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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悦家庭”:让谁欢喜让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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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dfdefdr 发表于 2009-2-8 2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对此新生事物的是是非非,众说不一。我持反对态度。
- E$ d, \- Z: E& `  必须承认,“喜悦家庭”作为大话西游式的娱乐方式,商家和消费者一个愿打(赚钱)一个愿挨(花费)本无可厚非。即便有人看不惯,也只能容忍,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宽容的社会,不能人为的划一,任何人也不能以自己的生活方式来强求他们,否则就会闹唐吉诃德式的笑话。
+ }1 U4 H+ B% S  也必然承认,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能在一定范围内是受限的。如有追星族(且为有钱人),出巨资买下天皇巨星刘德华的多幅剧照并四处公开张贴,相信并不会侵犯刘的肖像权;相信刘德华也不会傻到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诉诸法律及至公堂,相反,人家搞不好还会在被窝里偷笑呢,可不是谁都能得到这名利双收的好事。  j) R  y* K6 r6 w
  但必须明确,明星们是人不是神,他们如我等云云众生一样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接受她的恩泽。权利的部分受限之外,他们仍然享有权利。如果有追星族贴照片还嫌不过瘾,非得与明星来个亲密接触,通过“喜悦家庭”这种方式将自己和大明星“结合”,并生儿育女,然后四处张扬(快乐不让人分享那还叫快乐吗?),甚至暗示与某某明星有那么一腿,不言而喻就严重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明星还有配偶和子女,如果刘德华的太太看到刘身边的女子不是自己,如果刘的子女看到自己被“演绎”成“恐龙”,他们是什么感受?他们还能找见北吗?他们虽然为明星配偶和子女,但他们却都是普通人,他们享有与我们普通人一样的权利,包括肖像、隐私等人身权利。更为可怕的是,一旦有好事的媒体(当今的媒体不但好事而且不懂法)将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刊登,不但商户和客户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恐怕也要连带一把。因为这个玩笑开大了,加大了损害的范围(包括时间和空间)。
2 y# Q( w3 E' I4 d/ N; e  我们庆幸,我们生活在当今的时代,因为当今的社会是权利“膨胀”的社会。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没有绝对的权利,也不存在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利。我们在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的爱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也高度尊重别人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权利不得滥用,偏偏这一点,领导潮流的新新人类们最易忘记,也就难免发生“一家欢喜一家忧”的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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