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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本质论经济、道德领域法之“威”“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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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人u 发表于 2009-2-4 12: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主要在谈论经济领域法律”!事实的确如此,在社会治安方面我们的法律还是相当称职的!由于共和国就是在动乱中诞生的,对各种混乱的情况还是有十分丰富的经验!而恰恰是在这方面的经验使我们看到:“惩罚”的越狠,那方面或那时期的治安越好!比如贩毒,几十克都可能被枪毙,所以毒品交易不象“欠债不还”那样如此“光天化日”!当然这并不意味,违法皆处以极刑,而是要有应有的惩罚,我实在难以理解:搜狐网上曾经报道过一个企业竟然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本没有丝毫用处”后,愤然打折到法院拍卖“债权”——法院的判决书!简直这是对法院的“奇耻大辱”!可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意识到这是“企业对法院无能的多么愤慨的无声的抗议”,还在考虑什么“没有拍卖法院判决书的先例”!!!
   
   
    对于欠债不还,有两种情况,一是没钱可还,另一种是有钱“由于看到法院如此好欺负”而看形式赖着不还!真正有修养的人都应明白“恶”与“善”就象“左”和“又”一样同为世界的两种对立面的代表,因此完全杜绝“恶”纯粹是“乌托邦”式的无知的幻想!但“恶”同样有它应有的属性,就是在“暗处”,在“阴暗面”!可它并不老实,时刻“蠢蠢欲动”的想到“正面”、“表面化”!当它的无数“具体的表现”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的话,它就渐渐的“取代善”的地位成为主流,这就是乱世!人类社会以及他的各个领域(如经济领域)的“发展、正常、健康”取决于“恶”到底多大程度的占据着“正面、主流”!如果一个人只感“偷偷摸摸、极为恐惧”的为恶和敢“明目张胆”的为恶,哪一个更令人害怕呢?对于上所说的欠债的两种情况,第二种的发生纯粹是由于“恶”表面化的表现,如果对于欠债不还的“刑”慑之,怎么会产生第二种情况呢?!现在经济领域赖帐的情况如此普遍,“毫无争议”是现在经济法的所谓“仁慈”造成的:人生于天地之间,有几个不想好好的过日子,有谁非想受道德的谴责,良心的责难整天活在“负罪感”中?可只要有一个欠债不还,势必影响其他人的资金流动,也就是“你不还钱,我也没钱还别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不靠借钱是根本不可能发展的!而如此重要的“借还”关系不解决,经济怎么可能健康发展?本来只需坚定的制止一起不还的,就可避免后面一串的“违法”,也就是说后面的“违法活动”是有法院没有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而产生”的!这叫什么“仁慈”?!
   
    在广东曾经有这样一种违法行为,一些债主“对赖债”者“实行监禁直到还钱”!这是违法,可如果监禁的“主体”是政府的监狱的话,这是多么利国利民的好事啊!
   
