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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法律问题变迁之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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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小眼 发表于 2009-2-6 22: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务履行法律问题变迁之考察与反思
             ——从《白毛女》的重新解读开始
    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今儿你欠我的帐,说到天上也要还呀!
                                       —-——《白毛女》中黄世仁语
    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慈善”或是“见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
    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一、可曾改变?
    从《白毛女》所描述的二十世纪至今已有六十余年了。六十年,变革迭出,云卷云舒;六十年,新旧天地,沧海桑田。从历史的进度来理解债务履行法律问题是否变迁无疑是显而易见的,似乎本文的探讨是没有必要、不具意义的。因为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所以,肯定地说,债务履行中的法律问题的变迁必然有过。而明眼人极易举出的例子是如今赊帐的怕欠帐的,而在《白毛女》中,杨白劳是怕极了黄世仁,也就是说,债务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2同时,当前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呆帐、死帐以及法院关于债务关系判决履行难的问题,与《白毛女》中黄世仁私力救济的效力形成极大的反差,这似乎可成为债务履行问题变迁的又一力证。
    纵然如此,笔者仍要再一次疑问:可曾改变?正如伟人所言,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以上例证所述的恰恰只是现象,在这里我所期图的正是要揭开现象的“面纱”,而不管“面纱”后面到底是什么。要揭开“面纱(现象)”,当然就要从“面纱(现象)”本身开始。这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
                  
    二、《白毛女》的法律解读
        《白毛女》的故事是延安鲁迅文艺学院集体创作的一部现实主义力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20世纪40年代河北省西北部的社会关系。从债的的法律关系来看,该剧讲了这样一个关于债务履行的故事。杨白劳是地主黄世仁的佃农,是债务人,向债权人黄世仁借了债,债的标的是“一石五斗租子、二十五块驴打滚的帐”。大年三十晚,债务人杨白劳还未回家,为的是躲避履行债务,而债权人黄世仁还是派人在债务人杨白劳刚刚到家不久就叫到府上要求他还债,并强行变更了债务履行的标的——要以债务人杨白劳的女儿喜儿抵债。这一行为导致了债务人杨白劳的死亡,可是债权人黄世仁还是在大年初一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履行了其债权,把喜儿接到了府上。在债的履行过程中,杨白劳的邻居王大春、李栓、大锁等试图抵制这一履行,但未成功。1
    三、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考
           我们说九十年代债务人处于优势的法律地位是从债务人经常逃债赖帐,而债权人对此却无可奈何这一现象来感知的。可是,单单从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而言,并不能直接得出债务人杨白劳的法律地位弱势的结论,甚至恰恰相反。如第一幕时喜儿唱词:“……年年欠东家的租子,一到快过年的时候,爹就出去躲帐了,今儿年三十晚上,天这么黑,爹怎么还不回来?”而杨白劳一回来也就立刻问催债人穆仁智来过没有,听说二十五日后没有来过时,放心地说:“我看穆仁智这回不会来了,咱欠东家这一石五斗租子、二十五块驴打滚的帐,这回总算又躲过去了。”喜儿也欢喜地说:“又躲过去了,爹!”这表明,债务人杨白劳也敢逃债,而且曾多次躲避债的履行,并且是“恶意”的行为。2 而这些债务中最早的发生于追债时的十四年前,那时喜儿三岁,其母亲死了,杨白劳向黄世仁借了五块钱买棺材。一笔帐躲了十四年,这一行为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恶劣的,今天的人们早就告上法庭以求司法解决。而在《白毛女》一剧中,黄世仁在这之前虽然每年都来催债,却一直没有诉诸司法,也没有采取私力救济强制履行。从这里看,谁能说,杨白劳的法律地位与黄世仁相比处于弱势呢?可能的辩解是,杨白劳之所以敢逃债这么多年或许在于没有签定正式的债务合同,或者没有规定具体履行的期限。前一个假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这之后,杨白劳来到黄府上时,黄世仁首先就是翻“帐本”算了一下杨白劳的欠帐数额。当然,这种“帐本”可能不具有“合同”的效力,也可能不规定具体的还债日期。但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中国农村却一直遵守着一种习俗,那就是所谓的“秋后算帐”,“三十晚上算总帐”。这是广大农村农民在债务履行方面普遍遵守的“法”。3 这就是杨白劳每每过年就出去躲帐的原因,却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明知不可为而为,知“法”犯“法”,无“法”无天,这是否更加表明债务人杨白劳的优势地位呢?
