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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自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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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蜜蜜 发表于 2009-2-6 1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规则是自然科学家研究的范畴。对看得见的、看不见的自然现象,以及现象之间的相互性,科学家都在小心翼翼地进行着观察和甄别。实证的研究态度,促进了对自然现象的研究走上了科学的道路。
    人和人的关系,以人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互动模式,不知在何时起,遭到了破坏。人类的自然状态,作为对人类社会进行科学化研究的原始客体,逐渐消失。关于人、组织活动相互性的重新确定,出现在人的社会。人类主观介入自然秩序,促动出两种结果,一是对人和社会关系基于人自然属性的重新发现,一是对人和社会关系自然属性进行否定,出现历史主观主义鼓动下的人性扬弃运动。
    在二十世纪,人们看到,对自然状态人性的扬弃运动,并未取得合理效果,相反地增大了对社会自然形态的破坏力。时代新人的出现,并未带来社会新的面貌。人们总是发现,新人不断破坏人和社会的自然属性。新人不断制造改造自然的神话。新人们满腔豪情扫荡大自然,留下时代性的生态灾难,致使醒悟的后继者,也不得不为此进行补赎。他们甚至对生育这种人的自然属性进行过分干预,为人的交欢活动设置社会调节的阀门,导致人类的生产一时如同滔滔洪水,一时又呈涓涓细流。
    在社会规则导引方面,对人和社会关系自然属性的破坏,达到可怕程度。衣食住行规范化和模型引导,促进了人个性丧失。谁留一个“莫希干”发型,在二十世纪某些国家,可能导致“诬蔑社会”的指控。商品交换这种人类维系生存的社会生活形式,也曾被控为劣行。自由言论,不断被裁判为反动。发现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伟大学说,通通打进冷库,被诬为异端学说。
    后遗症极为明显。社会规则包括法律,历史主观主义成分浓重。规则制定者在历史主观主义导引下,不曾认真对待人和社会的自然属性,动辄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名,将社会调整得不堪入目,导致社会成员自主性不断丧失,将人调整得人将不人。社会自生秩序中,一旦出现新鲜事物,新人们就发现了调整必要性。社会调节者的心灵已经无法安宁,法律规则成为他们修剪社会的工具。“持剪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角色,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已是多么荒唐,又是多么严重地违反了自然法则下社会生存的原理。
    我们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和其它动物,是浩瀚星空中的稀有存在,比起山川日月,生命的过程具有脆弱性。在自然之中,人类和其它动物一样,具有生物学的界定,具备生命的自然反应能力。动物遇见侵犯会发出吠叫等反应,人对于危险,也会有警示、反应和反抗的自然机能。人的反应机能,借助了语言这一工具,使人比动物具有信息的优势和生存优势。人类的自然防御能力,成为人安全生存的基本保障,因而永远不应被剥夺。正如动物被侵犯后可以吠叫一样,人也可以用语言描述所受的生存威胁,用语言行使对侵犯行为的控诉,用语言结成防御同盟。而忽视人这种自然、基本的权利,约束人的自然权利,使人退到动物生存以下的防御水平,使人在不当侵犯和剥夺后,连动物式吠叫反应都被不可能。这样的状况不断出现在生活中。历史主观主义社会中,民众被社会蛮力侵扰后无力的表现,让人不得不沉痛地思考建立自然权利观念的必要性。
    在忽视人的自然属性、人性被“扬弃”的社会,法律的概念被极度扭曲,“法律是强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这样一个残缺的、缺乏合理解释力的设定,成为人操纵人、指挥人的工具,成为自然状态向非自然状态的转向柄。法律规则空前猖獗,权力四处指手划脚,仿佛社会调节者果真是超人构成的,因此享有剥夺普通人自主社会生活权利的自由。
    这样的法律,无法处理与社会原生规则的冲突。社会生活的原生规则,以亲缘、身份为纽带给予交往优惠的规则,因为没有自然法则的制约,不断破坏自然生存的平衡。社会中一方优势的建立,总是以剥夺另一方的自然权利为代价。A企业可以通过人际关系获取某项经营权利,B企业没有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取得,A、B企业之间平等的自然属性被破坏。就是在侵害这种根据自然法则应当给予被害者赔偿的领域内,侵害责任或可通过通融得到免除或减轻。司法活动没有自然权利观的约束,必然性地向非合理的潜在的规则移动。欺诈盗抢者、杀人放火者纷纷到司法体系中去寻找社会关系,在司法体系中获取违背自然权利的优惠。在这样的社会,即使司法体系取得独立,没有自然权利观念的植入,也会让人担心。历史主观主义的千手怪物,会不会在没有自然权利制约的情况下,从新的角度伸出爪子,去虏获没有自然权利观的司法人?
