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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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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mvere 发表于 2009-2-8 21: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回放:王某,男,17岁,河北省来京务工农民,无前科,2003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王某自2003年3月来北京打工,先后在一汽修公司和一装修公司打工。其所在装修公司拖欠工资三个月,每月约一千元左右。曾多次向装修公司老板索要工资,但老板总是以"没钱,上面不给"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因要回老家没有钱,遂于2003年10月19日23时许在装修工地盗窃同屋老板和其它外地民工的三部手机,后被抓获。, o2 [( \6 C6 [% j* m
  一、基本情况; p( E9 y8 K- ^  l' s
  笔者对海淀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00名轻微刑事罪犯所做的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六名罪犯认为自己的犯罪原因系因老板拖欠工资而引起的。笔者随后对这六起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犯罪的案件进行了个案调查。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拖欠民工工资不仅使农民工的生存状态恶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民工犯罪心理的形成。因此,因拖欠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犯罪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6 X" a% `+ r8 Z/ Z, ^
  六起犯罪案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民工追讨工资未果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犯罪类型主要是非法拘禁和盗窃老板财物。此类案件,民工对犯罪性质和自身行为的危害后果认识并不深,甚至认为自己是被逼无奈,即便抓住了也是要回自己应该得的钱,不应该是犯罪行为。例如罪犯王某就认为"因没有钱回家,反正即便是抓到了,也是他欠我的",此种情况系拖欠民工工资直接引发的犯罪;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因拖欠民工工资而间接引发的犯罪,主要是指民工曾经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来劳动,但是因长期拿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导致其心理、价值观等发生重大转变,使其认为通过自己的劳动挣钱慢,而通过盗窃、容留卖淫等手段来钱快,并转而求助于这种非法方式来获取钱财,致其误入犯罪的歧途。
# W8 |3 f, o) p/ k; L* ]) S% B. V  1.犯罪目的主要是获得生活所需的费用,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犯罪。在被调查的6起犯罪案件中,其中4起为盗窃犯罪、1起为非法拘禁罪、1起为容留卖淫罪。6名罪犯的家庭经济状况均不好,其打工工资为家里维持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9 K5 X$ E( O/ B  2.犯罪发生多有其特殊的背景。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农民工多是满足于其现有的状态,而且能够冷静、理智地向老板追讨工资。但是在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逢年过节,农民工需要回老家时,或者家人生病需要钱、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时,农民工较难控制住自己的感情,此时,系农民工犯罪的多发时期。如王某盗窃老板和同事手机案,即是在其要回老家,因没有拿到工资,又没有其它钱,所以要偷点东西回家;而谭某因追索工资未果,而在其父亲又做手术的情况下,容留卖淫。' z  |& C9 f6 u; s
  3.六名罪犯均是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少则三、四次,最多的一名罪犯曾经十几次向公司索要工资。而老板常以"公司有困难"、"没钱,上面不给"为借口拒绝支付。
0 O: S' F. I: K* d  K  4.罪犯呈现年轻化特点,6名罪犯平均年龄24.8岁,最大的32岁,最小的17岁。此特点既与年轻人年轻气盛,不易控制自己的感情有很大关系,又与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整体年龄状况相关。
8 I$ }5 U* o' p. A" W, X  5.拖欠工资数额和拖欠时间不等,少则二、三个月,拖欠数额三千元左右,多则七、八个月,拖欠数额八千余元。有的则多次忍受拖欠工资之苦。" z& u2 L" d4 @$ ^0 ~9 w
  6.六名外地农民工所在的公司多数是装修公司,只有一家为搬家公司。
; P/ W! s5 [7 M  二、原因分析5 G8 [5 }7 S  o5 s  C. w. ]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来京之初,都是抱着勤劳致富的思想和信念,并且都曾经靠自己的双手和血汗来换取工资,梦想着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北京寻求合适的机会,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拿不到工资,自己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回报,农民工觉得无望。加之社会又缺乏对民工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容易导致其价值观的扭曲,并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4 P+ |- z: V8 s  1.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客观存在是导致家民工犯罪的客观原因。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六名外地民工均认为,被拖欠工资现象在外地来京务工人群中相当普遍。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大多系家庭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支付家庭日常开销的任务,因此,拖欠民工工资则使农民工陷入了更加恶劣的生存状态,这种恶劣的生存状态是农民工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
0 t, F: C3 y. c1 b( n  2.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所产生的无助感客观上促成了民工犯罪心理的形成。作为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面对陌生的城市,因他们所了解"追资"的途径少,适合于他们自身情况的"追资"途径更是少而又少。所以,他们普遍存在无助的心理。作为外地人,他们只有凭借自身的力量去向老板追索工资,即便老板拒绝支付,他们也不敢去打官司,认为通过诉讼来追资,需要花费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自己根本耗不起,自己也无能力支付诉讼费a>用,更何况自己根本也不懂得法律,胜诉无望。另外,因客观上存在着劳动部门对所投诉的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所以民工们认为去找劳动部门等职能部门去投诉,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而且因为自己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劳动部门也不会接受自己的投诉。正是这种无助感强化了民工的犯罪心理。在"追资"无门的情况下,便转而求助于其它非法方式。
) |% P2 {& ]! l; I' t8 D  3.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是此类犯罪的主观原因。外地农民工没有与服务单位签定书面合同,使得其维权没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多数人对于现行的对于民工追讨工资实行减免诉讼费a>等特殊政策一无所知。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其所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有关,同时还与其在服务单位所接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少有关系。+ H2 ]) H( p2 z" @1 ^9 ]
  三、对策# W' Q7 V* N! X1 ]2 w
  1.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建立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当前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只有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可能根本上遏制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农民工犯罪的现象。# A" e9 r" Q& i5 `4 W6 z! @
  2.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后,要给予民工畅通的渠道来反映、解决这些问题。继续实行对于追索工资的案件实行减免诉讼费a>用的政策,对此还要加强宣传力度。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等职能部门要为民工建立畅通的追讨工资渠道,真正杜绝追资"无门"现象。/ n- |! H6 X: `5 n) m! W
  3.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律普及教育活动,使民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及其合法解决的渠道。法律普及和教育活动在民工当中是一个盲点,应将这种普及教育活动深入其中,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对民工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其认识到通过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途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引导,引导其坚持"劳动是光荣的"、"不劳而获是可耻的"正确观念。法律工作者,民工权益管理部门都应对此负起责任,切实将对民工的法律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落到实处。- M1 X* l7 Y( k3 i) g
  4.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外地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好民工的社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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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R& `" @6 Z: B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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