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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霸是怎样炼成的——兼论“企业化社群”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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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ShddpI 发表于 2009-2-6 17: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恶霸是怎样炼成的
    ——兼论“企业化社群”与村民自治
   
   
    王怡
   
   
    据报道,山东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下黄村,一个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家财万贯、藏枪数枝,因村民对其贿选表示不满,公然枪伤村民。五连发猎枪,四十余发铅弹,宣泄而出。然后善枪而藏、为之四顾,并口出狂言要和受害人奉陪到底。其“气焰犹胜,暴行孔多”(梁启超语),令人想起开国之初良莠不齐而被彻底消灭的土豪劣绅、财主恶霸,不期而遇于今日。
    尽管这是极个别案例,但农村社会改革开放二十年后,已隐隐然形成了一大批新型的恶霸,和为害一方的恶霸政治。经济改革自农村始,是因为农民最穷,穷得活不下去,才有小岗村的血手印。而近年来被誉为民主体制尝试的村委会选举,也自农村始,不过同样意味着农村最不民主,不民主得活不下去了,才有锅碗瓢盆一齐上阵的海选。
    通常的误解,以为渴望政治体制改革是城市的事,民主自由的理念不过是知识分子嘴边的口红。事实上,对民主与平等权利的奢求,对于日益小资化的市民阶层来说,倒有一半是“生活在别处”的叶公好龙。有了更好,没有拉倒。在近乎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老实说,即便缺乏民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绝大多数情境下又何尝会危及我们的生命财产?因为缺乏最起码的民主秩序,从而危及到多数成员立命安身最起码的生存环境的,恰恰是农村。因为大多数的农民,至今依然活在一个统销统购、集体产权制度和强迫性农业生产(李昌平语)的计划体制下。城市的问题是有了市场上利益追逐的自由,但还缺乏体制上利益伸张的民主化安排。而农村的问题是,在一个企业化的社群里,农民压根就没有利益追逐的个人自由。
    企业化社群,这是我用以称呼农村集体社会的一个概念。我们在谈论村民自治时,往往忽视了农村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架构,即集体经济组织。包产到户初期,有很多人感叹集体化一去不返了,农村成了散户们的农村。但今天回头一看,集体产权制度依然牢牢地将留在土地上的农民捆绑在一起。农民依然拥有双重身份,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一是尽管城乡分离,但始终是生活在农村社会里的“公民”。所以村民自治到底是一个经济概念呢,还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经济民主还是政治民主?是股东们选“董事长”还是公民们选举公共管理人?这个名分上的差别出入很大,现在很多学者都把村民自治当作政治民主的尝试,并希望将来能够推动到县一级的直选,成为自下而上构建民主化权力渊源的一个源头。但这种进路是颇为滑稽的,我们都知道民主不能替代市场,我们也知道不能用民主选举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因为市场的支配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财产权。不是人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农村社会在集体产权制度下归根到底是一个企业化的社群,而企业的本质依照科斯的说法,是拿命令与计划去替代市场上的契约关系,因为命令一个人的成本通常要比契约带来的交易成本低。换言之,“不民主”的企业及其团体财产权,是一种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一般社群是不以效率最大化为首要目标诉求的,所以社会的公共管理就不能像企业一样运作,而要以宪政民主和确保个人自由的诉求为首要。或者说,民主就意味着非企业化和产权上的非团体化,而企业尽管时新以经济民主或扁平化管理为口号,但企业化就意味着非民主化。不然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而像下黄村村支书王家奎这样的土皇帝和新型恶霸,正是集体产权制度下的产物。尽管权钱的交易在城乡都是一样,但恐怕目前还没有一个县长、市长因其公共权力而成为本地最富有的人。然而,村长或村支书就是全村最富的人之一,在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却顺理成章的成为农村社会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出了问题的大邱庄还是没出问题的南街村,都是如此。这个下黄村也不例外。因为村委会主任本质上就是董事长,他的富裕并不仅仅来自于公共权力,还来自于他手中支配着的集体财产权。我们通常会以为党政不分是此类事件的一个原因,以为村支书和村主任这两个职位分开了,就叫做权力制衡。事实上在意识形态治下,董事长兼了党委书记也是没有大碍的,只要董事长不兼村长就行。城市里的人有一种感慨,一天之中最不民主最不自由的时间,就是八小时以内在老板手下干活的时侯。但下了班一出公司大门,一离开团体走上霓虹灯起的街头,就立刻恢复了自由之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这个“霓虹灯起的街头”学者们称之为“市民社会”,并视其为对政治国家和公共权力形成有力制衡的路径。换言之,如何保障整个国家的高层不出现像王家奎这样的流氓政治家?这要靠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和日益强大带来制度民主化的根本力量。
    这至少是我们正看着它生长的一种令人满怀希望的力量。然而农村的问题是什么呢?是农村里根本没有一个叫做“农民社会”的空间。在集体化和企业化的社群里,除了情急之下的暴力抗税,根本看不到一种有希望的力量。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好像一个大军营,承包到户后,所谓承包权归根到底是一种租赁的债权而非物权,农民归根到底是佃农而非自耕农。所以农村就从军营变成了企业。这也是农民在土地征用补偿上完全受制于村委会的原因。就像梁漱溟先生上个世纪所说,横竖是“有个人而无社会”。或者说,农村只有集体而无社会。
    这种局面,在本质上造就了集财产性权力与公共权力于一身的恶霸和土皇帝。不改变这种企业化社群的局面,在集体财产权和企业化村落的架构下谈论村民自治,将使经济逻辑与政治逻辑混为一潭,有可能既没有在政治上得到民主的好处,又在经济上失去了“不民主”的效率,而使“自治”沦为一种鞍钢宪法式的屠龙刀。
    农民必须首先成为公民,佃农必须成为自耕农,承包权必须物权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社会化,而集体所有权必须在个体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框架下得以重塑。否则我看不到村民自治的前景,也看不到它将如何对王家奎这种颐指气使的恶霸产生和平方式下的制衡。
    这一点农民自己看得很清楚,所以王家奎给每家人拿出一点柴米油盐,就把选票给买断了。
   
