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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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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gc 发表于 2009-2-6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陈晓云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刑讯逼供犯罪从其行为的表象来分析就是一种侵犯攻击行为(assault)、而且是一种以暴力为行为表征的侵犯攻击行为。其原因有警察认知方面的错误,也有工作应激状态下的情绪渲泻,要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要从警察个体的心理健康方面入手。
   
    【关键词】刑讯逼供;情绪;应激;挫折
   
    刑讯逼供犯罪从其行为的表象来分析就是一种侵犯攻击行为(assault)、而且是一种以暴力为行为表征的侵犯攻击行为。刑讯逼供行为在行为主体、攻击行为发生的环境、被侵犯攻击对象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攻击主体及社会公众等对刑讯逼供行为认识上存在显著的差异性,笔者试图以心理学为分析视角,对刑讯逼供行为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做一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刑讯逼供行为的心理生理学分析
    唯物主义者通常认为侵犯攻击不是人的本能行为,与人的生理因素之间不存在什么实质性的联系,这种理论主张从以往我们对犯罪生物学派的“阶级批判”中便可窥一斑。但是早期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侵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着先天的生物学因素的影响,这些生物学因素主要包括激素、遗传基因和Y染色体等。相关的科学研究发现,比较富于攻击性的动物种属体内都含有丰富的雄性激素(hormone),而苏格兰州立医院对攻击性较强的315人进行的特别检查则发现其中有16人第23对性染色体为XYY,比正常人多一条Y染色体。[1]因而有学者据与此相关的研究结论认为Y染色体异常者的攻击行为则有可能是由于基因突变引起的。
    而最近的心理生理学研究则认为,暴力的产生是个体情绪调节缺陷的结果。情绪是受大脑复杂的神经回路所调节的,这个回路由眶额区皮层(orbitalfrontalcortex)、杏仁核(amygdala)、扣带前回皮层(anteriorcingulatedcortex)以及其他几个相互联接的区域组成。这个回路的结构和功能受基因和环境的影响。在那些表现出冲动性暴力的个体身上表现出机能性障碍,而那些易受消极情绪的错误调节的个体则有暴力和侵犯的高危性。[2]此外,心理学的研究还表明,人的生理状态如饥饱、酒量、吞服的药物、内分泌腺的机能等都对暴力侵犯发生着影响。研究结论认为少量的酒可以减低人的侵略和敌对情绪,而大量的酒却能削减人的神经抑制能力而增加了侵犯攻击行为的强度。[3]
    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一种暴力攻击行为,不管其暴力的表现形式如何,都离不开行为者的生理基础,虽说当前我们并未对刑讯逼供行为者进行心理生理学方面的深入研究,但是在心理学领域内有关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分析或许也能提供一些参照。公安部在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在上班期间饮酒时,其初衷也不仅仅在于酒后警察形象的不佳,该规定对于防止警察在酒后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当然也有其科学依据和重要作用。
    如果前述心理生理学对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研究结论成立,笔者以为,仅从警察个体的角度而言,要抑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也可以从调整警察的生理状态着手,如避免警察超时工作或超时工作状态下的审讯,控制警察饮酒时间,调节警察情绪以降低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生理基础存在的可能性。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认知错误
    (一)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自我角色认知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一些错误也是刑讯逼供行为多发,而且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角色认知错误的突出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行为个体(下文以警察为分析对象)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对于警察的这种角色认知并不是其天生就有的一种东西,对大多数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这种角色认知的错误可能就在其成为警察的那一天,或从那一天起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并对他们的工作,在这种错误的角色认知的支配之下,他们希望权力得到实现、权威得到尊崇,其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便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权力和权威的服从——如实回答警察的提问。警察在审讯中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在其外化过程中一旦受阻,对警察而言便是一种挫折(关于挫折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关系下文再作详述)。
    警察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这种错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纵观中国的历史,尤其是法制发展史,五千年的文明史,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就是一部五千年的“人治史”,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当然地给当今的警察们输送着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的给养。从近代的主流政治理论上看,我们也一贯坚持“警察、法庭和监狱是三大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这一切所养成了警察在审讯工作中“权力需要服从、权威需要尊崇”的错误观念,从而成刑讯逼供重要的心理动因之一。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角色认知
