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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曼对俄国革命的命运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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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自由改 发表于 2009-2-7 17: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中文本译者们说,该书是作者从1938年开始写的,到1983年出版,时间跨度长达45年之久,在这本书出版之时,苏联当时还是作为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煊赫地屹立于诸民族之林,与美国争霸天下。从法律的角度看,苏维埃俄国在伟大无产阶级导师列宁的领导下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然而该书的作者已经用他深邃的目光穿过历史的隧道惊人地预言:“剧烈革命的周期爆发并无碍于西方法律的历史性,这种革命最终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但同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并将它导向新的方向。”在该书出版后8年也就是1991年12月25日,随着秒年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重新获得了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独立后的俄罗斯联邦实行了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面转轨,俄罗斯联邦的政治理论、经济理论、军事理论和法学理论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学理论领域里较之原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巨大变化表现在:1、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2、否定前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3、承认和接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4、宣扬或传播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5、主张多元的法律观。伯尔曼先生的惊人预言似乎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活动效应,然而他的对西方革命(包括对俄国十月革命)的精辟的论述却极大地帮助我们如何看待那在整个前苏联地区和东欧地区的似乎已经成为过去的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革命和那些被许多人为之激动并狂热地为之献身的事业。
    一、法律的角度审视俄国革命:俄国法律的革命
    伯尔曼认为在西方对西方法律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伟大的革命”有六次,其中三次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第四次革命即英国革命(只有在到1688-1689年的时候才能开始称做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德国的国内革命),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格列高利教皇革命。然而对于革命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作者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只是用近乎诗一般的含义和形式的句子向我们描述他的思想世界里的革命的含义,明白革命的含义能够有助于我们理解作者所谓的六次伟大的革命意义。作者说道:
    “每次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的
    一次基本变化,
    一次迅速的变化,
    一次剧烈的变化,
    一次持久的变化。
    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
    一种基本的法律,
    一个遥远的过去,
    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
    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
    一种新的法律体系,
    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
    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
    愈是模糊便愈是精确,恐怕也只有这样的语言才能够表达一种宏大的历史的图景和预言一种法律传统的命运,这种表达和预言不是刻意的占星家的追求或是为了博得先知的头衔,而是一种忠于自己的理论和历史事实的虔诚之心。革命的模式和规律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被看起来是过于宏大和久远而无法表述或难以表述完整和全面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曾经提到过革命的含义的一个方面:“近代第一次用‘革命’一词来确认一次巨大的政治动荡但意指回归早期政府管理体制的一种转变”。早期的政府管理体制和俄国革命这两个词语放在一起可以使我们轻易地回想起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与原始社会中的某些状况的相似性,很显然在这里用“政府”这个词来表述原始社会的管理机关当然是不同于现代人们头脑中政府的概念,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没有压迫、没有阶级剥削,也没有用来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机器,这一幅原始社会的图景在经过一定的改造后就成为了共产主义者们为之奋斗献身的事业的蓝图,原始社会的某些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说成为了共产(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上源。恩格斯的一段话可以为证:“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他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正是通过这种对当时的无产者或小农的的地位和在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的比较来唤起一种对遥远过去的一种回忆,也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每次革命都在“一个遥远的过去”寻求合法性。
    伯尔曼认为,革命应该说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没有能避免它的发生,给社会带来的基本的、迅速的、剧烈的、持久的变化,是因为没有预见到根本性的变革和及时地实现这些变革。“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革命的历史含义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因而说旧法是一种失败,表明它不能及时地回应社火中正在发生的变化。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所发生的爆炸。有些学者已经把这些历史的爆炸看作西方社会一种周期性的“癌症”,一种按常规必然经历的“发烧”。《法律与革命》一书的作者认为与其说革命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地产生一种体现了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的新法律。“许多旧事物存活下来,经过某些时间,甚至更多旧的事物得到恢复”。这的确是对真实的历史的描述,也是对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某些事实的复述,今天却变成了对俄罗斯乃至整个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社会主义命运的预言。
