从全球化中获得好处,看似公正的自由化、市场公平竞争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实质(注23)。这从以下数据可以表现出来:1998年全世界的国民生产总值为28.86万亿美元,占世界人口约17%的发达国家拥有世界生产总值的79%;而占世界人口83%的发展中国家仅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1%。(注24);最不发达国家由1989年的42个增至1994年的48个,占发展中国家的三分之一;“世界上20%的贫困人口今天只可怜地占有世界收入的1.1%,而1991年所占比例为1.4%,1960年为2.3%” (注25)。
3、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国家经济主权”的涵义学界已有定论,为了能更清楚地评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被弱化的悖论,在此对其再予复述。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1、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即“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注26)。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的经济主权原则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经过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艰苦斗争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确立的。当今,国家经济主权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是新形势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矛盾的体现,也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只是在新形势下主权权利的行使方式有所变化。这是我们对于上述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和理论予以剖析和澄清的基本前提。
(二)对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现象及理论主张的评析
在主张弱化主权的理论出台后,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在缺乏思考的“人云亦云”中,混淆了许多关乎现代国际法理论方面的问题。在此笔者仅从最为关键且具有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加以评析,以正视听:
1、国际经济组织并未构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注27)。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 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干涉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但这正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的体现,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予以足够重视的问题。
2、跨国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全球战略并没有真正形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质性限制。因为至今跨国公司依然没能改变其作为法人受国家管辖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并不能改变各国充分行使主权的状况。如同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从空间上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国际社会并没有成为象有人所主张的全球变成了没有国界的“地球村”的道理一样,跨国公司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和各国国内相关经济法律法规构成挑战形成了冲击,但是,其行为并没有超越国家经济主权的管辖范围,国家通过行使经济主权权利依然可以制定规范跨国公司在利用电子商务、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等现代高科技手段规避主权国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行为,解决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法律问题。
3、“经济全球化”并非“非国家化”,也非“法律一体化”。全球化从国际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其不完善的一面,不可否认地是全球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会给政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形态带来全方位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国际社会“非国家化”和“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结论。法律全球化的提法究其质而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世界法”(World Law),“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的翻版,只不过外在表现有所变化。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政治,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经济;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改变国际法性质,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从国际法中剥离出来;以往的世界法强调控制各国国家,而法律全球化强调不受任何国家的控制;以往的世界法强调世界政府的威力,而法律全球化强调私政府的功能;但其实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提出其法律是超国家的,都属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都主张私主体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都是淡化国家经济主权并以主权原则为主要攻击对象的(注28)。如果说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的话,那也只能是纯粹代表极少数国家意志的法律,国际经济法此时也就失去其“国际”这一独特的法律属性了;国际社会也就不能再称为“国际社会”了。因此,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绝不是利益全球化,而仅仅是市场和经营模式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决不可能导致国际社会非国家化。
4、削弱别国经济主权是“让渡论” 、“销蚀论”、“模糊论”以及“废弃论”的真实目的。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考虑: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的全球化态势愈加明显;据世贸组织统计,世界上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和组织已达100多个,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注29)。这些国际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主权国家为其提供发展和存在空间,加之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同化、全球性问题的激增、经济和社会领域内的实质性的广泛合作(如环保资源、人口、人权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等因素,使人们对于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中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现国际关系中各国利益冲突与协调、合作与斗争的规则体系——提出了置疑和挑战。(注30)由此便出现了上述“让渡论”、“销蚀论”、 “模糊论”以及 “废弃论”等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其共同的逻辑思路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国家间的限制,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全球化的优化配置,这将会导致对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制约。再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考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为西方某些国家妄图建立“世界政府”的野心提供了契机。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之所以要大肆鼓吹随着经济走向全球化,人类共同利益趋同化,法律意识形态也将最终走向融合;其根本的用心就是要在全世界实现以美国为领导的大一统王国,建立以美国警察为后盾的所谓“人类共同体法”、“超国家法”和“世界法”。然而, 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世界法打着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旗帜,实际上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其结果将是霸权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为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制定出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并且依靠自己的实力来影响、要求或者迫使其它国家遵守这些游戏规则。(注31)这种法律全球化和非国家化的主张,是美国国际政治经济学主流理论的霸权稳定论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的变体,是法律霸权主义与法律民粹主义最直接的体现。不幸的是,无论倡导这种理论的人是否有意,这种主张完全迎合了西方国家的阴暗心理,西方国家所倡导和强调的“一体化”或者“全球化”,也正是从这个命题出发,企图掩盖和模糊其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本质面目和险恶用心。
