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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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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mnlw 发表于 2009-2-6 17: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客观评估标准与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刘成伟
   
   
   
    DSU第11条以“专家组的职能”(FunctionsofPanels)为标题作出如下规定: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提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该规定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根据WTO争端实践,该条规定涉及专家组在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时的两个主要问题:客观评估(objectiveassessment)标准以及司法经济(judicialeconomy)原则的适用。作者本文中就将对这两个问题尤其是对审查标准问题进行重点探讨。
   
   
   
    一、审查标准的适用依据:DSU第11条的一般适用
   
   
   
    “主权”一词提出了有关国际规则及其机构与国内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在调整跨境经济行为中的适当角色的重要问题。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此类问题,包括在GATT/WTO框架下对于被控违反了某一国际规则的由某国内政府机构做出的有关经济管理的决定,国际机构应在何种程度上评判(“secondguess”)该决定的问题。很明显,国际协议不可能允许国内政府的决定总能适用(否则国际规则就可能轻易被规避或失效),即对此类决定的非完全尊重(totaldeference)。但国际机构是否应从头审查(denovo)而全然不管国内政府的决定呢?当然不能。GATT/WTO的实践已经证明,专家组应在某种程度上(uptosomepoint)尊重国内政府的决定。对该“程度”(“point”)的把握就常常涉及到所谓的“审查标准”(“standardofreview”)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1〗当然,这一问题也并非GATT/WTO所独有。审查标准的问题是许多法律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只要条约的主权成员将其解释性及争端解决权力交给国际专家组或法庭,至少就会潜在地面临审查标准问题。而且,由于国家间的经济正变得日益相互依赖,并且国际合作与协作的需要也相应变得日益强烈,审查标准问题将会越来越重要。”〖2〗“审查标准问题可被视为是一个经常发生的棘手问题(arecurringanddelicateone),并且触及到(在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中)必需对国内政府违反条约或其他国际规范的行动进行评估的国际程序的核心”。〖3〗然而,基于更直接的考虑,本文中作者将集中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在审查国内政府的行动与WTO协定的一致性时所适用的审查标准问题。尤其是本文将主要讨论专家组所适用的一般审查标准,对于反倾销领域的特别审查标准拟在以后的论文中加以详细探讨。
   
    在这方面,在US-Underwear(DS24)一案中,当争端当事方就本案中专家组在审查ATC(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时应适用的审查标准产生分歧时,专家组指出,“ATC并没有确立专家组的审查标准,…我们进一步注意到DSU也没有包含一项确立了具体的审查标准的规定”。然而,该专家组认为,“在我们看来,在这方面DSU中最相关的规定是第11条…”。〖4〗这一点在后来的案件中也被确认。例如,在US-ShirtsandBlouses(DS33)一案中,专家组裁定,“尽管DSU没有提及任何具体的审查标准,我们认为描述了界定专家组职能的因素(theparameters)的DSU第11条在此相关…”。〖5〗而就DSU下的一般审查标准的适用问题,上诉机构在EC-Hormones(DS26/DS48)一案中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6〗
   
    “…SPS协议本身没有规定专家组就成员的SPS措施进行裁决时的适当审查标准的问题。DSU或其他任何适用协定(反倾销协议除外)中也都没有规定了具体审查标准的规定。只有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设计了进行‘有关事项事实情况的评估’的专家组所使用的审查标准。我们没有发现SPS协议中有要求采纳或吸收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之规定的标准的暗示。从原文来看,第17.6(i)条只适用于反倾销协议。
   
    当然,在SPS协议下的程序中所适当适用的审查标准,必须反映该协议在成员出让给WTO的管辖范围(thejurisdictionalcompetencies)与其自身所保留的管辖范围之间所确立的平衡。接受一个并没有在SPS协议本身的原文中所明确确立的审查标准,很可能相当于改变这一精心设计的平衡(finelydrawnbalance);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都无权如此做。
   
