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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学上,一般认为,法的实施是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的,
但是,在实践上,法的实施除了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之外,还同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相联系,比如,同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文化程度、个人修养、伦理道德、生活状况等等,也是相联系的。在这种种因素中,伦理道德同法的实施的联系,是以两方面的渠道表现出来的:一是伦理道德状况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有效的影响,二是法的实施对伦理道德的传播也具有有效的促动作用。
就伦理道德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伦理道德是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所无法代替的作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违法犯罪者伦理道德沦丧。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伦理道德败坏而趋于犯罪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明显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许多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仅与伦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则界限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有种种相通之处的。由于这种相通之处的存在,决定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人们通常总是注意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而忽略两者之间的通常之处,这是对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
再一种情况是,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如何,对法的实施能产生直接的、很大的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反之,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不良,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比如,就容易为保全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不敢依法办事,就容易置法律和公众的痛苦甚至冤屈于不顾,甚至还会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一、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关于评定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文明与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道德一词。一是在狭义上使用,指人们的品行如何,如说某人的行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一是在广义上使用,把人们的道德观念、信念、原则、理论和规范,人们在各自道德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活动以及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社道德状态等,都划入道德范畴。
几千年来,人们对道德作过种种解释。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说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现,是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道德不是后天产生的,而先天就有的,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孔子就说:“天生德于予”1。董仲舒则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道德准则“三纲五常”说成是“天意”,所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而且“天不变道亦不变”2。在西方,《旧约全书》认为道德是耶和华对摩西的启示,然后通过摩西向百姓宣讲的戒律。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中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视为来自上帝或自然的观念和准则。
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
(1)道德不是抽象的人性的反映或上帝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内容归根到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随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道德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东西,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每一时代都有相应的道德,每一种道德都有时代的、社会的局限性或烙印。
(2)道德作为历史的范畴,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由于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物质利益不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道德也不同,如有的把“君为臣纲”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有的把利己主义作为自己道德的核心。
(3)道德虽然是历史的范畴,具有阶级性,但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即具有继承性。因为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一方面道德本身有一定的社会性,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讲究礼貌等,是各时代的道德都包含的内容,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另一方面,一定阶级当它处于行进阶级的地位时,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它的道德就可能包含一些积极内容,这些内容常可为以后的行进阶级所继承和发展。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或统一标准,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
2.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主要由这个社会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有关善恶、是非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道德又同以往道德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据以保证实现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与以往道德相比有很大不同或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它评价善恶是非的标准,在核心和内容方面也有根本区别或大不相同。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很广泛,诸如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爱公物的可贵精神,积极进取、努力奋斗、谦虚谨慎的精神面貌,忠诚老实、襟怀坦白、光明磊落的可贵品格,遵纪守法、刚直不阿、见义勇为的优秀品质,以及扶老携幼、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的可贵美德等。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比以往道德进步、高尚。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非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以利己为核心、以“我”为核心的旧道德,形成鲜明的反差。列宁说:“旧社会依据的原则是:不是你掠夺别人,就是别人掠夺你;不是你给别人做工,就是别人给你做工;你不是奴隶主,……就是奴隶,或者是小私有者、小职员、小官僚、知识分子,总之,是一个只关心自己而不顾别人的人。”1
共产主义道德是人类最进步最高尚的道德,是对社会先进分子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共产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
社会主义道德同以信道德虽然有质的区别,但它作为人类道德的组成部分,同以往道德仍然有着历史的联系。以往人类道德中具有社会性的因素、具有先进性因素,仍然可以为社会主义道德所继续、所汲取。例如: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的传统道德都应继承发扬。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1.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有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即掌握政权阶级的道德与其他阶级道德的区分。就前者来说,与法有着一致性。(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2)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道德所鼓励道德。(3)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高速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掌握政权阶级道德有下列区别:(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出来并加以修改、补充、废止。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前已存在于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的意识中。(2)两者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4)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且不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5)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6)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有重要意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就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既不能把应属法律调整的行为、应负法律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纵容违法犯罪;又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造成法网太疏,影响社会安定。
三、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古往今来,法和道德都是掌握政权阶级用来调整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都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不可或缺地规范。掌握政权阶级用自己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又用法律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让法与道德交互作用,共同实现掌握政权阶级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我国古代一些思想家深知其中奥妙。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孔子看来,治理天下,单靠“政”与“刑”的作用是不够的,单靠政与刑只能压服人,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地安分守已,虽然也能遵守法律,但那是因为对刑律畏惧的缘故,并不知道为什么应当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做对了不觉得光荣,做错了也不觉得可耻。相反,德刑并用,就会使老百姓不仅安分守己,还会自觉检点自己的行为,不去做越轨的事。另一位思想家荀子对统治经验作了更简明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2就是说,治国平天下,道德与法缺一不可,精神统治与法律约束必须并驾齐驱。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当然不同于历史上的法与道德,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串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我国一系列立法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五爱”要求和它倡导的集体主义、人道主义、顾全大局、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的精神。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应爱护公共财产、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尊老爱幼、保卫祖国等义务规范,就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制定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我国立法有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我国立法也要随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否则就落后于社会实际,难以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笥,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社会主义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丧失道德。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可起到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对法的实施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否则,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为保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置法律和人民的痛苦于不顾,甚至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还有弥补不足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规定所有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要担负起调整法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需要以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暂不完备的部颁不可能详尽规定的方面加以补充,指导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行动,从而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空隙”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会主义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它们不仅成为道德规范,也成为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有了双重保证。历史上不同时代和阶级的道德,都综合地反映了一定的理想、人生观、情操、信念、纪律、风尚、习惯等,是一定的精神生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内容。我们要建设国家和社会,需要有社会主义道德情操和浩然正气。甸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婚姻法规定公民有扶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许多道德要求。这些规定直接宣传着社会主义道德,指引人民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来行为。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和推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以及对先进、模范行为的保障和奖励,可以使人们受到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熏陶,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也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分清是非荣辱,辨别善恶美,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通常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鼓励的行为,通常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赞许的行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为法所不容,通常也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抵触;一切有利于社会的高尚行为,既为法所赞许,通常又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褒奖。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制裁,通常既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了对违法犯罪分子不道德的思想给予了批判;既对违法犯罪者本人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在服法的同时也受到良心的责备,也可收到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在树立先进榜样方面的作用也是巨大的。法的实施不仅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也表彰、奖励先进行为和模范地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这种表彰和奖励就树立了榜样,而榜样的树立对整个的社会形成普遍良好的道德风尚,又具有积极意义。这样,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表现在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不道德或旧道德观念进行斗争的过程,或是对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卓越贡献的英雄模范的表彰过程,因而也就是传播、推行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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