    在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法律解释的输入方式,可能引起司法人缺乏基于自然权利观产生的解释灵动性。法律解释,无论是来治权威机关,还是来自权威学者,如果不在司法人那里与自然权利观发生化合反应,合理法律适用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得不让人怀疑。我们发现,司法人对自然权利的积极领悟,形成了不少积极的法律判决结果。比如对阳光权、精神损害赔偿等针对人自然权利的保护判决的出现,开辟了司法人参与法律解释途径。在法条型国家,在法条的概念性拓展成为必然模式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合理存在,是克服法律僵化的一种方式。反而观之,没有司法人对自然权利的领悟,判决合理性就可能出现问题。比如对盗窃他人技术秘密者,如果仅仅是根据专利保护期的法律解释,盗窃人可以逃脱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认识到盗窃是一种违背自然权利的行为,我们在此种案件处理中,也就会寻找到对法律的新知,发现即使在实在法的规则里,也存在作出合理判决的规则资源。
    自然权利,如果不好把握,需要换一种说法退到社会领域,将普遍性的人权约定作为自然权利法律理念的基石,这也并无不可。人类社会的权利公约,包含自然权利的表述,也是社会普遍性的合理法源。如果这种“寻找法律”的活动,与历史主观主义冲突剧烈,在历史主观主义蜕变社会的社会资源中,也往往能发现自然权利的萌芽式规则。如果在作出必要阐明基础上,法院对垄断行为,宣布根据有关法律原则,同时根据促进生产力和保护人民生活需要,给予否决,一定不要为此种“非专业化”判决惊讶:此种判决,它已经寻找到了自然法律的依据。如果法官认识到土地是土地上生灵生存需要,在对实在法合理化解释基础上,根据自然法律,判决土地集体管制人将土地归还居民,一定也不要惊讶:这些判决是自然法律观在司法中的灵光逸动。
    法律这种社会规则,须在自然权利理念推动下,进行合乎人和社会自然特性的重新发现和重构。人和社会关系,不得不摆脱历史主观主义运动时代的“调整”,还原为自然权利下的自主状态。法律规则将不再是立法者的杜撰,它仅在在自然权利可能被侵犯的情形下出现,是自然权利的推论;即使此种推论不断复杂化,它的推理,也符合自然的常理:寻着法律推理的路径,呈现法律的天真面目,归于连幼儿都会知道的原理:不准盗窃、不准抢劫、不准侵犯他人。这就产生出常理下的法学,即主张主体平等,注重合意交涉、善于矫正法律规则异化的新兴法学。
    自然的法律,基于自然的自我决定性。新契约法学家观察到非正式契约广泛存在,契约在关系中呈现复数、交叉,我们耐心地观察社会的交易形式,我们也不得不为社会交易的非程式程度和复杂组合叹为观止。我们也不得不为非程式化交易中权利的平衡复原而认可社会自然的内在整合能力;我们也就不得不认同法律是一种必须服从社会自然的存在。
    在保护个体自然权利的法律制度下,社会整合并未逃出法律的视野。如果社会成员在吸干了自然权利的社会是一盘散沙,自然权利将会使这些无机物成为高级有机物。人的“用途”也就发生了变化。在散沙时代,人民通过社会高压,成为社会金字塔的建筑材料,在享有自然权利的社会,他们呈现万千形态的活泼表现;他们即使留着莫希干,打着口哨,也不一定是在“诬蔑社会”。人们也一定不会蠢到不顾社会集体安全的地步,因为社会总体利益,发端于单个成员自然权利的维护需要。
    在社会历史中兴风作浪、破坏社会自然状态的人,总是否定自然权利的人。数个世纪以来,确定人的自然权利的社会,人民的激烈行为甚为罕见,我们总是在否定自然权利的社会,听到不断的集体争斗和战斗的枪炮声。二十世纪挑动起两次世界大战的好战分子,其民族精神中无不否定人的自然权利:在发现人的自然权利的伟人行列里,好战国家一直在缺席。
    如果二十世纪我们社会处于危机中的试错阶段,找不到社会整合模式,经过时间的延续,已经可以发现建立维护自然权利社会的益处。自然权利是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必要设定。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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