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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墙体标语看官民双方的私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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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mujeu 发表于 2009-2-7 17: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在农村或去过农村的人都会很容易的注意到农民房屋墙体上的一道特色──墙体标语。且不说这些标语内容的五花八门,用语的或俗或雅,如果从内容上将其归类,则无外乎政治宣传用语与商业广告两类;相应的,其对应的主题则一类是政府机构或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公共组织,另一类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
! X0 k1 D) I6 ?1 v1 q0 d5 s  据笔者的多年观察,商业广告出现在农村墙体上也是近几年刚出现之事。至于政治宣传口号则源远流长,远的不说,近的可追溯到文化大革命中的大字报,改革开放以后也一路延续下来,只不过改变了内容。但与商业广告相比,其则呈现你增我减的趋势。
; }, m: h/ h0 b1 [* T- H1 J  这种趋势实际上反应了中国官民双方对待私权的态度。从这两种标语的主体来看,分别反映了公共权力与“小私有者”(农民)之间的关系,后者毫无疑问应是民法上所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前者涉及的是征用法律制度,反映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则是《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此虽未言及对其他权利的征用,但学理上一般做扩大解释,认为是应有之意;后者是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契约制度自无疑义。
: A! O( z+ L/ M$ ]- d' F' W; f  一般认为,征用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据法律之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制度。尽管《宪法》中并未规定征用的补偿机制,但学理上则一致呼吁应加以补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大国家、小社会,强政府、弱个人的社会现实,征用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依照法律名义无偿剥夺私人合法财产的工具,甚至沦为某些不良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这种观念将个人看作是国家的附庸,忽视了私人的主体资格,认为私人的财产只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反应在墙体标语上,几乎所有的的政治宣传都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更遑论补偿。而对于商业广告,根据笔者对苏、皖、鄂、豫几省若干地区的调查,绝大部分墙体商业广告并没有征的农民同意,给付报酬者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更为常见。
0 `# S+ v7 l5 Q4 \) P4 `  ~  这种现象,一方面是政府和某些机构对他人权利的漠视,说的严重一点,就是官僚主义作风。其根源也许在于行使权利的天然扩张性。但更为重要的也许是在于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薄弱。毫无疑问,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农民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这种权能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就是农民可以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房屋的任何部分,只要其不违反公序良俗;从消极方面来说则是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无理干涉,除非是法律对其加以限制。英国学者布莱克斯通说过:“没有任何事物像所有权这样能够普遍的激发人的想象力和触动人的情怀。”然而,我们的农民暂时还没有这样的胸怀,他们对于权力(包括比自己强大的主体)服从的惯性仍没有消除。如果说对政治宣传标语的不闻不问是对于权利的敬畏或者是对公共利益的支持,那么对商业广告的态度无论如何只能说是对于权利的麻木。可以认为我不要那些许补偿或者报酬,但起码要对“侵犯”到我的私权的事情表达我的关注,这不仅仅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须知权利的得到正是在于点点滴滴的积累。送上门的维权机会尚不把握,何谈为权利而斗争进而为法律而斗争?!& s0 ]6 v0 T& _6 w9 ^
  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对征收或征用应给予补偿,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进步,它依根本大法的形式合理规范征收征用制度,为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保障。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纸宣言,如何实现,一方面离不开共权利机构和其他主体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更依赖与国民“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耶林 《为法律而斗争》)的培养。只有唤起全社会对私权的尊重,我们的社会才能获得持久不息的发展动力,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才有了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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