       显然不是,事实上杨白劳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必须从与债相关的社会原因去理解。从我们今天关于债的原理去理解杨、黄之间的债务关系,有以下几方面的瑕疵。一是,从债务的发生原因来看,杨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订立不具有合意性。杨白劳欠的是“租子”,这说明他的收成不好,如果还了债,自己就得挨饿,这种债务关系是为生计所迫。一方当事人连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都没有,也就不可能有真实的合意。二是,从债的内容来看显失公正。如杨白劳实际上是总共借了十块钱帐,但是通过驴打滚利滚利变成了二十五块五毛。三是,从债务履行标的的变更来看,杨白劳也处于弱势地位。如黄世仁提出以喜儿抵债时,杨白劳的抗辩仅仅是以“喜儿是我的命根子,父女两死不能离”,“喜儿这孩子是我的命,她三岁上就了娘,我一泡屎一泡尿把她拉扯大……我怎么也不能离了她”等完全是情感性的话语来试图对黄世仁动之以情,却并不能说出当时法律上的理由甚至是当时道德上的理由来抗辩,这也可以表明,在当时,处于优势的债权人可能有这种债务人无力履行的情况下变更债的履行标的权利。
       另外,值得探讨的关键之处是,杨白劳的行为是否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逃债”呢?笔者拙见,杨白劳年末出走的行为其实并不是我们今天法律意义上所理解的“逃债”,而仅仅是“躲帐”而已。今天的逃债行为会有导致债权人超过诉讼期限丧失胜诉权的可能,而杨白劳的行为只能是拖长了一年的履行期限,没有其他任何导致不还债的可能。正如费孝通所言:“乡土社会在地方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生活是终老是乡。”1 这就表明,杨白劳不具有远走他乡来完全不履行债务这种意义上“逃债”的可能。如杨白劳之友赵大叔建议到口外时,杨白劳叹道:“哪里?口外去?唉,穷家难舍,热土难离呀,到了外头还不是要饿死。”正是农民的这种乡土性使黄世仁有了放心让农民去“躲帐”,而不怕农民一走了之完全逃债的习惯性思维。所以,如果一定要在话语上把杨白劳的行为也归为“逃债”的话,他的行为只能是生存压力下“绝望的逃债”,而与我们今天许多债务人无所畏惧的“自得其乐的逃债”实在是天壤之别。
       所以说,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确实已经改变,而这一改变并不能简单地从“逃债”或“不逃债”的现象中得出结论。这一结论的得出只能是从社会制度的变迁导致个人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中发掘,因为经济上的独立性才有可能产生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四、债务履行的有效性考
                      在《白毛女》中,当债务人杨白劳多次“躲帐”后,债权人黄世仁最后依靠私力救济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而今天我们的债权人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甚至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都未必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本文关于债务履行有效性问题探讨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黄世仁的私力救济会如此有效?并且是在变更了债的履行标的的情形下。对旧社会苦大仇深的人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黄世仁是地主,他有打手。确实如此,如第一幕第四场穆仁智来带喜儿时,王大春和李栓试图反抗,但是打手们上去以盒子枪对住了他们制止了他们的反抗。但是仅仅限于这一点理解显然是不够充分的。因为采取这种强制的暴力手段并不是黄世仁追债所首位依赖的。如在第一幕第二场他吩呼穆仁智初一去带喜儿时就说:“还有,千万不要把风声闹大了,大年初一,不大好,给那些穷人们闹出去,有理也说不清,有人问就说老太太要看看喜儿,领喜儿来给老太太拜年的。”可见黄世仁始终是认为他的行为是有理的,这也就是说他即使使用武力也不是不具正当性,只是怕与穷人矛盾激化而采取一些策略性的行为来实现债权。那么,黄世仁是否真的有理呢?我们可以从穆仁智带走喜儿过程中的对白来分析。
                      穆:(一翻脸)好,那咱们打开窗子说亮话,老杨把喜儿卖给咱们少东家了,这是文书,(掏出文书)老杨按了手印的,天理人情都摆在这里……
                      …………
                      赵:穆先生,……这道理也太说不过去了,孩子爹才死了,大年初一就来拉人走!
