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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的胸襟气度与死囚的诚信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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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qshm 发表于 2009-2-7 17: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达到了一种朕不负卿,卿亦不负朕互信唐太宗是一代有道明君,不仅表现在他的文治武功上,更表现在他的胸襟气度上,《资治通鉴》中的一段记载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w. @- T+ x! v+ F7 ^
  "辛末,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的理想效果。
! q. b: S9 k; _4 Y2 U3 e  唐太宗纵遣天下死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被纵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问题一是死囚何以能视死如归?问题二是死囚既然被纵谴,又无人督帅,按说已脱离危险地带,生命诚可贵,何不逃之夭夭?2 H* V0 Z7 b6 g& F. @
  在没有外界约束前题下主动接受国家刑罚审判的行为本身,说明诚信在死囚价值观念中比生存安全更重要,问题在于是死囚何以诚信如斯,置宝贵的生命于不顾,前来就死?原因大约有以下几方面;( Q4 g# m& R1 P5 V
  一是《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得古今之中平,尽去前朝酷刑,套用今天的话说,《唐律》属于良法之治。治理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国家的立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管仲说的"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达到一种"令须民心"的效果。《唐律》在制定时就本着法务宽简,宽仁慎刑的精神进行。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务求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赦令》)。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基于"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理念(《刑法》)。他还特别强调,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资治通鉴·唐纪十》)。凡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贞观政要·赦令》),切忌草率从事。对待立法或修改法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更法度。
, ~' }5 J  ^( L5 V- Y! A  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之后,就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本来唐高祖李渊制定《武德律》时,就曾经"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武德律》比隋律已经减轻了许多。可是在贞观年间,李世民仍然认为"旧律令重",所以对《武德律》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共立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资治通鉴·唐纪十》),尤其对死刑一再从轻,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这样一来,比从前的死刑规定,几乎减少一半。此外还制定了"议、请、减、赎、当、免"的制度(见《旧唐书·刑法志》),又为减少死囚的求生之路开了一个口子。从立法上看凡是被判处死刑的都是杀不可之人。6 o+ r2 B3 R, O) r' E/ ]
  二是在死刑适用上遵守严格的程序
, q( T$ S8 f6 m8 a' x& p, Q  A  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呼!""决死囚者,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者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由是活者甚么,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5]。唐太宗认为,死刑至重,事关人命,须格外重视,所以对死刑犯要实行三覆奏,向皇帝报告三次,目的是对死刑的实行与否能在深思熟虑后,决定是否实行死刑,因为唐太宗清楚地认识到对人犯实行死刑并不是统治者的胜利,而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德化社会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然而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不能体悟圣意,其间必有冤枉者。实行三覆奏,把死刑核准权收归皇上一人,能有效地减少死刑,枉绝冤枉。死刑只能适用那些依法非杀不可,并且没有可矜情节的囚犯。同时唐太宗规定实行死刑之日,尚食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因为酒能乱性,音乐能使人沉缅于情感这中,不能进行理性思维,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让皇帝进行冷静思考,以免错杀无辜。后来,唐太宗觉得三覆奏还不够,特别是在错杀张蕴古之后,规定了五复奏并且前三次和后两次复奏之间必须有时间间隔,不能在须臾之间完成。这样经过三复奏和五覆奏程序杀掉的囚犯基本上都是该杀的,所以囚犯在被判处死刑之后,觉得自己也是罪无可赦,并且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所以他们能够在无人督帅的情况下,第二年秋天来京受刑。4 V/ u& k7 U) R
  三是唐太宗对囚犯进行了终极的人文关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悲,既使是应死之人,其悲苦状也是令人同情的。死囚或许有白发父母在堂,或许有娇妻幼儿令他牵挂,那么在其临死之前,让其回家告慰一下父母,抚慰一番妻子,对父母尽一年孝道,对妻对子尽一年夫道父道,亦是上合天道,下合人情的。一年之内,死囚们已做了他们该做的,说了他们该说的话,在临死之前能享受一番亲情,让他们去死,他们会觉得尘世已无令他们牵挂之事,之人、之情,他们去死也是含笑而死。如果说他们还欠了什么,那么欠的只是对皇帝天大人情,所以皇帝令他们第二年秋天来受死。尽管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亡匿者。唐太宗以一个明君的胸襟气度,同情囚犯、相信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囚犯以同样的诚信回报太宗,如期自诣朝堂,所以死囚的诚信并非是无因之果,他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回报唐太宗。死囚无一亡匿成了唐太宗的明君之道,贤人之道,王者之道。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来的,他们如期而归也就不足为怪了。
* e( _! h8 ~3 W: O  唐太宗的宽容与死囚的诚信在今天看来仍有其价值,特别是在今天信用失范,人不守信,人们很有必要重新审视"诚信"价值。8 X! p: S9 `' c& [- F4 U1 y
  诚信价值之一是,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加快交易的成功率。市场经济是一个商品流通的经济,人、财、物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和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一方面进行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考虑交易的安全。如果一笔交易不安全,不仅无利润可言,而且往往导致血本无归,因而利润最大化必须是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的利润最大化。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在商品交易中增加了保证、担保、质押、抵押,并且制定了《担保法》。《担保法》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商品经济成熟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诚信价值弱化的表征。保证的增加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增加,交易最理想状态是商品经济主体人皆尧禹,本着诚信的原则以成人成己、爱人如己的心态进行交易,利润才能最大化地实现,所以商品经济呼唤诚信原则,交易主体须要诚信理念。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程度与市场利润是成正比例,所以市场经济不能没有诚信。在没有诚信的市场经济人们为了保证资金、商品的安全,将会拒绝交易,因为静状态下资金是最安全的,但静止状态下的资金是不可能增加社会总财富的。' `0 d2 \# W% b: g
  诚信原则价值之二。是为人们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减轻人们的心理压力。登伯格(Dewburg)和恩德曼(Endmann)将诚信解释为"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上道德的基础",诚信本质是爱人如己,如果大家都本着诚信原则去行事,都爱人如己。在交易中诚实不欺,善意行事,爱己及人,那么这种预期就能够实现。合理的预期,就是为人们生活提供一种秩序,人们只要遵守这些秩序就能实现人们的预期。正在马斯洛所言"我们社会中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组织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诚信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种连续的、稳定的、可预期的生活状态,商品主体之间本着诚信进行交易,基于诚实不欺,恪守交易习惯进行交易,这就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交易上的安全,能缓解交易主体之间心理上紧张状态。人们挣钱是为更好地体面生活,但如果在挣钱中绞尽脑汁、步步设防,岂不活得太累?所以无论是进行商品交易还是为人处事岂能不讲诚信,古人早就说过“人无信不立”。看来在对待“诚信”的态度上,我们不妨学习一下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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