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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院“敞门纳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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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个野兔 发表于 2009-2-7 17: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笔者在报刊上看到一则介绍"先进经验"的消息,说是山东某法院痛下决心,撤掉大门值勤法警,敞开法院大门,当事人不论什么身份,不论反映什么案情,都可以随时出入法院;当事人要见法院院长,任何人不得阻拦……这种"敞门纳谏"的接访方式反映了该院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和对群众疾苦的关心,与某些地方法院忽视甚至排斥信访、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相比,显然难得、可贵。但这种做法是否应该提倡,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有以下这么几点理由:
/ L. p$ @( k0 d+ M4 `  从现行审判方式的特点来看,当事人举证质证均应当在庭审之上,法官主要依靠庭审来查清事实作出裁判。为了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或者偏听偏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均确立了"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院长或庭长批准会见,也应当在办公场所由两名法官或者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以上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将会见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法官违反了上述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有权要求其回避。禁止单方接触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办公室与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就符合了要求,这种会见虽然体现了诉讼活动的公开性,但并不能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上述某法院允许当事人不论反映什么案情都可以随时出入法院,甚至连法院院长的办公室也畅通无阻,它怎么能保证当事人不与承办其案件的法官单方接触呢?怎么能保证听了当事人一面之词的院长不会对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施加压力,造成消极影响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距离,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雨水情"要不得!& q9 w( U0 M' \8 N2 i9 |, r/ ^& J
  从办公场所的特点来看,法院的办公场所应当有一个比较安宁不受外界干扰的环境。法官除了开庭审案外,还需抽出足够的时间分析研究案情,查找法律依据,撰写法律文书以及从事其它一系列相关工作。法院院长更不清闲,除了外出、开会外,还要处理法院日常大大小小的行政事务,而且适应法院改革的需要,一些地方法院的院长还承担了比较繁重的审判任务,亲自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法院信访量随着受理案件量逐年递增的今天,如果允许不论什么身份的当事人不论反映什么案情都可以径直找院长,院长能忙得过来吗?即使院长有这样的精力,这一做法也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为现代法治强调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不仅包括法院整体的独立,还包括法官个体的独立,即使是法院院长也不得随意干涉承办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频繁地出入于法官的办公场所,法官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来应付各种身份各种脾性各种心态的当事人,有时法官还会遭到一些不明事理的当事人的无理纠缠、取闹,法院的办公秩序会不会因此陷入混乱呢?何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其特殊性,它象征着法律至高无上,是人们心目中权威而神圣的殿堂。在法治国家,法院建筑往往气势雄伟、庄严肃穆,给人一种浓浓的司法神秘感。美国最高法院门前的台阶有若干层,人们攀完所有的台阶以后已经觉得很累了,相比之下,我们允许当事人所顾忌地在法院里走来走去,甚至连法院院长的办公室也来去自如,审判机关在人们心目中还有神圣可言吗?
' p6 s) g% k, G6 N; \  从法官职业的特点来看,法官操纵着生杀予夺的裁判大权,一些当事人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达到目的就会动起歪脑筋。法院没有守门人核实来往人员的身份来意,有谁知道出入法官办公场所的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什么人呢?如今说情之风盛行,谁能保证来找法官的一些人不会以反映案情为名而行说情甚至行贿之实呢?另一方面,法官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法官处断案件不可能让所有的当事人满意,法官的人身安全时常会受到威胁。近几年来,在法院审判区或办公区暴力袭击法院干警的事件并不鲜见。法院作为位高权重的国家机关,如果连守门值勤的人都不用了,没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意外,怎么办?; [4 _, [8 x% ^2 o( O% Z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信访工作要有个"度",最好安排专人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场所接待来访当事人,并要明确可以接访的事项。其实,当事人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服可以依法上访或申诉,对已经立案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法官一般没有在庭审之外随时接受当事人一方来访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可以作为法院信访处理的情况并不多。法院不同于"信访局",它的信访工作具有特殊性,如果信访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不仅会使法院的信访工作误入歧途,而且还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实际上,老百姓最感到高兴的不是法院院长的办公室可以随意进出了,而是法院的法官能够公正廉洁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如果法官能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庭审之上,能把更多的矛盾化解在庭审之中,当事人找院长的现象也就不会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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