    受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其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认知存在着这样一些错误:一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认为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是事实上有罪者,因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所做的无罪辩解一律视为有罪者为了逃避罪责的托辞,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重的标志;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客体化,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刑事诉讼认识活动的客体而非主体,因而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只有协助警察完成诉讼认知的义务而无其应有的权利,质言之,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缺乏主体应具有的认知主动性,而只有认知客体的被动性,由此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警察的指挥和调控,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相关规定。
    (三)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其与被侵犯攻击对象之间的关系认知
    受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观念和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警察总是将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化,而使本应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说服失去了应有的心理基础,讯问失去了其“信息传播——交流——说服”的科学过程特征,而成了警察单方面寻求“命令——服从”的权威满足的过程。虽说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地位、审讯活动的行为目标等方面有其固有的对立,双方身份有明显的差异,但这些都只是角色差异的表层现象,从更深层面上分析,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都是个体的人,具有普通个体所应具有的个性特征,从而在这一层面上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存在着沟通和交流的可能。倘若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绝对化,在审讯中警察保持单方面的强势,刑讯逼供的结果就是一种必然。
    (四)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
    《刑法》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假说,该法条的存在必然对意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形成心理上的强制而起到一种预防作用。但是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有时却使其内心认为其在审讯中的刑讯逼供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合理,亦即警察通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而使之合理化从而消解了法律的强制效果。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人可以推卸其行为的责任时,内在和外来的遏制力降低,产生侵略行为的概率升高。[4]具体地分析,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基于有罪推定之上的罪刑报应。罪刑报应因其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良好契合而深入人心,警察在刑讯逼供中的思维过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者当受到报应——我正在使有罪者受到报应”,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罚”与“刑具”之间的密切联系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法文化的基础。
    2、基于实体正义的错误归因
    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理想价值目标,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当之间,实体正义一直以来就是处于上位,成了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警察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现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对程序正当的忽视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理化归因提供了价值论的基础。
    三、刑讯逼供与“挫折——攻击假说”
    挫折是个人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由于遇到障碍和干扰,其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的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5]心理学理论认为个体在遭遇挫折之后,表现出情绪上抑郁、消极、愤懑;在生理上血压升高、心跳加快、胃液分泌减少、失眠等特征,从而产生身心紧张、焦虑、行为反常等现象。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J.多拉德、米勒、杜博、莫厄尔、西尔斯五人在研究了人在遇到挫折后的行为反应后,在《挫折与侵犯》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攻击行为是挫折的结果。更准确地说,这个观点认为攻击性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同样,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些形式的攻击行为。”[6]尽管此说过于绝对而备受诘难,针对人们的诘难,米勒于1941年在《挫折——侵犯假说》一文中写道:“挫折产生一系列不同类型反应的刺激,其中之一是引起某种形式的侵犯刺激。”对该假说进行了一些修正,并在后来被犯罪学理论研究者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典型的侵犯攻击行为,符合“挫折——攻击假说”的情境预设,用该“假说”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洞察刑讯逼供行为主体的心理动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讯逼供行为主体受挫折的原因分析