                      穆:什么叫理,(指文书)这就是理。少管闲事。
                      婶:穆先生,你叫孩子送她爹入了土再……
                      …………
                      婶:穆先生,我求求你,叫孩子给她爹带个孝吧!
                      穆:好,带个孝!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大叔、王大婶等年纪较大者的“求情”是非常有礼貌的,总是先敬称一声:穆先生。如果这不能解释为是因为他们理屈气短的话,那至少可以认定的是,他们都认为穆仁智的手中文书(债的发生根据)是有理的,具有正当性。而众人的抗辩也只能是求“情”,而不是求“理”。他们的抗辩目的也只是为了迟延履行,并没有否定其文书的效力。他们抗辩的理由也是孝道的内容。如“孩子爹才死了”“送她爹入土”、“带个孝”之类的东西。穆仁智却也作出了让步同意让喜儿带个孝。可见,众人都认同“文书按了手印就有效”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只有用“孝道”这样的习俗来抗辩才有效,是因为两者在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那就是,两者都是习惯或传统。费孝通先生称之为“礼”,并认为在乡土社会中实际起着“法”的作用。1 既然如此,那么黄世仁这种追债行为确实是依“法”而为的行为。这也是债务人杨白劳等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原因。如杨白劳不愿按手印以喜儿抵债时说:“我……我……我找个说话的地方去!”(欲冲出门去)。而穆仁智的反映是:(拍案)“那里说话去!县长和咱们少东家是朋友,这就是衙门口,你到哪里说话去!”这里固然表明地主阶级联合对农民的压迫,却也同样表明了农村中地主阶级对司法权的事实上的垄断。这种状况的形成还是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单位是村落,孤立、隔膜是村和村之间关系来说的。”再加之中国社会的“差别格局”,导致了单一村落中地主占有了司法权。2而杨白劳等人所处的杨格村地处河北西北部的偏远农村,再加上当时的战争环境动荡不安,中央或上层的权力难以渗透到这些地区,所以当权者选择黄世仁这样的同阶层的人来贯彻其统治是必然的。3“ 此外,后革命国家还竭力把社区宗族调解制度化,以扩展自己的的影响力。过去调解者因事而定,此时政府都要求专设官员负责调整事务,并由社区干部组成半正式的调解委员会配合其工作。这种农村调解组织构成了中国司法中一种新型的第三领域。”4  所以,如果是非战争时期的话,假定杨格村没有完全隔绝,那么其司法权中至少是有一部分(即国家主权支配和个体意思自治之外的第三领域)是实际上被黄世仁控制的;而在战争时期完全隔绝的状态下,那么其司法权就全部被黄世仁所控制。可见,杨格村的司法机关确实是黄府。行笔至此,我们才对黄世仁的“私力救济”如此的有效而恍然大悟。因为他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司法救济,是基于他自己所拥有的“司法权”,以“礼”这种“法”为依据,以武装力量(其打手)为后盾的公力救济。
                      但是,这还是不能消除我们的另一个困惑,为什么今天我们的司法救济往往没有效果 ?5  有的学者认为是由于当今社会财产和人员的流动性所致,有些人逃债不仅可以“跑了和尚”,甚至可能连“庙都跑了。”6笔者赞同这是履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但也认为这只是不充分、非主要的原因。因为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作为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法律必然受到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是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我们就必须抓住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而这还是不能脱离问题本身所处的范畴。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我国加速经济领域的法律移植,这种移植过程中注重了对于个体独立性及意愿性的保护,更加尊重个人自由。这是经济生活对于债的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而“同培育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相比,一个蒙昧未开化社会的行为规则便更为具体:它们不仅划定个人可以自己决定其行为的领域,而且往往也具体规定了,为了达到一定的结果,应该如何去行动,或者在一定的地点、一定的时间该做行为。”1这可能是黄世仁的以“礼”为依据的手段更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礼”无所不在,而如今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却明显的幼稚,存在着价值的缺陷。如只要不赖帐,而想方设法不还债在我国是绝对不构成诈骗罪的,那么没有刑罚权的强力后盾,债权人处于非常虚弱的地位。或许,这种法律规制的不均衡是源于对封建社会中债务双方不均衡的一种纠正,但无疑它又走向了另一个误区,以致“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
                                
    五、无结论后的反思
