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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不容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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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eimq 发表于 2009-2-5 19: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江苏一些地方在轰轰烈烈的招商引资活动中,竟把招商引资任务也分摊到了公、检、法的头上,对完不成任务的,轻则待岗,重则撤职。据《中国青年报》2月23日报道,江苏省副省长蒋定之在该省审计工作会议上说,各地方政府不得给公、检、法等部门下派招商任务,公、检、法等部门不得外出招商。
( I2 ?2 J' B/ W) F$ a  让司法机关去招商,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看来,好处当然会有很多。比如,公安局若是招来个投资休闲娱乐业的,绝对不会三天两头去“扫黄打非”;检察院若是招来个开发房地产的,也不会整天为个行贿受贿折腾得人心惶惶;而法院若是招来个经商办厂的,又怎么会轻易判人家败诉,再上门贴人家封条呢?如此一来,这当地经济可不就富集了充足的司法资源,有了固若金汤的保护!" j. |/ J3 Y) c, t0 J- a9 {
  在这些地方,法成了维护地方利益的“私法”,司法机构更成了维护地方利益的“镖局”。这不仅会由于司法机关的工具化而破坏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基础,更会因为司法资源的非程序介入而搅浑了市场经济这池水。
0 G0 U' [8 N+ m$ y% g* E( i8 I5 q  蒋定之副省长的讲话,显然代表了江苏省委、省政府对这种做法的否定性评价,说明江苏省高层在这方面的态度是鲜明的,对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有着清醒而正确的认识。但据笔者所知,该省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此前已经下达到了公、检、法等部门的手上。因此让人不得不担心的是,省委、省政府的“态度”,能让这些地方党委、政府收回已经下达的指标任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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