5、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发达国家对待别国的得意之作。只要稍加留意便会发现,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所主张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的,他们对于本国的经济主权是非常坚持和谨慎的,却从未慷慨过。正如陈安教授撰文所述,1994年美国在签署WTO一揽子协议时,出现了具有讽刺意味的一幕,一方面美国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另一方面许多美国学者和政客又纷纷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免美国自己的经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注32)之后,尽管美国批准了WTO协定,但并未放弃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经济霸权性质且与WTO多项协议向背的“301条款”,并因此而引发了后来“欧—美经济主权争讼案”等。由上述可知,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利害关系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
6、只有充分尊重别国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全球化。假若总是使发展中国家处经济全球化的边缘、甚至对立面,要实现经济全球化只能是少数大国的如意算盘和空想。就当前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资源配置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两个主要的因素表现在,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悬殊,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模式,客观上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绝对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机制过程中,被动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是造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化的主要因素。如何改变目前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态势和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发展中国在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要坚决坚持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安全,尤其是要强化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和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经济主权能力,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意义重大。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注33)而且在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及前不久出台的MAI(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生效)中,发达国家主张必须包括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等问题都涉及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经济主权问题。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当前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注重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参与和制定,努力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尽管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也不能说发展中国家已经完全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规避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已不是是否参与的问题,而是如何参与?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既要有积极的态度,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权衡利弊得失,趋利避害,采取恰当的政策和方略尤其关键。比如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的金融领域和对跨国公司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而且要努力推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国际法制的出台。根据“开放经济理论”,一国经济开放的顺序一般是先引进外资,再在贸易项目下实现自由兑换,最后才是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金融资本市场的渐次开放;在本国市场不成熟,特别是缺乏对国际游资的协调和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是不可取的,过早开放则易使虚拟资本膨胀,引发经济危机。(注34)同理,对跨国公司的活动也需要争取国际制度的调控,才能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战略的同时,又不至于阻碍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总之,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参与到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才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的遵循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才能维护自身的国家经济主权利益,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同时,要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游离其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机遇与挑战同在。如果担心发达国家的资本控制和剥削而畏缩不前,就会痛失良机,被经济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去制定发展战略,实现国家经济主权也必将陷入困境。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时,既要坚持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实现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纯粹的、抽象的国家“权力”。它的实现体现为国家所行使的各项具体经济权利,这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以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经济主权权利要始终不渝的予以坚持;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则可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譬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国家依据自己国家国情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经济政策的权利等都属于核心主权权利,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持;而关乎全人类利益的共同经济发展领域,包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的各种严重问题,诸如生态问题、人口问题、难民潮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该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以促进本国的尽快发展。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关系,促进制定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力量对比的平衡。
在20世纪60年代,大批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经济上也开始觉醒,对自身在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经济体制下的依附和受盘剥地位提出质疑和强烈不满,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到了70年代中期,以联合国第六届特别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标志,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达到高潮。但近20年来,这一斗争则逐渐落潮和趋势转缓(注35)。而发展中国家也有意无意地逐渐“远离”了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在2001年11月14日的多哈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一位名叫沙克·塔威尔的约旦记者就指出:约旦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其前景只会变得越来越穷,因为与中国相比约旦没有那样的先天条件,即庞大的市场,也没有足够的空间发展自己的产业;中国不怕进口更多的商品,因为中国自己的商品在全球也具有相当的竞争力。他举例说,美国人要穿中国做的衣服,约旦人也在穿中国做的衣服。像约旦这样一个小国,在世贸组织只不过是一个政治上的标志,对人民生活来说未必是件好事(注36)。此例说明,目前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制定过程中,缺乏参与意识和沟通协调。有学者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它相对于IMF和世界银行具有相当的包容性,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自己的利益(注37)。