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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交通局长在任6年数十次“权钱交易”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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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dffd 发表于 2009-2-5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中权力成为个人敛财的工具,一名交通局长在任六年收受他人贿赂17万余元。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润梁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润梁,2002年—2007年任南平市延平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交通局全
面工作的职便,在公路建设工程补助款、水毁工程补助款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收受感谢费近6万元。其在下属单位房屋拆迁中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对方贿赂款3.3万元。在公路工程进度款拨付上为承包商提供便利,收受贿赂8万余元。
    被告人刘润梁在被有关组织审查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即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润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作者:林永青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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