    然而,我们并不想暗示目前不存在适用于就SPS协议或其他适用协议的程序中的事实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的审查标准。我们认为,DSU第11条与该问题直接相关,实际上,就有关协议下的事实情况的确定(theascertainment)及对该类事实情况的法律定性(thelegalcharacterization),该条规定了极为简洁但却充分清晰的专家组的适当审查标准…
   
    …
   
    就法律问题,即成员措施与适用协定之规定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而言,在SPS协议本身的条文中没能找到一个标准,并不能免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适用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的义务。…在此再次强调DSU第11条直接相关是适当的,该条要求专家组‘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
   
    上诉机构后来在Argentina-Footwear(DS121)一案中确认了上述裁定:〖7〗
   
    “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指出,对于除了一个例外以外的所有适用协议,DSU第11条规定了专家组的适当审查标准。仅有的例外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中第17.6条为产生于该协议的争端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审查标准。
   
    在我们在EuropeanCommunities–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我们曾指出:‘DSU第11条与该问题直接相关,实际上,就有关协议下的事实情况的确定及对该类事实情况的法律定性,该条规定了极为简洁但却充分清晰的专家组的适当审查标准…’
   
    尽管那一案件涉及到专家组对事实情况(thefacts)的评估,而该案则涉及到更一般意义上的对事项(thematter)的评估,但在此却适用相同的推理(thesamereasoning)。保障措施协议,如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一样,都没有规定适当的审查标准。因此,DSU第11条,尤其是其所要求的‘…专家组应该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规定了审查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协议的一致性的适当审查标准。”
   
    总之,在DSU或任何其他适用协定(反倾销协议除外)中都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了具体的审查标准。然而,遵守上诉机构在许多案件中的指令,当缺乏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具体的审查标准时,适用DSU第11条。“从而,对于根据某一适用协定之规定的任何权利要求,专家组被要求根据DSU第11条,审查成员是否遵守了该权利要求中所指明的特定规定所施加的义务…”〖8〗而根据DSU第11条,为了履行其职能专家组应该“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以便协助DSB提出其建议或作出裁决。然而,对所谓的“客观评估”(“anobjectiveassessment”)在具体案件中又是如何解释与适用的呢?
   
   
   
    二、“客观评估”的具体适用:既非从头审查也非完全尊重
   
   
   
    在EC-Hormones(DS26/DS48)一案中,欧共体认为,“明确叙述专家组的‘适当审查标准’问题的首要可选性方法(theprincipalalternativeapproaches)是双重性的(two-fold)。第一个被称为‘从头审查’(‘denovoreview’)。该审查标准允许专家组完全自由的得出与其行动或决定正受到审查的成员的主管当局不同的观点。专家组将必须‘核实国内当局的决定(在事实上和程序上)是否都…正确’。第二个被描述为‘尊重’(‘deference’)。根据‘尊重’标准,在欧共体的提呈看来,专家组不应寻求重新调查国内当局已经进行的调查,而只是审查是否已经遵守了WTO相关规则所要求的‘程序’”。〖9〗对此,上诉机构裁定指出,“就专家组的事实调查(fact-finding)而言,专家组的行为受到DSU第11条之要求的约束:适用标准既非从头审查,也非‘完全尊重’,而是‘事实的客观评估’。许多专家组在过去已经明智地拒绝进行从头审查,因为根据目前的实践与体制,专家组无论如何都很不适合(poorlysuited)进行这样的审查。另一方面,已经很明确的指出,‘完全尊重国内当局的调查结果(thefindings)’,不能确保‘DSU第11条所预设的“客观评估”’。”〖10〗
   
    在US-Underwear(DS24)一案中,专家组强调了不能完全尊重国内当局的裁定的标准:〖11〗
   
    “在我们看来,完全尊重国内当局的调查结果的政策不能确保DSU第11条所预设的‘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受到了处理该问题的以前的专家组报告的支持,最值得关注的是‘Transformers’一案的专家组报告。
   
    ‘Transformers’一案的专家组曾面临新西兰的如此主张,即主管的新西兰调查当局有关‘实质损害’的裁定不能受到专家组的详细审查。‘Transformers’一案的专家组对该主张答复如下:
   
