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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三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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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dal245 发表于 2009-2-4 1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侵权责任的三个根据
                  sonique
        一.事实根据
        人的权益在事实上可能被侵犯,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事实根据.
        各种事物在各自存在的基础上又在运动中相互作用,或者说,运动本身就是相互
    作用,而作用又是有结果的,当这种结果被认为是对人的存在、运动、发展的不利
    时,这种造成结果的运动又可以叫做侵害(这里的侵害是中性的,没有道德含义).
       对物来讲是无所谓侵害的,或者说,一般的对物的侵害,若与人无关,则将是没有
    什么后果的,比如雷雨天闪电劈倒了一棵野外的大树,如果和谁都没关系,那么就算
    把这种情况理解成侵害,也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
       而对人来讲,由于他们有自我的意识,由于他们以社会和法律的形式存在,在某种
    行为或者情况对其权益构成否定的时候,就有了一个追究责任的问题了.而追究侵权
    责任的根据,脱离了法律来看,就在于对人的这种侵害的事实.如果坚持人和人以外
    的事物的两分的话,这种侵害又可能是来自物的和来自人的,同时也可能是对人的侵
    害和与人相关的物(比如财产)的侵害.这其中,单纯的来自于人无关的物的侵害,同
    样是没法获得任何来源于侵权责任形式的救济的,在保险制度产生之前,由于自然意
    外造成的侵害,只能由受侵害的人自己消化,像【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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