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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因《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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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玛 发表于 2009-2-8 21: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梅因的《古代法》已经成为法学乃至历史学领域里公认的经典名著。带着些许虔敬的心情仔细研读了一番,却发现这阅读的过程很不轻松,也许这就是名著的特点之一吧。
    亨利•梅因(Henry S. Maine,1822-1888)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古代法》一书毫无争议地成为了他最重要的代表作品,喀莱顿•垦卜•亚伦(Carleton Kemp Allen)在该书“导言”中甚至认为,英国的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梅因在《古代法》之后写的一些作品“都不及这个出生儿,甚至一半也及不到。”然而《古代法》一书自问世(1861年)至今已有一百四十年,理论在发展,学术在进步,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书中的一些论点恐怕已经不起严谨的推敲了。仅从这个意义来说,本书已成为了分享“经典”这一符号的文本,它在昔日以自身的学术价值所获得的经典地位在今天则可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符号和象征意义。尽管如此,但经典终究是经典,其恢弘构思和真知灼见仍旧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众所周知,使《古代法》一书成为传世名著的,就是该书第五章结尾那句脍炙人口、广为传诵的名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通常被认为是对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最为精练、准确而又深刻的概括。这句话意在阐明,一切进步性社会发展的特点都是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统治关系的逐渐消失而让位给日益增长的个人之间以契约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契约取代了身份,也就是近代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取代了传统封建主义、集体主义。从这一角度来看,梅因的这一著名论断似乎构成了对于人类现代文明发展历程的准确概括;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问题并不这样简单。首先,梅因对“身份”(status)一词作了若干界定,但即便如此,亚伦认为,“身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其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含义而言,“是有讨论余地的”。其次,我们发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恐怕并不是社会进化的普遍性必然规律。梅因在对古代“人法”的各个部分加以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难看出,作者在给出这一结论时是十分谨慎的。“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仅是对于“到此处为止”的社会运动的一种描述,其次它也仅仅是就“进步社会的运动”而言的。对《古代法》一书来说,这一结论也只是通过西欧的历史才能得到印证。作者在“法律拟制”一章中谈到社会发展规律时曾写道,“……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所以,“从身份到契约”这种“进步社会的运动”从根本上说可能就是一种例外。而且梅因也承认,这类进步的社会“显然是极端少数的”。在整个文明史中,西欧的文明“实在是一个罕有的例外”。除此之外,“从没有发生过一个法律制度的逐渐改良。……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亚伦在1931年为本书所写的“导言”中也说:“现在有许多人在问,……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发生过。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这个由十九世纪放任主义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日已经有了很多的改变;……也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由此可见,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论断的普适性都是难以成立的。这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对于试图寻求一条普遍规律然而最终得到的只是一个特例的梅因是如此,对于后世的每一位撑起“从身份到契约”这杆大旗而“冲锋陷阵”的学者来说,则更是如此。
    针对梅因对于人类文明发展史的这一理论贡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有过论述并评论说:“他(梅因)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恩格斯这里所谓“早已说过”,是指宣言第一章“资产者与无产者”中所指出的封建等级制度被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隐蔽的剥削被公开的剥削所代替。二者分析问题的着眼点有所不同,然而就其对于社会发展本质的揭示而言,确实是大同小异的。
    如果我们对“身份”一词做一略微宽泛和通俗的理解,身份的差别可能是在人类社会的演进中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发生的,而且它还将与私有制同在。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私有制,并且因此造成了人们对于财产占有的数量上的差别,那么身份的差别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身份”并不完全是一个与“契约”相对的范畴,它们实际上处于事实和法律两个不同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对于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纵横两个维度的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身份的内涵通常可以被认为是取决于财富和荣誉这两个主要因素。从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只要财富和荣誉这两种资源具有稀缺性,那么它们就必然具有价格,而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差别在事实上也必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生物性所决定的),他们所能负担的价格不同,身份的差别自然产生,而且——一如上文所说——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身份的差别是人的社会性和生物性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人之所以为人是根本离不开这两重性格的。身份的差别必然与人类社会历史同在,任何否定或者掩盖它的企图都将是徒劳的。而且我想,对于所有没有勇气追问人类生活终极意义的人来说,生活的目的也许就是要在社会中谋求一个更好的身份而已。是的,这是一个世俗的目的,但并不鄙俗。舍此,我们又何以证明自身的能力与价值呢?以上是我的一点借题发挥,显然并不完全针对梅因的结论。
    除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结论之外,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 Bodenheimer)认为梅因对于法理学的另一项杰出贡献是关于法律和立法一般发展方面的现象序列理论(theory of the sequence of phenomena):最早的法律是根据统治者的个人命令制定的,并假托神灵启示而加以推行;然后是习惯法阶段;第三阶段是习惯法的法典化;第四阶段是通过拟制、衡平、立法手段对法律加以修正;最后则是用科学的法理学理论把上述不同的法律形式编制成为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当然,这也只是法律进化过程中的一个一般性趋势的总结,它是富有启发性的,然而却不必定——我们也不能苛求它必定——严格符合历史发展的真实。
    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的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2000年12月。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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