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过去的国际秩序形成中,作为具有相似命运的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相互声援、共同斗争取得了辉煌成绩;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仍应该加强联合和团结,提高在全球化冲击下的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四)发展中国家应加快完善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市场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进行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在政治上加快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改革步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制度环境;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应该增强法律制度意识和国家经济主权安全意识,认识到从法律制度上维护自身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性。首先,要重视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发展中国家只有培养大批的人才,形成自身的科技创新体系,尤其是在少数战略性关键技术领域形成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创新能力,增强基础科学领域的研究能力,使其成为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后续力量,才能逐渐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尽快培育成自己的跨国企业或跨国企业集团,实现跨越式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充分实现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注38)其次,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充分融入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促进国际分工的合理化,从而迅速实现自己国家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创新,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增强自身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能够充分的体现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
【注释】
(注1) 吴绮敏:《反全球化行动静悄悄》(人民网多哈2001年11月10日专电),见http://www.peopledaily.com.cn/GB/jinji/31/179/20011110/602205.html;郑园园:《法国举行反全球化游行》(人民网巴黎2001年11月10日电),见http://www.peopledaily.com.cn/GB/guoji/22/84/20011113/603855.html;又见《麻烦找上瑞士》——开会在多哈,进不了卡塔尔的反经济全球化示威活动避实就虚,将抗议目标转移到世界贸易组织总部,使日内瓦这个平静的会议之都发生了两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示威,《参考消息》2001年11月22日第11版,。
(注2) 谢晓娟:《论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及国家主权的维护》,《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57页。
(注3)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139页。
(注4)廖益新:《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第14页。
(注5)刘锦,注3引文,第139页。
(注6)谢晓娟,注2引文,第57-58页。
(注7)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5页。
(注8)Lillich,R.(e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harlottesville: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73,p.198.
(注9) J.I.Charney.Politics,Values and Functions: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21st Century,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s, 1997.
(注10)同上。
(注11)马陵著:《疆界的终结——全球化》,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注12)Lillich,R.(ed),supra note 8,p.197.
(注13)程灿山:《冲突与协调:全球化进程对国家的影响》,《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2卷,增刊,第16页。
(注14)Perez de Cuellar J.,Report on the Work of the Organisation from the Forty - fifth to the Fortysix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Assembly,Sept.1991,DPI/1168~40923,New York:UN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1991.
(注15) 李本和:《全球化的多重影响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0期,第12页
(注16)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从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看当代“主权淡化”论之不可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注17)Chris Mooney,The Americanprospect of Localizing globalization, Jul 2-Jul 16, 2001 Princeton university. 文中Chris Mooney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例证,指出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虽然经济发达程度各异,但是通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模糊”便可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达到共同繁荣。
(注18)此观点详见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柯贝特的《国际法的社会基础》讲演稿,转引自王铁崖、周忠海主编:《周鲠生国际法论文选》,海天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注19)关于全球化的发端于15世纪的论述,参见胡元梓、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马陵著:《疆界的终结——全球化》,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等。
(注20)张贵洪:《全球化:评判与对策》,《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83页。
(注21) “经济全球化”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界说为“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世界经济展望》(1997年中文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有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有学者主张其是一种发展状态,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
(注22)详见慕亚平、代中现:《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现实选择及法律对策》,《学术研究》2001年第1期,第71页。
(注23)贾都强:《全球化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当代亚太》2001年第4期,第3—4页
(注24)注23引文,第5页;又见《联合国人文发展报告》,路透社联合国1998年9月9日英文电。
(注25)注23引文,第5页;又见《发展无国界》,阿根廷《民族报》1998年12月1日。
(注26)对于国家经济主权涵义的上述认识,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96页;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3页;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4页;等等。
(注27)这一问题的详述,见慕亚平、陈晓华:《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00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249页。
(注28)慕亚平:《评“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学性》,《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注29)李本和:注15引文,第11页。
(注30)金克胜:《国际法发展动向与“人道主义干涉”》,《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4期,第63页。
(注31)牛震:《关于霸权稳定论及其评价》,《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0期,第23页。
(注32)转引自陈安:《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从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看当代“主权淡化”论之不可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8页。Also see Louis Henkin,The Mythology of Sovereignty,ASLL,Newsletter,March-May,1993,pp.1-2.
(注33)汪尧田,周汉民著:《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140页。
(注34)孙治国:《发展中国家的全球化之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见 http://drcnet.com.cn/HTML_DOCUMENT/Guoyan/nation/2001-01-15/B0700DBDDAE5D37C482569D1000B03D4.asp。
(注35)贾都强,注23引文,第10页。
(注36)《多哈印象:经济贸易全球化、消费两极化》,(千龙新闻网2001年11月9日电),见 http:// www.21dnn.com/。
(注37)贾都强,注23引文,第9页
(注38)孙治国,注34引文。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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