   
    上面谈产权,接着再谈点文化。费孝通将中国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分为三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横暴的权力”,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契约化的“同意的权力”,另一种则是既非民主也非不民主的“教化式的权力”。费先生认为,中国旧时在上层是“横暴的权力”,但在广大乡村由于经济的约束(黄仁宇的说法是由于数目字管理的缺乏),则是“同意的权力”和“教化式的权力”占据主流。所以费先生认为乡村中国自古以来并非通常认为的那么“专制”。在此基础上中国古代的乡村多半是自治的,农村不仅有社会,而且这个社会还有极强的自组织能力。甚至有人称之为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盛洪)。而这种自治力量的载体,就是本来坐在类似于王家奎位置上的乡村士绅阶层。这个阶层能够成为自治的领袖力量,并不完全在于其财产精英的地位,而更在于其文化精英(教化式的权力)的地位。然而就在费先生对这种乡村架构津津乐道并将之称为“长老统治”的时候(40年代末),随着政权不断下移和城市文明的崛起,农村的劣绅化倾向就已经非常明显了。这种劣绅化倾向为建国后彻底消灭乡村士绅阶层提供了部分的动机和合理性。这种自治力量的消失包括土地改革的产权统一化和重建“教化式权力”的努力,百年以来的政权下移终于将自上而下的政权力量深入到了村一级。农村社会的自治结构便被彻底打破。
    短短几十年,在王家奎这样的村支书身上,我们已经看不到丝毫“长老统治”的痕迹。一方面政权下移使“横暴的权力”开始侵占了其他两种权力自行其是的空间,而政权下移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快速工业化和赶超型经济使得国家对于攫取农村剩余的需求不断增强。而王家奎这样的人,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者,国家只能依靠村一级的“干部”(又是一种党政企三合一的混淆身份)在分散化的农民那里集中起支撑整个基层政权的经济来源。这一点是很多基层政权对乡村一级的恶霸行为网开一面的制度性原因。王家奎在枪击事件后得到的宽容(至今未被起诉,并因“有心脏病”为由未采取强制措施)也要放在这个社会变迁背景下关照,并不是简单看作官官相护而已。
    另一方面,城市和现代商业文明的加速发展,使得知识精英麋聚于都市,加剧了乡村政治劣绅化的倾向,阻断了农村文化精英的自我涵养。这一倾向与集体产权制下的经济改革一结合,其“横暴的权力”就如出柙之虎,势不可挡。
    方法也有两个,就在费先生所言后两种权力里想办法,一种是再次重建“教化式的权力”,与“横暴的权力”软硬兼施。这是政当局正在拼命做着的。另一种是在让农民成为公民、让其权益物权化的前提下,通过真正的村民自治建立契约化的“同意的权力”,成为宪政的一个起点。
    前一种他们轻车熟路,后一种我们筚路蓝缕。
   
   
    王怡/2002-07-31
    【出处】
  《观察》 案件报道详见《齐鲁周刊》【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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