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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弊端危及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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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qDNeFA 发表于 2009-2-7 17: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近年来司法鉴定a>行业混乱、多头鉴定,多头收费,鉴定缺乏权威性等问题,在本次全国人大会上,山东团的傅延华代表、浙江团的周晓光代表分别领衔提交了关于制定《司法鉴定a>法》的议案。代表们呼吁通过立法加强对司法鉴定a>的管理。傅延华代表还拟好了《司法鉴定a>法》草案递交大会。(3月14日新京报)# Z# F) \8 }2 q7 i! a
A>  司法鉴定a>结论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常常遇到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a>来对这些现象和结果进行解释、分析论证。7 P* Q* \9 U" t4 `- H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司法鉴定a>,只是在一些部门法规中可以看到一些零散的规定,而这些零散的规定大多都是从部门利益考虑的多一些。如医疗事故鉴定,其成员组成通常都只能由医疗机构的一些专家教授来担当,而他们的学生或者老师都遍布在医疗机构之中,即使他们完全是出于公心作出了鉴定,也常因是同一系统对本系统人员进行鉴定,而使人们怀疑有相互包容和“护短”的可能,对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是其一;其二,目前司法鉴定a>机构设立比较混乱,对于哪一级属于权威鉴定、终局鉴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从现有的情况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设立了鉴定机构,大一点的城市里能出现相同的几个鉴定机构,究竟哪个是权威鉴定、终局鉴定,谁也说不清楚,当事人常常手执几家出具的不同鉴定结论无奈地到处奔波,而法官面对这些数份不同的鉴定结论也无从下判;其三,现行的鉴定机构由于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在设立过程的初期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如鉴定机构的性质、经费来源,技术人员数量、资质、水平等,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因而效益成了这些鉴定机构的追求,在利益驱动之下,由于收取鉴定费用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份鉴定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其四,鉴定机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见利忘义,见钱眼开,甚至徇私枉法、造假舞弊,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鉴定结论,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造成裁决不公的情况出现。- h( H% i' Z/ K
  这些弊端在司法鉴定a>中已日显突出,不仅加重当事人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确实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因此,将司法鉴定a>纳入法制轨道迫在眉睫,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司法鉴定a>机构立法已经成熟的经验,对司法鉴定a>进行立法,使鉴定机构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中介组织,面向社会进行服务,政府行政机关只作一些宏观上的指导和管理,让司法鉴定a>机构自己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为司法公正提供可靠的司法鉴定a>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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