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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
K6 N& g7 M: a) L 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 l3 c7 p; K" P# p8 f; j% o
在看完了报纸上关于我国一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后,沉积在我思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了。就象《指环王》中魔鬼就要复活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地喧闹和狂欢。我感到寝食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是一个很危险的方向,我反对克隆人!
& n8 I" E% ^! c 在陈述我的观念和论证之前,怀着沉重的心情我不禁想引用英国作家迪更斯的《双城记》中第一部《死人复活》的开场白: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虞智透顶的年头,那是混沌无知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年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希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又全都在投向地狱——简而言之,那时跟现在非常相象,某些最喧嚣的权威坚持要用形容词的最高级来形容它。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 A h# J$ U0 P1 |" d4 ]3 q: F! V
人类社会的一切上层建筑体系都是以人为中心而构建成立的。道德和法律就是调整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最重要的系统。前者带有自愿性,后者带有强制性。历来道德的范畴都是大于法律的范畴,但随着人类文明地进步,靠理性善良来维持的道德范畴却在日渐缩小,相反趋于强制化条文化的法律领域日渐扩大。关于“克隆人”的研究目前仅仅是在道德伦理领域进行争论,可是,在当今这个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的年代,道德伦理总是显得无力孱弱,无法抵御那些无知加疯狂的克隆人研究支持者的谬论。作为律师a>,我尽量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反对克隆人的观点。因为,伦理在某些人心中早已沦丧了,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发言人。
- g1 [$ }/ |- ^3 R4 q L# \ 本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质、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状态。由于学识浅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 L- s, V/ j1 B+ Y
克隆人是不是人?% j8 m6 Q; u6 X3 r4 }
我相信每一个支持克隆人研究的人都难以回答这个问题的。但是这个问题必须回答,我认为克隆人应当是人。因为,克隆人研究的目的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形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从法律上看,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都是自然人主体。无论是一个人有行为能力或是无行为能力,作为人的主体资格都是平等的。所以说克隆人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他们应当有生命权,有健康权,有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有工作权,有受教育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
$ j3 u' C, Z8 n; N" v* L 有人也许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使我想起了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A1 E" y8 ? }. R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Q5 k* [' L3 s8 D. L' x' P( Z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
. C. i& R) b5 `, g+ J+ r& c7 ^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 a% t' I! [5 f0 H7 g2 D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
# ^! s3 I" U! T& @) l: s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 M8 G; D, N" q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8 P2 ]) w2 g* U& g7 a3 T; Z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 v w. S2 ` l4 a
克隆人研究违法
5 s* @ p" p& Q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
5 ]+ r5 e8 P$ a* w2 o1 }: Y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H2 }" b& a! I; G, ?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 ~4 E8 C+ Y' K1 k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5 F- f, s$ Z: j( L+ X5 y2 F C6 z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 `( [- A' s( v+ W8 V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p) ^3 [1 L: j' M$ v9 U+ X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u) w; ?" A0 p( 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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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3 U, A8 H4 H" U. e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0 ?9 Y* t! k% n) k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 p- a& G0 N1 L1 i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7 D% S6 S0 I: J6 ?; W9 _ 克隆人有很多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9 N: i3 A# g: M7 W" q$ K8 b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 z1 L, \1 a- L3 y Y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c( d2 S/ U. K5 }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 U8 |: T3 i, f4 F l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 D$ N. I5 l% z: Y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 |. G5 M) x# d: X' U2 e6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M8 E. l6 `$ b: \& D9 j6 ]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0 I- `* e( t- T% T, t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0 Q3 N5 @4 S. V# x4 @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 G; Z7 q A* W3 ?) M& [ 对于支持克隆人的观点的谴责和驳斥
: I* Z1 y, y8 W2 I4 k( a2 @ 我国卫生部对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态: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这无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确的立场。令人惊讶的是,有些学界名人竟说出与他们应有的理性不相称的话。清华大学的自动系的赵南元(教授)说:卫生部有没有决定科技政策的权利?他认为,卫生部的四不原则违反宪法四十七条,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作为律师a>不仅为他的法律素养感到担忧,一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当你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到了以牺牲残害其他生命为代价的程度,这还是科学研究吗?