    理想的审讯过程预设是“(警察)提问——(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既能满足警察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需要,又能满足警察对权力被服从、权威受尊崇的心理需求。但是由于审讯的行为实质决定了审讯过程很难按照警察的理想预设进行,尽管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义务。
    1、审讯工具的缺乏或失效
    审讯是一个说服过程,需要警察具有相关的说服工具,也就是一定的审讯技巧。概括地说要求警察具备这样一些能力:与审讯及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理论知识。而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在这些能力方面存在重大欠缺,或不能正确地运用其所掌握的审讯工具而导致审讯工具失效。
    2、审讯中的自我中心主义
    审讯是个双向的信息交流和说服过程,要求审讯人员在掌控审讯节奏的同时能很好地调动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积极性。但是审讯过程中警察的自我中心主义使其忽略了这一点,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不能充分地了解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归案后的认识态度等。即使掌握了一定的审讯工具也不能加以正确地利用。
    3、错误的心理预期
    由于刑讯逼供行为者在角色认知方面的错误,使其对审讯抱一种错误的预期,这种错误的心理预期包括:一是对审讯对象的配合态度的错误预期,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权力和权威之下会如实回答其提问,但是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使犯罪嫌疑人总是想方设法寻求反审讯的对策,而使审讯具有相当的艰难性;二是对审讯结果的错误预期,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总是将案件取得突破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之上,从而不重视案件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其审讯的预期目标表现出主观性的特征,当审讯结果与其主观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异之时,挫折感也就产生了。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挫折之后的行为反应
    心理学理论认为,挫折感是个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产生的紧张、焦虑等心理状态以及心理在失去平衡之后所产生的失败的情绪体验。个体在受挫折之后必然会有所表现,以解脱挫折给其带来的心理烦恼、减少内心的冲突与不安,这被称为心理的自我防卫。心理的自我防卫主要有积极的自我防卫、消极的自我防卫、和妥协的自我防卫三种形式。积极的自我防卫形式是对挫折的理智对抗行为,是在理智的指导下采取的形式,表现为升华(如所谓“化悲痛为力量”)、增强努力、改变策略再作尝试、补偿(如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消极的心理自我防卫表现为攻击行为、固执行为、倒退、逆反和厌世情绪;妥协的自我防卫表现为自我安慰(如酸葡萄、甜柠檬、合理化效应等)、自我整饰、责任推诿。而刑讯逼供行为所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暴力侵犯攻击,正是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受挫折,心理预期不能得到实现时消极的自我心理防卫。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审讯受挫之后不是积极地检讨自我方面的不足,如审讯技巧、策略等的缺乏,或及时地调整对审讯的自我心理预期,改变错误的认知观念;也不是进行积极的自我心理防卫,如调整审讯策略、改变侦查突破方案。而更多的是觉得其作为一个执法者、专政者的权力在审讯中没有得到服从、权威没有得到尊崇,目标就在眼前,但是却无法如愿实现。根据“目标递增度假设”(goalgrandienthypothesis)当行为人愈接近目标受挫时,其感受到的挫折也就赿为强烈,由此引发的攻击行为也就赿为强烈。因为当个体愈接近目标时,其实现目标的需求也愈急切,或者说此时目标对个体的吸引力也就愈强,当此时受挫,个体的挫折反应也就愈强,直至发生侵犯攻击行为。而在弗洛伊德及其信徒的精神分析理论中则认为攻击行为是发泄行为人内心挫折感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刑讯逼供与工作应激
    “工作应激是指工作需求超过工人成功应对的能力”[7]。心理学理论认为,工作应激归要根结底来自于工作特征,它对个体提出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可归因于过分的工作要求或不充足的供应,当工作要求在过短的时间内完成过多的工作时,就存在工作超负荷现象,工作应激是工作外部条件和工人个体特点相互影响的产物,它能改变个体正常的心理或生理功能或两者。心理学家特瑞.彼和约翰.牛芒在研究了以往的工作应激成果后得出结论认为:工作应激产生三个消极个体后果,即心理健康受损、生理健康受损和行为表现症候异常。
    (一)刑讯逼供行为与主要的工作应激因素
    心理学理论认为工作应激是客观工作环境对工作要求相匹配的技能及个体对其的感知之间相互影响,简单地说是个体外部工作环境和个体内部感知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前文对刑讯逼供行为所作的“挫折——攻击假说”所分析的一致,个体的挫折感也是导致其工作应激的内部感知的重要因素,而引起个体工作应激的外部因素则主要有这样一些:
    1、工作条件因素
    工作条件因素包括数量工作超载、质量工作超载、(领导)人的决定、物理危险、多变的工作对象等。以刑讯逼供行为为分析对象,我们可以发现在审讯工作中引起警察工作应激的对应的这样一些外部因素:
