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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翦径”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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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terer 发表于 2009-2-6 22: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翦径”与制度建构
   
   
    于立深
   
   
   
    一种制度建立起来了,为什么有人会不遵守她?为什么有人会没有看到制度的“伟大意义”?传统的结论基本上有两种,一种认为执“法”力度不够,所以要加大和改进执“法”力度。另一种认为,守法者缺乏规则意识和道德意识,所以要提高他们的素质。问题是,如果规则总是外在于个人的意志,个人为什么要去遵守一个与其利益有害(碍)的东西呢?制度建构是否必须经由受约束主体的参加和同意才能获得正当性呢?我想通过司空见惯的“剪径”现象来分析制度建构,可能很有意义。
   
    在武侠小说里,“剪径”是指埋伏在丛林里时刻准备谋财害命的“黑客”,《水浒传》里就有多位“剪径”高手。现代都市里也有“剪径”,是指那些永远遵循“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之法则、贪图便利、任意破坏公园、绿地和植被的自私自利者。旧社会的强盗与走进新时代的市民在行为方式上有着共通之处,他们都曾经执行过“丛林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意识被弱化、遗忘,甚至被故意规避。
   
    我曾作过一个有趣的主题观察:绿地“阡陌众横”与文化素质有何关系。传统上认为,农民、郊区市民、社会闲杂人员趋向于破坏绿地。但是,我发现,即使在大学校园里,绿地被任意裁剪也相当厉害。林间小道有大学本科生踩的,也有硕士生、博士生踩的,甚至教授们也踩。不是因为绿地周围没有路,也不是绿地中间没有路。凭心而论,绿地的设计、布局还是蛮科学和美观的,然而多数人并不想曲径通幽,他们选择了简洁的、直线的林荫路,甚至是充满荆棘和铁栅栏之路。持续地观察还发现:几经周折,绿地中间裸露而斑驳的小路,被管理者按照剪径者的意志重新调整和修缮了,更加便于行走和赏美。虽然多少破坏了美观,破坏植被的现象毕竟减少了。我们承认文化素质的重要性,可是大学校园毕竟是中国文化素质最高的社区,用“素质论”评价大学教授会令舆论哗然。
   
    素质(包括人的知性和德性)并不是导致制度建构失败的根本原因。对人文学者而言,“剪径”现象无疑是我们研究制度建构与修正的一个非常好的标本。制度必须考虑受约束者的利益,制度与行为者之间永远存在一个不可弥补的“缺口”,但是它往往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缺憾”,社会习俗和公共理性可能认同它们。如果我们不承认人的主体性,不解决主体性问题,剪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剪径”还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因为毕竟“林中路”只是一个客体,它本身并无利益主张。如果进入复杂的社会利益链锁当中,争端就更大,制度建构也就更加复杂。这样,一个社会如何选择和执行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一个国家治理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契约化和程序化,这是西方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宪政、法治及其程序。另一种是强制性的通盘计划和管制措施。管制也有两种,一是通过军事组织和力量进行的管制,二是通过计划体制进行的管制。资本主义并不否认计划和管制,只不过其管制和计划决策过程体现了价值多元化、主体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有趣的话语!)和独立性。以契约和程序为中介,制度的决策与执行形成了有效的联系。
   
    相反,中国的诸多制度只关注目的和后果的正当性,否定了正当程序过程。制度建构者不仅素质高而且都是至善主义者,所以,普通人的参政过程被剥夺并被强行灌输和执行规则。如是,造成了制度输出者和制度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制度建构者的精英、至善、仁慈、全能的意识迫使他们自己无法正视问题,又派生了许多新的制度方式,如说教、奖励和惩罚。从而,整个社会进入一个变态的状态。
   
    中国的改革被叫做解放生产力,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她恢复和承认了人的主体性、私人的自治能力,她既是旧制度的解构过程又是新制度的建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一切过于高尚的目标都被修正了。比如,将我国社会主义定性为“初级阶段”、将国家目标定性为“文明、富强、民主”、将经济关系调控手段定义为“市场经济”……,意在降低社会目标,防止手段和目的的冲突。
   
    过去,相当多的制度规则是难以企及的。似乎在踮着脚尖走路和做人,那是一件多么痛苦的事啊!尽管也有感人的一幕——为了心爱的王子,美人鱼可以在针尖上跳舞,每一次旋转都是在“殴心沥血”,她已经不是人了。同样,一个疯狂进行制度建构的社会是危险的。
   
    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制度,其制定时必须适当采纳民间的习俗,因为剪径者内心深处有一个不成文的律令:不让我用手投票,我就用脚投票!在缺乏公域、契约和程序底蕴的前提下,受规则约束者总会自己寻找出一条中间道路以表达意见,制度建构者必须有胆识承认它的正当性。对于制度建构者而言,当制度与制度消费者发生冲突时,他要么改变手段,要么降低目标,要么允许受约束者参与制度过程,从而达致制度目标和手段,单纯的强制是愚蠢的。
   
   
   
    作者简介: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email:ylsz@public.cc.jl.cn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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