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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评说 让历史来评说 让世界评说──呼唤法院的判决书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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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滑一族 发表于 2009-2-6 17: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书除了发给当事人,此外就是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除非是当事人数特别众多的集团诉讼等情况外,判决书一般只印几份到十几份,作为第三者的公民是不容易看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在公报上刊登一些案例,但这些案例相对于全国每年审理的几百万件案件,只是沧海一粟。百姓对法院的情况不了解,只能根据媒体的报道、甚至互相间的传说来了解审判,这当然不能保证人们对司法的印象是客观公正的。我想,如果法院的判决书能够公开出版,既合民意的要求,也有利于体现司法权威,必将是会受到社会各界欢迎的一件好事。
) F7 Y6 t4 s/ Q8 s  从审判公开的要求来讲,判决书应当公开。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都规定:“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均应公开。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其内容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关系的确定,也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公示。通过公开,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家人却可能对外讲是出去打工了。某企业拖欠债务,经常当被告,商业信誉不佳,而相关的企业并不知道,仍然与其发生经济往来,导致上当受骗。通过公开判决,对不守法的当事人是一种警戒,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则是一种保护。而且由于判决书都要讲明裁判理由,向社会公开,也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的依法办事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可以说,如果将判决书结集出版,将是一套最有说服力的宣传法治教材。
5 ^# @8 W5 r6 ]4 f  公开出版判决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现代化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判决书在更大的范围公开后,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就会更大。对司法不公、以权谋私现象必将起到一个很大的约束作用。对法官来讲,判决既要经得起大众的检验,也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一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如果他的判决书颠倒黑白,公开以后必定容易露出破绽。所以,公开判决书有利于促进法官廉洁办案。而且判决书公开出版后,也可增强裁判的权威,公开的判决为会社会所知晓,会使当事人自觉服从、履行判决。另外,因为判决要公开,对法官来讲,也会促使其不断提升法学素养,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一个语句不通、逻辑混乱的判决书,法官自己也不想让其见人的。而且我们国家虽不实行判例法,但判决书的公布,上级法院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必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均衡性,在刑事案件中,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可能有所减少。
' r" s* ~: r) R# w6 t  公开出版判决书,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司法有成本、有投入,判决是司法的最重要产品。人们要了解有关案情、从事法学研究,以往只能通过法院档案室来调取,而这里有很多的限制,导致法院档案尘封的多、利用的少。而且卷宗档案除了永久保存的外,其他或长或短的期限限制,达到一定的期限就要予以销毁。公开出版判决书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虽然人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法院判决的内容,如新闻媒体、还有各种各样的案例选。但没有经过人为加工的判决的原貌是它们不可代替的。因为新闻媒体报道未必详细、客观,案例选往往是从学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也都不能代替原汁原味的判决书。
7 g6 k9 s5 F# _3 l6 Y8 `0 X! l  公布判决书的方法很多,其中出版是主要的方法。各级法院可以按年度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例的类别,在当地出版判决书。由于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较多,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出版。有条件的法院,还可将判决书上网,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出版。而且判决书上网的成本较小,而公开的泛围却很大。随着涉外案件的增多,在网上公布判决书也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而且由于判决书都要经过电脑打印,再移植到网上,从技术上讲很容易。国外许多法院,以及我国的香港高等法院、台湾地区的一些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都在网上公布判决书,方便各界人士查阅,应当说效果是很好的。当然在出版判决书的时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予公开,这样可以保证公开出版判决书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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