    当把最后一块“面纱”揭开之后,我们发现,再回归本文开始的疑问似乎是没有多大意义了,因为我们几乎都无法在“变”和“未变”中得出一个比较确定的结论。因为从对债务双方当事人地位、债务强制履行的有效性考察来看,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但这些变迁的背后影藏的是同一个导演,即:中国社会在过去六十多年所经历的从“乡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艰难历程。所以说其“艰难”,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乡土性的顽固抵抗所致。由于中国社会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几乎可以完全肯定仍有许多的地区在债的履行方面依然遵守着习俗和传统的支配,尽管这种习俗和传统与杨白劳所处的时候已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其本质上仍是“礼”3,这种意义而言它是不变的。所以说,对于债的履行的法律问题是否变的回答只能是如此概括:确已改变,但未全变,还在变。
    这种“变”是由于人们对更加优良秩序的追求,因为秩序是社会的共同需要。然而,“秩序不是人们从外部向社会施加的压力,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4 为了这种平衡,我们从封建的“礼”走向现代的“法”,却依然未能构建一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平衡。这就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后我们不得不反思的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今天“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展自由。”5可是立法者将这种自由的法律理念的着重点置于对债务人地位的尊重,却忽略了“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能为未经有意识设计的东西提供生长的机会,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起有益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那些自由生长出来的制度。”并且,“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受传统约束的社会”6正是这种价值选择的严重偏向导致“礼”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一无例外地被漠视和抛弃。
    当我们终于不得不承认我们制度创新未成,而制度的缺陷已显之后,我们也就不得不再次以一种宽容之心来反观生于斯长于斯的“礼”,除去其体现封建性的残酷和野蛮之外,7它是不是还有点实在,有点可爱呢?可胸怀着神圣法治理想的人们却依然倘徉于这样一种诗意的追求之中:或许,远方的东西/对我们来说,都有一种诱惑/不是诱惑于美丽/就是诱惑于传说。8
    “美丽”和“传说”能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吗?
   
    债务履行法律问题变迁之考察与反思
             ——从《白毛女》的重新解读开始
    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今儿你欠我的帐,说到天上也要还呀!
                                       —-——《白毛女》中黄世仁语
    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慈善”或是“见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
    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一、可曾改变?
    从《白毛女》所描述的二十世纪至今已有六十余年了。六十年,变革迭出,云卷云舒;六十年,新旧天地,沧海桑田。从历史的进度来理解债务履行法律问题是否变迁无疑是显而易见的,似乎本文的探讨是没有必要、不具意义的。因为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所以,肯定地说,债务履行中的法律问题的变迁必然有过。而明眼人极易举出的例子是如今赊帐的怕欠帐的,而在《白毛女》中,杨白劳是怕极了黄世仁,也就是说,债务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2同时,当前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呆帐、死帐以及法院关于债务关系判决履行难的问题,与《白毛女》中黄世仁私力救济的效力形成极大的反差,这似乎可成为债务履行问题变迁的又一力证。
    纵然如此,笔者仍要再一次疑问:可曾改变?正如伟人所言,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以上例证所述的恰恰只是现象,在这里我所期图的正是要揭开现象的“面纱”,而不管“面纱”后面到底是什么。要揭开“面纱(现象)”,当然就要从“面纱(现象)”本身开始。这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
                  
    二、《白毛女》的法律解读
