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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判处三起酒后死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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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剑^ 发表于 2009-2-5 1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5日电(记者汤计)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酒德,酒德酒风不好就会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呼和浩特市去年判处3起酒后死亡赔偿案。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饭店喝酒,席间徐
、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的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第二天2时许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当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谢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

    另外一起饮酒过量死亡赔付案是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案,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发生以下4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张若冰所说的4种情况,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若冰说,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那种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的事与旁人无关旧观念是错误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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