    ‘专家组同意就倾销的进口产品所引起的实质损害作出裁定的责任,首先在于有关进口缔约方的当局。然而,对于如果受到另一成员的指控此类裁定不能受到专家组的详细审查的观点,专家组不敢苟同。相反,本专家组认为,如果受到该裁定影响的一缔约方能够确立进口本身不能导致所讨论的工业的实质损害的案件,则该缔约方有权根据GATT的有关规定尤其是第XXIII条,要求其请求被给予同情的考虑,以及最终如果没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调整则可以将该事项提交缔约方全体,如同芬兰在本案中所做的。否则,如果在GATT中没有审查该诉讼的可能性,就将给予政府在裁定反倾销案件中的完全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裁量权(completefreedomandunrestricteddiscretion)。这将导致在GATT所规范的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法律与秩序下所不可接受的情况的出现’。”
   
    而在Argentina-Footwear(DS121)一案中,专家组则强调它们也不能进行从头调查。该案专家组引用了US-Salmon、US–Underwear、US-ShirtsandBlouses等案件中专家组的分析〖12〗后得出结论,“过去的GATT/WTO的专家组报告清楚表明,审查在有关反倾销及反补贴义务的适用以及ATC下的保障措施的背景下的国内调查的专家组,都避免对国内当局所审查的证据进行从头审查”。〖13〗专家组之所以通常不进行从头审查,原因似乎可以解释为,“与国内当局相比,在事实调查方面专家组配备更差并且可能拥有更少的专业知识。在DSU的整体背景下,…我们裁定第11条的‘客观评估’通常意味着一个比从头审查更为有限的事实审查。”〖14〗然而,如同上诉机构在US-LampMeat一案中所指出的,“在这方面,‘从头审查’的措辞不应被轻易使用,如果在一特定案件中专家组裁定主管当局没能为其裁定提供合理的或充分的解释,该专家组并没有因此就进行了从头审查。该专家组也没有用其自己的结论代替主管当局的结论。相反,与其根据DSU的义务相一致,该专家组只是得出主管当局所做出的裁定与…具体要求不一致的结论。”〖15〗
   
    总之,一方面,专家组对其在GATT/WTO背景下的“行为”态度(the“activist”postures)应非常谨慎。许多专家组在过去都已经明智地拒绝了进行从头审查。毕竟,完全不同于国内体制,国际体制及其争端解决程序主要依赖参与成员的自愿遵守。不适当的专家组“行动理论”(“activism”)可能会疏远成员,并因而威胁到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本身的稳定性。而且,专家组被适当的建议要清楚国际程序的潜在不足,该不足有时涉及到资源的缺乏,尤其是(但不限于)事实调查的资源,以及涉及到需要得到广泛的多边一致的问题。而且专家组也应该意识到,国内当局常常对其所做出的裁定具有合法的理由。而从更一般意义上而讲,专家组应该谨记,一个基础广泛的多边国际机构必须对付广泛的法律的、政治的以及文化的价值观,这些都要求在解释那些可能对某个社会适当但对其他成员却并非如此的条约义务时,必须谨慎。〖16〗
   
    另一方面,完全尊重国内调查当局的裁定也不能确保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专家组必须懂得,对于提升创立WTO时所精心设计的这一套规则的可执行性、有效性以及可信性,GATT/WTO裁判体制(adjudicatorysystem)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国内当局的成功合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机构被施以协助运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责任。因此,如果某一特定国内当局的行为或决定将损害WTO规则的有效性,或将确立可能触发其他成员的破坏性行动的实践,专家组毋庸置疑地应更少的尊重此类决定。〖17〗
   