        《白毛女》的故事是延安鲁迅文艺学院集体创作的一部现实主义力作。比较真实地反映了20世纪40年代河北省西北部的社会关系。从债的的法律关系来看,该剧讲了这样一个关于债务履行的故事。杨白劳是地主黄世仁的佃农,是债务人,向债权人黄世仁借了债,债的标的是“一石五斗租子、二十五块驴打滚的帐”。大年三十晚,债务人杨白劳还未回家,为的是躲避履行债务,而债权人黄世仁还是派人在债务人杨白劳刚刚到家不久就叫到府上要求他还债,并强行变更了债务履行的标的——要以债务人杨白劳的女儿喜儿抵债。这一行为导致了债务人杨白劳的死亡,可是债权人黄世仁还是在大年初一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履行了其债权,把喜儿接到了府上。在债的履行过程中,杨白劳的邻居王大春、李栓、大锁等试图抵制这一履行,但未成功。1
    三、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考
           我们说九十年代债务人处于优势的法律地位是从债务人经常逃债赖帐,而债权人对此却无可奈何这一现象来感知的。可是,单单从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而言,并不能直接得出债务人杨白劳的法律地位弱势的结论,甚至恰恰相反。如第一幕时喜儿唱词:“……年年欠东家的租子,一到快过年的时候,爹就出去躲帐了,今儿年三十晚上,天这么黑,爹怎么还不回来?”而杨白劳一回来也就立刻问催债人穆仁智来过没有,听说二十五日后没有来过时,放心地说:“我看穆仁智这回不会来了,咱欠东家这一石五斗租子、二十五块驴打滚的帐,这回总算又躲过去了。”喜儿也欢喜地说:“又躲过去了,爹!”这表明,债务人杨白劳也敢逃债,而且曾多次躲避债的履行,并且是“恶意”的行为。2 而这些债务中最早的发生于追债时的十四年前,那时喜儿三岁,其母亲死了,杨白劳向黄世仁借了五块钱买棺材。一笔帐躲了十四年,这一行为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恶劣的,今天的人们早就告上法庭以求司法解决。而在《白毛女》一剧中,黄世仁在这之前虽然每年都来催债,却一直没有诉诸司法,也没有采取私力救济强制履行。从这里看,谁能说,杨白劳的法律地位与黄世仁相比处于弱势呢?可能的辩解是,杨白劳之所以敢逃债这么多年或许在于没有签定正式的债务合同,或者没有规定具体履行的期限。前一个假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这之后,杨白劳来到黄府上时,黄世仁首先就是翻“帐本”算了一下杨白劳的欠帐数额。当然,这种“帐本”可能不具有“合同”的效力,也可能不规定具体的还债日期。但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中国农村却一直遵守着一种习俗,那就是所谓的“秋后算帐”,“三十晚上算总帐”。这是广大农村农民在债务履行方面普遍遵守的“法”。3 这就是杨白劳每每过年就出去躲帐的原因,却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明知不可为而为,知“法”犯“法”,无“法”无天,这是否更加表明债务人杨白劳的优势地位呢?
       显然不是,事实上杨白劳确实是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必须从与债相关的社会原因去理解。从我们今天关于债的原理去理解杨、黄之间的债务关系,有以下几方面的瑕疵。一是,从债务的发生原因来看,杨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订立不具有合意性。杨白劳欠的是“租子”,这说明他的收成不好,如果还了债,自己就得挨饿,这种债务关系是为生计所迫。一方当事人连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都没有,也就不可能有真实的合意。二是,从债的内容来看显失公正。如杨白劳实际上是总共借了十块钱帐,但是通过驴打滚利滚利变成了二十五块五毛。三是,从债务履行标的的变更来看,杨白劳也处于弱势地位。如黄世仁提出以喜儿抵债时,杨白劳的抗辩仅仅是以“喜儿是我的命根子,父女两死不能离”,“喜儿这孩子是我的命,她三岁上就了娘,我一泡屎一泡尿把她拉扯大……我怎么也不能离了她”等完全是情感性的话语来试图对黄世仁动之以情,却并不能说出当时法律上的理由甚至是当时道德上的理由来抗辩,这也可以表明,在当时,处于优势的债权人可能有这种债务人无力履行的情况下变更债的履行标的权利。
       另外,值得探讨的关键之处是,杨白劳的行为是否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逃债”呢?笔者拙见,杨白劳年末出走的行为其实并不是我们今天法律意义上所理解的“逃债”,而仅仅是“躲帐”而已。今天的逃债行为会有导致债权人超过诉讼期限丧失胜诉权的可能,而杨白劳的行为只能是拖长了一年的履行期限,没有其他任何导致不还债的可能。正如费孝通所言:“乡土社会在地方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生活是终老是乡。”1 这就表明,杨白劳不具有远走他乡来完全不履行债务这种意义上“逃债”的可能。如杨白劳之友赵大叔建议到口外时,杨白劳叹道:“哪里?口外去?唉,穷家难舍,热土难离呀,到了外头还不是要饿死。”正是农民的这种乡土性使黄世仁有了放心让农民去“躲帐”,而不怕农民一走了之完全逃债的习惯性思维。所以,如果一定要在话语上把杨白劳的行为也归为“逃债”的话,他的行为只能是生存压力下“绝望的逃债”,而与我们今天许多债务人无所畏惧的“自得其乐的逃债”实在是天壤之别。
       所以说,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确实已经改变,而这一改变并不能简单地从“逃债”或“不逃债”的现象中得出结论。这一结论的得出只能是从社会制度的变迁导致个人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中发掘,因为经济上的独立性才有可能产生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四、债务履行的有效性考