    第一,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的供给不足所导致的警察超荷载工作是引发警察工作应激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也无赘述之必要。超荷载工作所导致的可能后果是警察的身心疲劳。对大部份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苦衷或者托辞是,一边是不断的新发案件急待他们去侦破,一边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案件需要他们去审理,进一步地收集和完善证据体系,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并之后体现得尤为明显,这可以称之为数量工作的超载。
    第二,粗糙的前期侦查及落后的技术手段使众多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庭判决三个诉讼阶段一致的证据标准——“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时对警察来说是个太高的工作质量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警察就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和代价,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质量工作的超载。
    第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中一些领导人通常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为警察决定工作方案或目标,如定破案数指标、定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时间限制等。对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来说,一方面是数量工作的超载、质量工作的超载对其所造成的压力,另一方面是领导的指令给其施加的压力,其结果是烦恼和紧张的增加。
    2、角色因素
    警察在审讯中具有角色的多重性的特点,从表象来说,警察是执法者,其代表的是国家的某种权力(刑事侦查权),以及作为执法者的角色所带来的前文所指出的警察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和专政意识;另一个层面上,警察作为个体人,具有个体的种种特征,如情绪的愤怒等。在这两种角色之间,执法者的角色需要警察公正、冷静、客观;而在个体人的角色上,警察有时有其难以驾驭的情绪或性格。多重角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致的是个体内心焦虑和紧张的增加。
    3、社会环境因素
    不理想的工作和社会支持体系容易导致个体的压力增加。对于警察而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其工作负荷的情况,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警察工作压力大,反之。被誉为进入了第五次犯罪高峰后,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一直以来便呈严峻态势,近年来,对刑事犯罪的“严打”不再是一种阶段性的行动,而成为一种日常性工作,其在心理上的结果是给警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环境失去缓和的特征,而代之以紧张。
    4、职业发展因素
    职业发展因素包括升职、降职、工作安全性及个体受挫的抱负心等。公安机关相对于其他们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而言,警察所面临的工作安全性低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刑事侦查工作。警察工作除了安全性低外,警察还面临着巨大的升、降职压力,当个体的事业抱负受挫时工作应激极易引发。
    5、家庭工作相互影响
    前述众因素使警察在家庭与工作之间很难很好地兼顾,在家庭与工作之间时常面临剧烈的冲突,这种冲突既可能激发警察与家庭之间(如夫妻之间)的矛盾,也容易激发警察与公安机关、与工作之间的矛盾。其在心理上的结果是警察个体的精神冲突和疲劳增加,家庭、婚姻冲突增加。
    (二)工作应激的心身症状
    研究表明,工作应激在行为个体的心理症状方面表现出焦虑、紧张、迷惑和急躁;疲劳感、生气、憎恶;情绪过敏和反应过敏;感情压抑;交流的效果降低;退缩和忧郁;孤独感和疏远感;厌烦和工作不滿情绪;精神疲劳和低智能工作;注意力分散;缺乏自发性和创造性;自信心不足等。工作应激在引起个体心理上表现出前述症状之外,同时也在行为个体生理方面表现出心率加快、血压增高;肾上腺激素和去甲肾上腺激素分泌增加;肠胃失调;身体容易受伤或疲劳;心脏疾病;皮肤功能失调等。
    工作应激引发的个体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受损,在个体的行为症候上表现出工作破坏、冒险行为增加、侵犯、攻击行为增加等异常。警察在审讯中因前述诸应激因素而倍感压力,引起情绪的紧张和焦虑,部份警察为了达到渲泄的目的而对审讯对象发生刑讯逼供行为。
    五、基于心理分析的反思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要遏制警察刑讯逼供行为,从警察个体的角度来说,对警察心理状态的调适相当重要。
    (一)建立招警心理测试制度
    预防警察刑讯逼供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好公安机关招警关,即公安机关在招收警察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其外表、体质特征、智力状况,还要考察其情绪特点、性格特征,看其有没有不良的行为习惯,看其心理健康程度等是否适合警察工作,尤其对刑事警察来说,其心理素质显得尤为重要。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有关机关的重视,在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招收新警的过程中已经开始进行心理测试,具体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使用心理测试常用的“人格量表”进行心理测试,二是通过对报考公安机关的人进行面试,由心理学专业人员向其提一些问题,进行心理评估,从而考察其心理素质情况,对于心理素质明显不适应公安工作者,一律不予录用,特别是对于性格中明显具有暴力倾向者要坚决杜绝在公安机关的警察队伍之外。
    (二)调整警察的认知理念
    传统的警察认知理念以“专政”为主导,尤其是刑事警察来说更是如此,要减少警察在审讯过程中的挫折感,除了说要加强警察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其心理素质的加强,但是心理素质的加强与其认知理念的调整是分不开的。
    1、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