    伯尔曼认为尽管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似乎是个与以往的革命完全不同的新生事物,但放在整个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中看,与其他的革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那就是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与其他的五次革命一样,他们不仅涉及到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结构,新的法律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新的历史前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
    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体制借以产生的最初的暴力事件,而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俄国革命的时期不只限于当时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掌权和消灭他们的敌人的短短几年。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就发生了一场争论就是关于是否要砸掉资本主义的铁路的问题,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争论本身就凸现了一种用全新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事物的思想,那么对于沙俄时代的法律来说,被废止的命运就是可以预见的。旧法的废除是分阶段而不是一举完成的事情。根据全俄人民委员会议1917年11月和1918年2月发布的命令,革命前的法律“只要它们未被革命所废除并且同革命信仰和法律意识不相违背”便可以继续适用。到了1917年11月30日后革命前的法律才最终被废止。从比较法的观点看,俄国革命和英国革命、法国革命、美国革命都是不同的,英国革命在表面上是没有废止以前的法律,而是通过赋予其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的办法实质地改变了它,法国革命与俄国革命相似,比如都宣布废除了以前的法律,但是不同的是革命后的法国在旧法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最早的也是最负盛名的一批法典就是这样被制定出来的,而俄国力求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出发,制定全新的法律,对许多广为人知的法律概念进行了相当的改造,赋予它们以新的内涵,也创造出了一些新的法律概念,从《比较法总论》一书在谈到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的时候,论述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就可以看出来:社会主义法系的所有权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契约。美国独立战争后也曾经宣布废除宗主国英国的以前在北美适用的法律,不少州禁止适用英国法律,各州以及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都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以示跟英国法传统的彻底分裂,然而,在19世纪开始,美国又恢复了英国法传统。
    如果把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91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在法律上宣告解散的这一段时间连贯起来看的话,正好引证了伯尔曼的预言:俄国十月革命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革命最终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但同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并将它导向新的方向。从1993年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的内容中可以清晰地发现俄罗斯法学理论的向西方法律传统回归的轨迹,但是由于它所处的时代和历史环境从而使得它具有了新的特色。特别是它的新的人权理论,完全抛弃了前苏联时代的观念,大力鼓吹作为个体的人的人权,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与生俱来,不可让与;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相对于国家权力具有优越的地位;人的权利和自由直接有效,规定着国家立法的意图、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决定着国家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的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上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原则上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在确实不能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其国家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向有关国际机构提起诉讼,寻求保护等等。听起来是多么熟悉,因为在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中我们听到过多次。
    二、宗教的眼光看俄国革命:末世论、新的世俗宗教
    在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方面,革命的社会主义里依然可以看见西方宗教中的末世论(千禧年的追求)的影子,新的世俗宗教的因素在革命的社会主义中也有所体现。
    在西方的文化和哲学中,出于对自然社会的终极思考,人们总是在幻想着未来的图景,并对它作出预言式的思考,这就是所谓的末世论——一种关于末日的救世主的梦想,一种关于历史正向最后结局进行的确信。不论是天主教革命、路德革命等宗教革命还是在美国、法国、俄国的世俗的革命中都可以看待末世论的不同表述,前者表述为宗教性的:“一个新的天堂和一个新的尘世”,后者表述为世俗性的:“一个新的和最后的自由平等的时代,人类长期压迫的历史的终结,公正社会的到来”。在后者的世俗性的末世论的表述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俄国革命的革命者们认为美国、法国等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所谓的自由和平等,压迫的终结,公正社会都是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公正以及终结压迫,而这正是自己的责任和事业。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通往真正平等自由人人获得充分发展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生活和生产资料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后阶段的鼓吹等等,在这些文字背后正是一种对未来世界的预言,一种世俗的关于世界末日的理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末世论”。这也可以被视为革命在“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中寻求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学者把在革命中的末世论称之为“革命的千禧年主义”(revolutionarymillenarianism)认为:“这种运动的特征是,它的目标和前提漫无边际。不是把社会斗争看作为具体的和界定的目标而斗争,而是把它看作一种彻底改造和拯救世界的政治和社会大变动。”各种末世论都糅合了希腊的回归循环的思想和希伯来的朝着既定终点线性运动的思想和早期基督教的精神诞生和新生的思想结合在一起。