                      在《白毛女》中,当债务人杨白劳多次“躲帐”后,债权人黄世仁最后依靠私力救济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而今天我们的债权人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甚至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都未必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本文关于债务履行有效性问题探讨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黄世仁的私力救济会如此有效?并且是在变更了债的履行标的的情形下。对旧社会苦大仇深的人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黄世仁是地主,他有打手。确实如此,如第一幕第四场穆仁智来带喜儿时,王大春和李栓试图反抗,但是打手们上去以盒子枪对住了他们制止了他们的反抗。但是仅仅限于这一点理解显然是不够充分的。因为采取这种强制的暴力手段并不是黄世仁追债所首位依赖的。如在第一幕第二场他吩呼穆仁智初一去带喜儿时就说:“还有,千万不要把风声闹大了,大年初一,不大好,给那些穷人们闹出去,有理也说不清,有人问就说老太太要看看喜儿,领喜儿来给老太太拜年的。”可见黄世仁始终是认为他的行为是有理的,这也就是说他即使使用武力也不是不具正当性,只是怕与穷人矛盾激化而采取一些策略性的行为来实现债权。那么,黄世仁是否真的有理呢?我们可以从穆仁智带走喜儿过程中的对白来分析。
                      穆:(一翻脸)好,那咱们打开窗子说亮话,老杨把喜儿卖给咱们少东家了,这是文书,(掏出文书)老杨按了手印的,天理人情都摆在这里……
                      …………
                      赵:穆先生,……这道理也太说不过去了,孩子爹才死了,大年初一就来拉人走!
                      穆:什么叫理,(指文书)这就是理。少管闲事。
                      婶:穆先生,你叫孩子送她爹入了土再……
                      …………
                      婶:穆先生,我求求你,叫孩子给她爹带个孝吧!
                      穆:好,带个孝!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大叔、王大婶等年纪较大者的“求情”是非常有礼貌的,总是先敬称一声:穆先生。如果这不能解释为是因为他们理屈气短的话,那至少可以认定的是,他们都认为穆仁智的手中文书(债的发生根据)是有理的,具有正当性。而众人的抗辩也只能是求“情”,而不是求“理”。他们的抗辩目的也只是为了迟延履行,并没有否定其文书的效力。他们抗辩的理由也是孝道的内容。如“孩子爹才死了”“送她爹入土”、“带个孝”之类的东西。穆仁智却也作出了让步同意让喜儿带个孝。可见,众人都认同“文书按了手印就有效”这样的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只有用“孝道”这样的习俗来抗辩才有效,是因为两者在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那就是,两者都是习惯或传统。费孝通先生称之为“礼”,并认为在乡土社会中实际起着“法”的作用。1 既然如此,那么黄世仁这种追债行为确实是依“法”而为的行为。这也是债务人杨白劳等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去保护自己的原因。如杨白劳不愿按手印以喜儿抵债时说:“我……我……我找个说话的地方去!”(欲冲出门去)。而穆仁智的反映是:(拍案)“那里说话去!县长和咱们少东家是朋友,这就是衙门口,你到哪里说话去!”这里固然表明地主阶级联合对农民的压迫,却也同样表明了农村中地主阶级对司法权的事实上的垄断。这种状况的形成还是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单位是村落,孤立、隔膜是村和村之间关系来说的。”再加之中国社会的“差别格局”,导致了单一村落中地主占有了司法权。2而杨白劳等人所处的杨格村地处河北西北部的偏远农村,再加上当时的战争环境动荡不安,中央或上层的权力难以渗透到这些地区,所以当权者选择黄世仁这样的同阶层的人来贯彻其统治是必然的。3“ 此外,后革命国家还竭力把社区宗族调解制度化,以扩展自己的的影响力。过去调解者因事而定,此时政府都要求专设官员负责调整事务,并由社区干部组成半正式的调解委员会配合其工作。这种农村调解组织构成了中国司法中一种新型的第三领域。”4  所以,如果是非战争时期的话,假定杨格村没有完全隔绝,那么其司法权中至少是有一部分(即国家主权支配和个体意思自治之外的第三领域)是实际上被黄世仁控制的;而在战争时期完全隔绝的状态下,那么其司法权就全部被黄世仁所控制。可见,杨格村的司法机关确实是黄府。行笔至此,我们才对黄世仁的“私力救济”如此的有效而恍然大悟。因为他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司法救济,是基于他自己所拥有的“司法权”,以“礼”这种“法”为依据,以武装力量(其打手)为后盾的公力救济。