    而对于就专家组对国内当局的调查和裁定究竟如何具体进行“客观评估”,上诉机构在US-CombedCottonYarn(DS192)一案中概括道:“我们在这些争端]中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报告,清楚的说明了DSU第11条下的,在评估主管当局在作出其裁定时是否遵守了其义务时的专家组的审查标准的关键因素。这一标准可作如下概括: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当局是否已经审查了所有的相关因素(allrelevantfactors);它们必须评估主管当局是否已经审查了所有的相关细节(allthepertinentfacts),并提供了有关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的充分解释(anadequateexplanation);以及它们也必须考察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表述了数据的性质及复杂性(thenatureandcomplexities),并答复了有关该数据的其他貌似合理的解释(plausibleinterpretations)。然而,专家组不应该进行证据的从头审查,也不应该用自己的判断代替主管当局的判断。”〖18〗然而本案涉及的是ATC(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尽管如此,上诉机构仍然指出,“在我们看来,上述涉及关于保障措施协议的DSU第11条下的审查标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专家组对成员在ATC第6条下的裁定的审查”。〖19〗因此,作者认为,在特别谨慎并具体审查特定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将该原则扩展适用于专家组在其他适用协议下(除非另有不同规定,如反倾销协议)对国内裁定的审查也是适当的。尽管如此,就专家组对该审查标准的适用,在实践中还是经常受到上诉的。考察上诉机构对这些指控的裁定,会有助于更深刻的理解DSU第11条中的“客观评估”标准。
   
   
   
    三、有关专家组没能进行“客观评估”的指控
   
   
   
    在EC-Hormones(DS26/DS48)一案中,欧共体上诉指出,由于专家组漠视或扭曲了其向专家组提交的证据以及专家组所咨询的科技专家的某些声明或观点,因而专家组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对此,上诉机构指出:〖20〗
   
    “很明显,并非证据鉴别(theappreciation)中的每一个错误都可被定性为没能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在目前的上诉中,欧共体再三声称专家组漠视或扭曲或误述其提交的证据甚至专家组自己的咨询专家所表达的观点。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的义务之一是,考察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并在该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事实裁定(factualfindings)的义务。故意忽视或拒绝考察(deliberatedisregardof,orrefusaltoconsider)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是与专家组的做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的义务相矛盾的。对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的任意扭曲或误述(wilfuldistortionormisrepresentation),同样地对与事实的客观评估不一致。对证据的‘漠视’(‘disregard’)、‘扭曲’(‘distortion’)以及‘误述’(‘misrepresentation’),就其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中的一般含义而言,并非仅仅意味着在证据的鉴别中的一个判断错误,而是质疑专家组的诚信的一个异乎寻常的错误(anegregiouserror)。有关专家组漠视或扭曲了向其提交的证据的主张,实际上或多或少是有关专家组拒绝给予提交证据的当事方以基本公平(fundamentalfairness)或在许多法域中被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或自然正义(dueprocessoflawornaturaljustice)的主张。”
   
    而在EC-PoultryProducts(DS69)一案中,上诉机构更是强调,“有关专家组没能进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向其提交的事项的客观评估’的主张,是一项非常严重的主张。此类主张触及到WTO争端解决程序自身的完整性的真正核心(theverycore)”。〖21〗在Japan-AgricultureProducts(DS76)一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如同我们在EuropeanCommunities–Hormones一案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并非专家组在鉴别其所掌握的证据中的每一个错误,都可以被视为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只有异乎寻常的错误才能构成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22〗
   
    另外,考虑到专家组与上诉机构角色的不同,上诉机构通常不会轻易干预专家组在鉴别证据时对其所享有的裁量权的适用,尽管该证据的鉴别是否符合专家组的DSU第11条之“客观评估”的义务的问题属于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相反,在评估专家组作为事实的裁判者(atrieroffacts)对证据的鉴别时,上诉机构总是很小心的并不仅仅因为它们自己可能得出与专家组不同的事实调查结论,就裁定不符合第11条。
   
    总之,要想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违反了DSU第11条的义务,有关此类指控必须让上诉机构相信,专家组在鉴别证据时超出了其裁量权的范围,以至于犯了诸如对证据的故意“漠视”、“扭曲”以及“误述”等如此严重的错误。
   