    所谓的新的世俗宗教是意识形态,主义。在刚刚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一个值得注意的宗教现象就是传统的宗教这种信仰体系逐渐地被降到个人或私人事物的水平,宗教对法律不再有公开的影响,而其他的信仰如社会主义等,则被提高到狂热信仰的水平,这种信仰的信徒们不仅集体地情愿为之献身,而且也愿意集体地过一种新的生活。对于这种信仰体系可以命名为“世俗宗教”。从十月革命在俄国获得胜利后的影响上看也具有一定的宗教意义,它的学说获得了权威性启示的神圣性,不容置疑,更不能修改,而列宁作为十月革命的领袖他已经不仅仅是俄国革命的领袖也成了所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领袖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传播革命理论的高等学校也被用列宁的名字命名,在全世界共产党人眼中具有神圣的地位和崇高的威望,获得了“高级教士的神授资格”。俄国共产党人的修道士般的严厉性可以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找到。
    社会主义的法律基本原则在基督教中也有着共同的渊源。首先是对道德的强调,《苏维埃共产主义建设者的道德法典》中规定了同志式的互助、兄弟般的团结、对敌人的不妥协,对于背离意识形态、懒惰和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苏维埃法律予以严惩。其次是苏维埃法律制度对法律的教育作用和大众的参与司法,通过同志审判会和人民警察以及把个人置于工厂和街道集体的监督之下,也就是说为了要达成人人都会象对待“同志、朋友和兄弟”那样的社会,可以用强烈的压制措施和形式上的法律手段。最后,用末世论的强调预言强制和法律本身都要最终消亡,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也有人认为俄罗斯民族由自己特殊的宗教气质:“在他们看来,人世间邪恶的克服并不能通过诸如保障政治的或公民的权利这种“外形的”法律地位(”formaler”Rechtspositionen),而只能通过基督教所说得对邻人之爱将世界转变为兄弟们的共同体来完成。因而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兄弟般社会的共产主义理想对于人民来说便是一种非常熟悉的声音了。”
    三、最后的述说: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与西方的法律传统的种属关系
    掩卷深思,俄罗斯社会主义法系的命运之所以被伯尔曼先生言中,是因为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是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一部分,正是这种紧密的历史源源和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才使得现代俄罗斯法律发展的方向与西方逐渐趋同。这种历史的渊源和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可以轻易地从俄罗斯的历史发展中找出有利的证据来。
    俄罗斯法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化的过程中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俄罗斯在古代时期对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基督教会在传播和发展罗马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比如俄罗斯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罗斯法典》就被认为是教会的创造物,“我们当时也正在模仿拜占庭的样本做着类似的法典编纂工作。当地教会司法方面的需要推动了这项工作,而拜占庭的大纲式法典又给这种工作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方法。……教会人士也就开始尝试编纂一本法典,既要把在罗斯实行的法律习惯复现出来,又要符合教会所带来或在教会影响之下改变了的观念和关系。这中尝试的结果便是《罗斯法典》。”罗马法正是通过这种影响深入到罗斯社会中,“甚至说是主要途径,这种影响之重要不仅在于它把新的法律准则带进罗斯的律法里,还因为它带来了构成法律意识的基础的一般法律概念与法律定义”。“在俄罗斯国家的基辅时代中最重大的事件是988年弗拉吉米尔治下对拜占庭基督教的皈依;随后,又接受了拜占庭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一些法律观念,宗教法庭也建立起来了,他们依据拜占庭——罗马法对案件加以裁决。”
    即使在近现代“无论是俄国还是中欧、西欧,在中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其法律都受到罗马法的强烈影响,……自彼得大帝以后的俄国沙皇在其立法中都模仿西欧模式或运用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流行的欧洲观念。因而我们可以说,俄国法,如同德国或法国法一样,曾同属受到罗马法影响的欧洲大陆法系,由于这个缘故,大陆法学家可以毫无任何特殊理解困难地探究俄国法”。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是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一部分,俄罗斯的本土的法律传统是属于整个西方的法律传统的。这种观点正好引证了俄罗斯历史学中认为俄罗斯历史的发展与西欧社会是同质的,“同出一源”也就是所谓的“共同的雅利安起源”,可以称之为“同质论”,对于所谓的带有民族主义色彩的斯拉夫主义者所坚持的认为俄国与西欧是根本两样的“异质论”来说正好是一个挑战!这也是我国一些法律学者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19页。[2]王树义: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联邦法学理论[J],刊于《国外社会科学》(京),2000年第5期第20页。[3][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22-23页。[4][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92-93页。[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25页。[6]NormanCohn,ThePursuitoftheMillennium,2nded.(NewYouk,1972),p.281.[7][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38页。[8][德国].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33页。[9][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著:《俄国史教程》(第一卷)[M],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版第212-213页。[10][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著:《俄国史教程》(第一卷)[M],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版第220-221页。[11][德国].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26页。[12][德国].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532页。[13]滕毅:古代法中的象征观念及仪式[J],刊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沪),2000年第6期第33-35页【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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