                      但是,这还是不能消除我们的另一个困惑,为什么今天我们的司法救济往往没有效果 ?5  有的学者认为是由于当今社会财产和人员的流动性所致,有些人逃债不仅可以“跑了和尚”,甚至可能连“庙都跑了。”6笔者赞同这是履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但也认为这只是不充分、非主要的原因。因为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作为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法律必然受到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是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我们就必须抓住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而这还是不能脱离问题本身所处的范畴。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我国加速经济领域的法律移植,这种移植过程中注重了对于个体独立性及意愿性的保护,更加尊重个人自由。这是经济生活对于债的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而“同培育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的法律相比,一个蒙昧未开化社会的行为规则便更为具体:它们不仅划定个人可以自己决定其行为的领域,而且往往也具体规定了,为了达到一定的结果,应该如何去行动,或者在一定的地点、一定的时间该做行为。”1这可能是黄世仁的以“礼”为依据的手段更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礼”无所不在,而如今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却明显的幼稚,存在着价值的缺陷。如只要不赖帐,而想方设法不还债在我国是绝对不构成诈骗罪的,那么没有刑罚权的强力后盾,债权人处于非常虚弱的地位。或许,这种法律规制的不均衡是源于对封建社会中债务双方不均衡的一种纠正,但无疑它又走向了另一个误区,以致“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
                                
    五、无结论后的反思
    当把最后一块“面纱”揭开之后,我们发现,再回归本文开始的疑问似乎是没有多大意义了,因为我们几乎都无法在“变”和“未变”中得出一个比较确定的结论。因为从对债务双方当事人地位、债务强制履行的有效性考察来看,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但这些变迁的背后影藏的是同一个导演,即:中国社会在过去六十多年所经历的从“乡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艰难历程。所以说其“艰难”,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乡土性的顽固抵抗所致。由于中国社会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几乎可以完全肯定仍有许多的地区在债的履行方面依然遵守着习俗和传统的支配,尽管这种习俗和传统与杨白劳所处的时候已有了一定的改变,但其本质上仍是“礼”3,这种意义而言它是不变的。所以说,对于债的履行的法律问题是否变的回答只能是如此概括:确已改变,但未全变,还在变。
    这种“变”是由于人们对更加优良秩序的追求,因为秩序是社会的共同需要。然而,“秩序不是人们从外部向社会施加的压力,秩序是在社会内部建立的平衡”。4 为了这种平衡,我们从封建的“礼”走向现代的“法”,却依然未能构建一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平衡。这就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后我们不得不反思的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今天“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展自由。”5可是立法者将这种自由的法律理念的着重点置于对债务人地位的尊重,却忽略了“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能为未经有意识设计的东西提供生长的机会,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起有益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那些自由生长出来的制度。”并且,“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受传统约束的社会”6正是这种价值选择的严重偏向导致“礼”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一无例外地被漠视和抛弃。
    当我们终于不得不承认我们制度创新未成,而制度的缺陷已显之后,我们也就不得不再次以一种宽容之心来反观生于斯长于斯的“礼”,除去其体现封建性的残酷和野蛮之外,7它是不是还有点实在,有点可爱呢?可胸怀着神圣法治理想的人们却依然倘徉于这样一种诗意的追求之中:或许,远方的东西/对我们来说,都有一种诱惑/不是诱惑于美丽/就是诱惑于传说。8
    “美丽”和“传说”能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吗?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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