    上述有关指控主要涉及到专家组对证据的鉴别等事实评估方面。而当在EC-PoultryProducts(DS69)一案中,巴西指控专家组由于没能审查其所提出的一系列论据(arguments)因而没能做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客观评估”时,上诉机构则指出,“而且我们注意到,巴西根据DSU第11条的上诉实际上涉及到…专家组对司法经济的适用”。〖23〗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经济呢?我们下面就讨论DSU第11条所涉及到的第二个主要问题:专家组对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四、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司法经济(judicialeconomy)原则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在DSU或WTO的任何其他适用协定的任何条款中。然而,该原则却是WTO法系的一个根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被专家组不止一次的适用并被上诉机构确认。根据争端解决的实践,司法经济原则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申诉成员根据DSU第11条是否有权要求专家组对其提交的全部法律要求都作出裁定?对此问题,在US-ShirtsandBlouses(DS33)一案中,上诉机构结合DSU的有关规定以及GATT的有关实践进行了专门分析:〖24〗
   
    “关于DSU第11条是否授予了申诉方获得针对其向专家组提交的全部法律要求的裁定的权利,本案专家组在其专家组报告第6.6段曾指出:
   
    就印度所主张的DSU第11条授予了印度获得一项针对其提出的每一问题的裁定的权利,我们不能同意并援引了GATT专家组一贯的司法经济的实践。印度有权要求专家组解决关于有争议的‘措施’的争端,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仅仅通过处理申诉方提出的主张中的一部分,就能解决具体的争议事项,我们可以如此做。因此,我们决定仅处理那些我们认为为了作出可以帮助DSB提出其建议或给出有关本争端的裁决所必需的那些法律问题。
   
    专家组的职能被明确规定在DSU第11条中,该条规定: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提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
   
    本规定以及以前的GATT实践中都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专家组审查申诉方提出的所有法律要求。以前的GATT1947以及WTO专家组已经频繁的只处理那些此类专家组认为对当事方之间问题的解决所必要的那些问题,而拒绝对其他问题进行裁决。从而,当专家组裁定了某一措施与GATT1947的某一特定规定不一致时,该专家组一般不再继续审查该措施是否也与申诉方可能已经主张的遭到了违反的其他GATT规定不一致。〖25〗在最近的WTO实践中,专家组同样的已经避免了审查申诉方所提出的每一要求和全部要求,并且只对那些此类专家组认为是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那些权利要求作出裁决。〖26〗
   
    尽管GATT1947以及WTO的一些专家组通过审查并裁决那些对于处理特定争端并非绝对必要的问题,确曾作出广泛的裁定,DSU中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专家组如此做。
   
    而且,此种要求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也不一致。DSU第3.7条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争端的积极解决。对于争端双方彼此均可接受并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
   
    因此,WTO中的争端解决的基本目的是解决争端。这一基本目的在DSU的其他地方也被确认。例如,第3.4条规定:
   
    DSB所提建议或所做裁决应旨在依照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如同印度所强调的,DSU第3.2条声明,WTO成员‘公认’(【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参见StevenP.CroleyandJohnH.Jackson,‘WTODisputePanelDeferencetoNationalGovernmentDecisions.TheMisplacedAnalogytotheU.S.ChevronStandard-Of-ReviewDoctrine’,InternationalTradeLawandtheGATT/WTODisputeSettlementSystem(PetersmannEd.),KluwerLawInternational,London,1997,第187-188页。
    
  
   
〖2〗参见注释〖1〗,第208页。
    
  
   
〖3〗参见注释〖1〗,第192页。
    
  
   
〖4〗详见WT/DS24/R/7.8-7.9。
    
  
   
〖5〗详见WT/DS33/R/7.16。
    
  
   
〖6〗详见WT/DS26/AB/R;WT/DS48/AB/R/114-116;118。
    
  
   
〖7〗详见WT/DS121/AB/R/118-120。
    
  
   
〖8〗详见WT/DS177/AB/R;WT/DS178/AB/R/105。
    
  
   
〖9〗详见WT/DS26/AB/R;WT/DS48/AB/R/111。
    
  
   
