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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及非法出具问题之探讨: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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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jdwkk 发表于 2009-2-8 21: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及其与非法出具票证行为的比较
    (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分歧不大,意见较为一致:
    1、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有如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至于【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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