    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是警察整体职能认知的转变,这在近些年来也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识,但是这种共识在刑事警察的认知体系中仍然还远未形成,他们仍然认为社会的稳定主要是通过他们打击犯罪来实现的,把打击犯罪当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手段,而没有认识到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在于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根源,诸如消除或减少犯罪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警察的过高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降低到适当和程度,才不致于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能如警察所愿地做到有问必答时,警察才不会感受到权力没有得到服从,权威没有得到尊崇,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挫折感,也从而可以跳出暴力攻击的“挫折――攻击”心理学假设。
    2、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在“有罪推定”的认知理念之下,警察对每一次的审讯希望得到的都是审讯对象的有罪供述,而对审讯对象的无罪辩解无法接受,认为审讯对象是在对权力和权威的挑战。
    3、从“执法者”到“守法者”的角色认知转变
    警察和大多数的人一样在生活中都同时扮演着多重的角色,但是其对自我角色的认知却常常出现偏差,警察在审讯中对自我角色的认知通常是对“执法者”的角色认知,而忽视了作为普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守法者”的角色认知,只有完成这种角色认知的转变才有可能培养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观念,才能使其在审讯中严格地以刑事诉讼法规范审讯行为,从而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三)减少警察工作的应激源
    警察工作中的应激导致的情绪紧张、失控、焦虑状态、压力增大等是诱发警察在审讯中刑讯逼供行为的重要因素,要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有必要减少警察工作中的应激源。
    1、增加警力资源配给
    警力资源不足所形成的超荷载工作所导致的后果前文已有所述,增加警力资源配给对于减少警察工作时间,缓解警察身心疲劳,有利于减少警察工作应激的发生。
    2、科学决策,减少人为施加的主观压力
    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的特点决定了警察行为在运作过程中的浓厚的行政等级色彩,警察工作应源之一便是一些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领导常常随意决策,如限期破案,对警察工作盲目的定任务、下指标,而不讲究决策的科学性。其结果是使上命下从的警察在工作中背负着太大的压力,形成一些领导人为的工作应激。比如,领导要求警察的审讯工作在天亮之前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拿不到怎么办,领导给警察施加的工作压力在此时就通过警察转移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当审讯得不到预期结果时,便发生了刑讯逼供的现象。
    3、建立科学合理的警察工作绩效评估体系
    职业发展因素也是引起警察工作应激源之一,而工作绩效的评估直接与其职业发展联系在一起。在当前的公安工作中,尤其是刑事警察的工作,其绩效评估是以警察破获的案件情况来作为评估的主要指标,因此一些警察为了获得职业发展,只有根据这一评估体系来指导其工作方向。由于该工作绩效评估体系注重的是警察破案工作的结果,而并不注重警察工作中的其他一些参量,如警察工作中的守法情况,尤其是程序合法情况,绩效评估标准的单一性和缺乏科学性,使得警察职业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容易形成警察工作应激。
    (四)建立警察心理辅导机制
    通过招警时对新警进行心理测试、评估,以使心理素质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警察队伍,建立警察心理辅导体制则可以对警察进行长期的心理帮助。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如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经常面对突如其来的种种变故,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与从事其他工作的人有很大的差别,容易形成职业性的心理疾病。在国外警察接受经常性的心理治疗和辅导是常例,如警察在经历一场暴力犯罪现场之后,认为心理上受到某种刺激,他们就可以到心理医生处接受治疗,以恢复本来的心理平衡。或者当警察有某种心理障碍时、存在应激状态时使警察的心理障碍可以得到消除,情绪可以得到渲泻,刑讯逼供等暴力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得到降低。
   
   
    注
    [1]孔令智等著,社会心理学新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349,350
    [2]Davidson.R.JDysfunctionintheNeuralCircuitryofEmotionRegulation—ApossiblePreludetoViolence,TheCognitiveNeurosciences,M.S.Gazzniga,Ed.(MITPress,Cambridge,MA,2000),pp1149-1159
    [3]参见B.瑞文,J.儒本著,刘永和编译,社群心理学,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3,180-193页
    [4]同[3]196
    [5][6]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93
    [7][美]PhillipL.Rice著,石林等译,压力与健康,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145
   
   
    作者:陈晓云,女,心理学学士,1971年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讲师
    联系:0591-3700792,Email:cxy1210@163.net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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