    诸葛亮在蜀时由“刑重”而引起异议,对这些“见识浅薄”之人,诸葛亮道出原因:蜀刑法荒废久矣,威刑不肃!也就是说松久了,是该紧的时候了!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革,简直是没有法纪了,在“无法无天”的历史背景下,特别是经济活动由于一直是计划经济体制,法制观更差,现在经济活动秩序的混乱是因为“扬善惩恶”太松了,很多对违法活动的查处松、松、松!!!!很多人怪执法不严,可笑,之所以执法不严,还不是对“不严格执法者”没有处罚具体规定,如果对肆意践踏自己职责的人明确规定,我说的是“明确”(否则震慑对违法活动的防范作用将难以体现)“永不叙用”,看几个人敢不“兢兢业业”?!其实,对于执法者的“规范”极为重要,尤其要达到“法不重无以震恶省过”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保证“法不慎无以佑善止滥!”得到贯彻执行的先决条件!古人讲的“严明”!“严”即指“刑重”,“明”讲的是“刑慎”!要想规范好秩序,“严”是不可避免的!但正如两味中药,只用其一,巨毒无比,但两味合用,则是治病圣药一样:如果只“严”,不“明”的话,必定“人民不可重负,囚徒盈野”,如秦王朝!为什么这样呢?这是因为,如果草率量刑,这等于增加了“遵纪守法”者受到“刑”打击的几率,本来“法”的目的就是告诉人民“什么该做”,“刑”就是告诉人民“什么不能作”,这样用“法”作引导,用“刑”作护卫(把人的行为打回到正道上),时间长了,人民就会养成习惯,从而达到自觉!{如欧美国,那现在令一些“自卑”的国人羡慕的“良好公德”:哼哼,别以为他们天生这样,这是在他们数百年“严刑重法”(即使现在他们的法对违法者的惩罚也不可谓不严厉)的规范下,而产生的教化结果,逐步使他们的人民养成了自觉守法的习惯!},可如果执法的时候,由于对执法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刑”不严而导致执法时懈怠等原因造成的不“明”:也就是“为善”挨“刑”,为“不善”也挨“刑”,这样造成人民“无所适从,不知到该做什么”,必然导致混乱!而此时“刑”又颇重,必然对“尊法”者的打击也重(指主观上或客观上误判时)!那既然“法”重有可能混乱,松些不好吗?关键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人类的本性!只要有一个人的“违反秩序”的行为得不到“迅速果断”的惩罚,更重要他因此得到了“丰厚回报”(一般情况下,违法都能获得短期的利益),那就是使每一个知道这件事的人“气愤不已”,同时又“羡慕不已”,从而“跟风效仿”!越早以“对违法者”严厉的打击,而不是空洞的说教让人们知道“不能这样干”,越能制止这种风气!越狠的打击,越能短时间的控制秩序!其实,很多违法者,并不是想这么干,而是别人这么干,他不得已,所以只有在“重刑”的震慑下,这样的“证明法制严重败坏”的最致命的借口“他这么干,你怎么不管”中的“他”出现的几率才会小下去,只要威慑足够,没几个人会承受这种“重刑”,就象“悬崖虽然极危险,可又有几人掉下去呢?”,而“轻刑”却会“引诱”“成山成海”的人堕落人“侥幸”的陷阱中……
   
    美国经济、以及其他各方面之所以有今天,还没出乱子,就在于其“严”、“明”每一个都极为出色:“极为谨慎的审判”制度,一个官司打几年很常见,这样很大程度保证“刑之利剑只刺在违法者身上”:也就是你只要不违法,按法规做,再重的都和你没关系,你可以悠闲自得的生活!可如果你“破坏社会秩序,做了人民不愿发生的恶行,则“正义雷霆将毫不犹豫的坚决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最重要的,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其他任何领域,如果每个人都“深深”的认同“现在业这个领域就这样”,那么繁荣根本是不可避免的!!!
   
    在中国的如张家港,四川的绵阳,在外国,如新加坡,对道德的法律捍卫何其出色!有个人开玩笑,
    说:“在绵阳,我的喷嚏还没打出来,就要罚款!”在新加坡,如果有生产假冒产品的人,直接对没一个到新加坡的人告诉“这家厂商生产假冒产品(让你在全世界身败名裂)”!此罚不可谓不重,结果是这些地方环境优雅,人民公德心极强(不强敢吗?!)!!在韩国,国民购买本国轿车是令某些蠢猪羡慕的,可知道吗“还要应付那没完没了(“没完没了”体现了什么,知道他们的公德是如何“贯彻的如此彻底”了吗?!!)的查税,因此谁愿意购买外国车呢?”……可新加坡并没有什么“秦始皇的法律可为重,所以陈胜李广才发出了“大丈夫不死则已,死则举大名尔”的怒号!”!!如果说:“但是在制度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很可能演变成对官轻,对民重的负面结果,”关键是对造成“变成对官轻,对民重的负面结果”的“执法者”没有令其“震慑”的“刑”,这一点我还得强调!这很重要,很重要,千万别忘了执法者也需“刑”的约束,否则就像“穿左脚的靴,而右脚不穿”!
   
   
    高素质都是避出来的!公民道德建设不能不重要,这要告诉人民“你应该怎么做”,而刑法就是告诉你“不这样做,你会怎么样!”时间长了,人民养成习惯,就是没有法律,也会自己遵守的,此之谓“教化”!!法律的目的当然是没有法律,但前提是都用一段法律的约束时期!!!如果某些“空谈主义”者谈论什么“乱世才用重典”的话,我请这些“瞎子”看看,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突出贡献”,我们的道德风气跌到了什么地步?!!:
   
    在武汉救人,竟然是一个外国姑娘,而我们的同胞皆似乎他们才是“外国人”;
   
    殴打女记者!什么殴打交警!
   
    河南新乡市平原大学张军辉tiancai5756@sina.com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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