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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大路通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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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68882 发表于 2009-2-8 21: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生活重压下的母亲开始吸毒了,年仅三岁的丢丢成了母亲的惟一毒资,他被抵押给了三名人性早已泯灭了的吸毒者。于是在夜半时分,在阴森恐怖的出租屋里,常常传来一个孩子凄厉的哭喊,疯狂的吸毒者把幼小的孩子当成了毒瘾发作后的发泄工具。丢丢被解救出来时,身上那些触目惊心的伤痕让人不敢想象一个稚嫩的小生命是怎样熬过那一个个可怕的时刻。此后,被强制戒毒的母亲似乎一下子翻然悔悟了,她坚决拒绝了众多好心人收养丢丢的请求,发誓要给孩子一生的幸福。谁能怀疑一个浪子回头的母亲誓言的真实性呢?丢丢握着母亲温暖的手回到了河南信阳的农村老家。事情本来可以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了,人们可以尽情地设想一个孩子在母爱滋润下的幸福童年。可是七年后的今天,当记者再次追踪丢丢的命运的时候,发现10岁的孩子再次面临着被遗弃的厄运。曾经在媒体面前信誓旦旦的母亲早就没有了踪迹,寄养在舅舅家的丢丢受到了不应有的冷漠、忽视和经济上的贫困,舅舅也毫不隐讳要把他送人的想法,这时孩子的眼里满是困惑与忧郁。(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40520/xw/xz/200405200018.aspA>,(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4-06/01/content_103657.htmA>)丢丢,一个身世不幸的孩子,但有幸得到了《法制日报》这一国家级媒体的关注,于是,我们这些普通的善良人也就知道世上有这么一个名字,以及这么一个名字所代表的那个鲜活生命和名如其人一样所承载的人生不幸与悲剧。/ h' F( {. e/ H  x) p/ J. T
  我注意到众多文章的分析,无不是从我国监护、亲权制度的缺失入手,由此对天长叹,感叹法律之不健全。这样,于事何益?于丢丢何补?诚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当然地也对我国法制的不完备而深有感触,但法律的滞后性是世界法律界的普遍难题,不唯我国法律有之。关键在于怎样从法律的原则中进行把握,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消极或者说是字面式理解。" n( e+ \0 V  o* _5 U
  当然对这件事最好的处理是修改现行民事立法,对上述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由于民事法律的立、改是个大过程(估计民法典草案中也没有设立这样的制度),因此此路难能行的通。% }; O! K# e1 U1 X, a9 J
  但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关于获得物质帮助权限的规定,一般学理解释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包括未成年人,这样说来,丢丢是没有获得此项权利的资格,这样的解释依据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抚养,合理吗?国家难道不应该对他的处在生死线上挣扎的子民进行力所能及的物质帮助吗?国家设立的希望工程之类公益基金会为什么不能来帮助丢丢们?如果说简单,只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进行扩大解释,或者只需法工委作个批复就能给丢丢以及像丢丢一样的孩子一个新生。
7 i# j0 k' R5 m' F% C  再来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
$ p5 G3 z9 W/ ]8 Y2 [3 P$ O/ I8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分析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丢丢的母亲(吸食毒品、长年离家外出,近日又因吸毒被首都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是没有监护能力的,也就是事实上剥夺了丢丢母亲的监护人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说法,现实中也没有听说过样的做法,但法律规定却是有的)。如此认定,再依上开法条,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是有法可依的。0 e  R5 f, [% g3 g* I" T
  将丢丢寄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制度,但在民间仍然大量存在。完全可以由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根据“为了孩子的利益”这一原则将丢丢寄养在有爱心、家庭经济相对较好的人家。我相信这不是不可能的。现在许多独生子女家庭不是都想有两个孩子以应对独生子的“小霸王”等不良习气吗?关键就在对上述两部门的监护人地位上有人有模糊认识。解决了上述问题,再就是一个资金问题。众所周知,民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桥梁,有扶危济困的职责,因此承担丢丢的寄养费用应是其分内之事。( z% ~. m% ^9 c3 u1 x
  捐资设立专项基金。“贫贱夫妻百事哀”,其实,在丢丢的问题上,主要还是资金问题。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丢丢所在的河南信阳山区还相当贫穷,相信他的舅舅家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否则不会将亲外甥送给他人。既然有人想捐款,当然完全可以为小丢丢设立个专门的基金,解决其生活和学习难题。当然,这种基金只能一事一设,可能帮了一个丢丢,而帮不了千万个像丢丢一样的孩子。! f- p! g5 t" `. L
  一个丢丢,让我们这些善良人牵肠挂肚;一种制度,让我们铭思苦想。
- v0 x2 M  j% T! F1 j  罗马有谚“ALL ROADS  LEAD  TO  ROME”,但愿对不幸的丢丢们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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