〖10〗详见WT/DS26/AB/R;WT/DS48/AB/R/117。
    
  
   
〖11〗详见WT/DS24/R/7.10-7.11。
    
  
   
〖12〗详见WT/DS121/R/8.118-8.120。
    
  
   
〖13〗详见WT/DS121/R/8.121。
    
  
   
〖14〗详见WT/DS192/R/7.32。
    
  
   
〖15〗详见WT/DS177/AB/R;WT/DS178/AB/R/107。
    
  
   
〖16〗参见MaryE.Footer,‘SomeAspectsofThirdPartyInterventioninGATT/WTODisputeSettlementProceedings’,InternationalTradeLawandtheGATT/WTODisputeSettlementSystem(PetersmannEd.),KluwerLawInternational,London,1997,第209-210页。
    
  
   
〖17〗参见注释〖16〗,第210页。
    
  
   
〖18〗详见WT/DS192/AB/R/74。
    
  
   
〖19〗详见WT/DS192/AB/R/76。
    
  
   
〖20〗详见WT/DS26/AB/R;WT/DS48/AB/R/133。
    
  
   
〖21〗详见WT/DS69/AB/R/133。
    
  
   
〖22〗详见WT/DS76/AB/R/141。
    
  
   
〖23〗详见WT/DS69/AB/R/135。
    
  
   
〖24〗详见WT/DS33/AB/R/VI。
    
  
   
〖25〗针对GATT专家组在此方面的实践,上诉机构参考了如下案例:EEC-QuantitativeRestrictionsAgainstImportsofCertainProductsfromHongKong,adopted12July1983,BISD30S/129,para.33;Canada-AdministrationoftheForeignInvestmentReviewAct,adopted7February1984,BISD30S/140,para.5.16;UnitedStates-ImportsofSugarfromNicaragua,adopted13March1984,BISD31S/67,paras.4.5-4.6;UnitedStates-ManufacturingClause,adopted15/16May1984,BISD31S/74,para.40;Japan-MeasuresonImportsofLeather,adopted15/16May1984,BISD31S/94,para.57;Japan-TradeinSemi-Conductors,adopted4May1988,BISD35S/116,para.122;Japan-RestrictionsonImportsofCertainAgriculturalProducts,adopted22March1988,BISD35S/163,para.5.4.2;EEC-RegulationsonImportsofPartsandComponents,adopted16May1990,BISD37S/132,paras.5.10,5.22,and5.27;Canada-Import,DistributionandSaleofCertainAlcoholicDrinksbyProvincialMarketingAgencies,adopted22March1988,BISD35S/37,para.5.6;andUnitedStates-Denialof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astoNon-RubberFootwearfromBrazil,adopted19June1992,BISD39S/128,para.6.18。
    
  
   
〖26〗针对WTO专家组在此方面的实践,上诉机构参考了如下案例:PanelReport,Brazil-MeasuresAffectingDesiccatedCoconut,adopted20March1997,WT/DS22/R,para.293;andPanelReport,UnitedStates-StandardsforReformulatedandConventionalGasoline,asmodifiedbytheAppellateBodyReport,AB-1996-1,adopted20May1996,WT/DS2/9,para.6.43.。
    
  
   
〖27〗详见WT/DS18/AB/R/223。
    
  
   
〖28〗例如WT/DS69/AB/R/135;WT/DS166/AB/R/179-180;WT/DS177/R;WT/DS178/R/7.119。
    
  
   
〖29〗详见WT/DS177/AB/R;WT/DS178/AB/R/191。
    
  
   
〖30〗详见WT/DS121/AB/R/122。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该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现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本批次(第三批)作者节选了该书稿第四章(FunctionsofPanels)之精要,推出系列论文之九至之十。作者拟于下一批次节选书稿第五章(SpecialRulesRegardingAnti-dumpingDisputes)加以认真译校并及时推出。敬请随时关注并不吝赐教。联系方式:E-mail:Genes@263.net;信箱:100872,中国人民大学9-01硕士1班。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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