* h2 j' G: x& n6 u8 G0 D) b7 g# V/ y7 [ 克隆人没有妨害任何人说法的荒谬0 M% ]5 S! h; s/ T
赵指出,克隆人与自然人没有什么关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来,克隆一个有什么不可以的,别人有什么理由反对呢。克隆人确实没有妨害任何人。
2 M+ U! Z8 o$ O( U/ E 这位赵先生的没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围显然不够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难道不是最严重的妨害吗?当研究者的“产品”出现时,基于为委托人服务的合同关系,他的“产品”肯定要有质量。如果,克隆人的身体患有疾病,委托人说我不要,研究者怎么办?是取消“不合格产品”的生存,还是将他颐养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观的,金钱社会的驱使恐怕只能让研究者选择前者或用于更可怕的目的。同时,许多在怀胎期出现的“不合格”克隆人,岂不都要扼杀。- x+ n" u0 P) B, S$ G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为了满足无生育力人的愿望。因为,任何一个健康婴儿,经过后天的培养教育,都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收养儿童既奉献了爱心,有能够使自己的需要满足,为什么非要去克隆呢。追求与自己相似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几个敢冒将来孩子夭折的风险去买一个克隆儿。有人说,科学会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这条撒满鲜血和堆满尸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条罪恶之路,这条路存在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顽疾,因此这种研究永远也不会有成功。! R% C# h% H$ {9 ]6 x
中国人类基因组织中心伦理委员会主席邱仁宗说:“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体细胞克隆一个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个有爱心的父母更不愿意看到克隆儿再度夭折吧,克隆儿与其说可以抚慰痛苦,还不如说又在埋伏下一个痛苦。
X o2 u7 h9 l" h5 Q F6 q( d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学家)说:“我坚决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个何作庥来,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何先生总是意气风发、气冲霄汉。由于立法一般是出现于纠纷和混乱出现之后,作为普通人对克隆人可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做为院士说话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遗憾。何先生的“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据我理解是其本人完全同意对他进行克隆的做法。先就这句话进行引申。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权中复制权那样的权利,就是说允许他人复制或不允许他人复制,法律并未就此做出对基因来源者的保护规定。我国在基因方面尚无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组复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本人即使不同意也是无法诉诸法律进行救济。从另一方面说,复制出何先生第二,那么,何先生第二应当是权利与损害的行使承受主体,而这个主体又是与自然人无二的,至于“有没有问题”,只有依赖于这个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来表达,何先生是无权做主的。: h. v( V& Q; s4 X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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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呢?非法剥夺克隆人生命毫无疑问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而让克隆人带着伤残来到世界就不是一种违背意愿吗?如果克隆人因为生而遭受着比死还要痛苦的事情,那么,这种情节是不是比单纯杀人的情节还要恶劣呢。
1 x$ l. Y! a& Q; W+ } 赵说:技术的问题要靠发展技术来解决,禁止技术解决不了问题。我要说,技术不是人类的目的,人类的目的是对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单纯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与人类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践踏任何一个个体合法的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都是犯罪,都是与人类高尚目标背道而驰的。这种技术进步满足的是几个科学疯子的猎奇心理和名利思想,与人类整体的享和安定毫无裨益。人类自始至终追求的应当是一种道德上的价值而不是什么技术上的进步。
* n6 [2 B; d) \' Z 赵、邱、何皆认为人类是社会属性的,是社会塑造了人而不是身体上塑造了人。既然这样,有许许多多优生优育的健康儿童,为什么不投入关心将他们培养成有益于社会的人,而却在荒废时光去支持人类的另一种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将有限的精力和学识为教育做出贡献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实在的多。& E. P8 X& E! J9 G. c8 P
这几位先生都是各个领域有着突出成就的科学家及学者,他们没有一个是克隆人,但他们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为什么没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产生,难道是克隆人的技术没有发展的关系?人的价值所在是要看为别的人带来多少利益,为了自己的生命延长,即使换上一百次心脏,对于整个人类的进步又有什么价值呢?* q5 @7 U' k% ]1 G* O1 d
何说:伦理观念落后了,与时代不符了,伦理学家太蹩脚,应该与时俱进。流美博士方舟子说:科学的每进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3 ?0 X+ x+ Y% B& l/ L* G( h6 A3 c" D
但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理查德·弗恩曼说过,仅仅“地心说”的失败“日心说”的胜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价值。宗教与科学在进化论上的冲突并不影响宗教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讲演录》]
1 b+ ^+ u0 X" s* Q) a 我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念。如果说,人类的成功有一块基石的话,我认为就是人类的伦理道德。就象镌刻于康德墓碑上的名言:头上有灿烂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S1 U: |3 `$ N/ O* g9 p. a
这是全人类应该永远为之景仰的精神,一种跨越隔阂跨越民族的共同理念,亘古不灭。也许人们会认为这与本文有些相去,其实不然,人类的一切方向都应从这种精神中寻找答案,这是内在的,也是不变的。(20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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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支持者的言论来于《南方周末》5月30日科学版《反对“反对克隆人运动”》朴抱一文编辑朱力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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